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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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安排》及其各补充协议中毋须
香港服务提供者向内地有关审核机构递交《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优惠待遇
服务行业/类别
毋须以《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取得有关具体承诺的优惠待遇(註一)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为准。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续)
《安排》附件4表1
1. 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a.,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 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3.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4. 允许第3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5. 对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
a. 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
6. 香港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法律顾问证。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
7.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
8.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9. 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10.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内地规定的实习培训大纲和实务训练指南进行实习。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
11. 允许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验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註二) 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其执业年限须按照香港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显示的该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的实际执业年限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内地律师执业。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安排》附件4表1
1. 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
2. 允许香港会计师在内地设立的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咨询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香港会计师应取得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内地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3. 香港会计师在申请内地执业资格时,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
4. 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
5. 在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办理香港居民报考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事宜并设置专门考场,考试合格者由广东省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工程服务
集中工程服务
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
1. 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2. 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 511, 512, 513(註三)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 514, 515, 516, 517, 518(註四) 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2009年5月9日),对于已取得内地资质的港资建筑业企业,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註五) 目前正在修订中。
颁布前,原建设部关于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对港籍项目经理的认定政策不变,港籍项目经理在原受聘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仍然有效。
2. 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允许原认定的港籍项目经理在该标准颁布前已承接或开工的工程项目中,继续作为项目经理直至项目竣工。
医疗及牙医
服务
医疗及牙医
服务(续)
《安排》附件4表1
1. 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2. 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3. 允许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 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5. 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6. 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及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别按上述第4、5条规定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7. 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8. 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9. 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
10. 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前不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11. 允许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含中医)。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12. 允许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业满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后在内地开设诊所。诊所申办和登记注册等事宜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
13. 允许香港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
14. 允许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时,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註六) 须经内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
15. 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通过认定方式申请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註七) 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部颁布。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
16. 允许具备香港药剂师执照并符合内地《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报考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17. 允许具备香港药剂师执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内地《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
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及人才中介机构服务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时,无须申请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註八)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只能向香港船东拥有的船舶或香港注册船舶派出海员。
视听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视听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续)
《安排》附件4表1
1. 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它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2. 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创人员b.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b. 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演员,主要演员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
3. 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的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
4. 允许香港与内地合拍影片的粤语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广东省发行放映。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
5. 允许国产影片(含合拍片)由内地第一出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在香港进行后期制作。
视听服务-
合拍电视剧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
1. 内地与香港合拍的电视剧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
2. 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电视剧集数与国产剧标准相同。
《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
3. 内地与香港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调整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视听服务-
其它
《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
1. 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香港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所有保险及
其相关服务
《安排》附件4表1
1. 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 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
3. 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保险中介资格考试考点。
证券期货服务
《安排》附件4表1
1. 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2. 简化香港专业人员c.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c. 在本部门中,专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
1.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依照有关规定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
2.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取得内地出境旅游领队证,并可受雇于内地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和获准经营赴港澳团队旅游业务的香港、澳门旅行社。
3. 经营赴台旅游的内地组团社可组织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的游客以过境方式在香港停留,以便利内地及香港旅游业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游产品。
公路运输服务
《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
1. 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
2. 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
1.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居民参加内地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设备监理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棉花质量检验师、拍卖师、执业药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国际商务、土地登记代理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质量、翻译、计算器技术与软件、审计、卫生、经济、统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
1. 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2. 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入成为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续)
《安排》附件4表1
1.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
2.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它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
3.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以下4类业务: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
4.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器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
5.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 计算器服务业、软件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缷搬运、其它运输服务业(註九) 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
、仓储业(註十) 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笔译和口译服务(註十一) 仅限于商务活动。
。
《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
6.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
7.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
8.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个体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批发业(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它文化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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