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LHXMB-HT-01/2014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承包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
分包人: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1、定义及解释
2、合同文件
3、转让和分包
4、双方的一般责任
5、现场工作和通道
6、现场考察和资料的充分性
7、无留置权
8、保障
9、保险
10承包方式
11、工程量的确认
12、工程款的支付
13、设计变更
14、设计变更及额外工作费用的计算
15、材料及水电供应
16、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
17、安全管理
18、文明施工要求
19、违约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21、合同终止
22、合同份数
23、其它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 分包工程甲供主材范围
附件3 价格表及费用包含范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全称):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辽阳国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新建工程2×CB50MW抽汽背压式机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及设备照明、通讯系统、附属生产工程的电气和热控系统安装及调试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辽阳国成热电有限公司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新建工程厂区;
3、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建筑及设备照明、通讯系统、附属生产工程的电气和热控系统安装及调试工程:
3.1包括甲方建筑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建筑照明系统(精装修部分只敷设管路和安装穿线盒)、炉本体照明、检修系统、全厂通讯系统(输煤、脱硫、厂前区除外)、厂区电缆桥(支)架制作及安装;
3.2包括综合水泵房、生产消防蓄水池、生活蓄水池、水工配电间、除灰综合楼、机组排水槽、锅炉排污降温池、工业废水处理车间、点火油泵房及露天油库(含厂区部分)所有电气(不含起吊设施)和热控系统安装及调试;
3.3不包括防火阻燃。
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施工任务委托单为准,委托单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权根据施工进度及现场具体情况调整该工作范围中的任何分部分项工程,交由其它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
竣工日期: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 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 1500000.00元),实际价款以竣工结算金额为准。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条件;
3、本合同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7、招投标文件及各种承诺文件。
六、本协议书的有关词语含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约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3月16日
十一、合同订立地点: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二O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1、定义及解释
合同中以下的用词及语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1、业主:指工程建设单位,即工程项目的发包人。
1.2、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3、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4、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作量清单、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签订合同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5、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
1.6、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条款,用以支付乙方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7、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8、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分项工程:指按《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6年版规定的三级项目划分方法的第四级。
1.10、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2、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的第21条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
2.2、语言和法律:本合同用中文拟订,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3、转让和分包
除合法转让外,乙方不得将工程转让或分包。乙方必须以自己的人员、以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机械设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并且可以有偿调动乙方施工人员。
4、双方的一般责任
项目经理
姓名: 李昕 职称: 高级经济师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施工方现场负责人
姓名: 夏志龙 职务: 项目经理 (授权委托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4.1、甲方的一般责任
4.1.1、提供施工场地,具备现场施工条件。
4.1.2、负责提供可入住的生活用房屋(乙方有偿使用)。
4.1.3、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源接口。
4.1.4、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1.5、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一份。
4.1.6、负责提供坐标及高程控制点。
4.1.7、负责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1.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不遵守现场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不得拒绝。
4.1.9、甲方的进入权。为使乙方工作符合技术规范和批准的程序要求,甲方或甲方代表授权的任何人可随时安全、不受干扰地进入工程现场等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作业场所,乙方应提供便利并协助检查,此活动的进行并不意味着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的减少,并且不能使合同的其他规定受到损害,乙方应将其重要活动提前合理地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按其要求见证。
4.1.10、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4.2、乙方的一般责任
4.2.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4.2.2、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内容及工程保修,达到使甲方满意的程度。
4.2.3、乙方应为完成工程内容及保修任务,在工地上提供:
4.2.3.1、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4.2.3.2、组织机构中的主要管理、施工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简历。
4.2.3.3、为完成按合同进度要求所必需的技工。
4.2.3.4、对特殊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上岗证、作业证等有效证件,必须做到人、证统一。
4.2.4、乙方主要的管理、施工技术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时必须报甲方同意,并指定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人员来替代。
4.2.5、乙方人员必须按甲方规定统一着装(工作服可以由甲方有偿提供),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由甲方有偿提供)、安全带、安全网及其它安全保护用品(费用自理),这些安全保护用品应符合国家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由甲方安监部门检验合格、批准后使用。
4.2.6、乙方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如对讲机。
4.2.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机构及所配备的人员名单,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4.2.8、乙方必须在每月22日前向甲方提供下一个月施工计划及当月施工统计月报表。
4.2.9、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编写相关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计划需要得到甲方的审查通过。
4.2.10、应为其管理/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的暂住手续,并支付费用,不准非法容留社会闲散人员,否则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4.2.11、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其施工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并负有协助施工范围内其他单位施工项目的照管责任。如有损坏责任自负。
4.2.12、乙方自行负责自有人员的伙食及费用。
4.2.13、负责编制所施工工程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包括:施工验收记录;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质量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2.1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给甲方造成名誉或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除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外,还应接受500-5000元的罚款。
4.2.15、 乙方应承担在业主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能按期(或推迟)得到工程款的风险(无息)。
4.2.16、乙方应承担在业主图纸、设备不能按期交付的情况下,乙方暂时停工风险,此情况一旦发生,乙方必须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由此造成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4.2.17、乙方应充分考虑由于沙尘、大风、大雨等气象、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施工的风险,由于上述原因乙方的机具撤离、避风等措施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4.2.18、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依据甲方施工图预算管理办法在半个月之内编制出施工图预算书或工程量计算书(并附有计算底稿、附图及必要的能说明问题资料)提交给甲方职能部门审批。
4.2.19、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半个月内编制出完整的工程决算书提交给甲方职能部门审批(并附有工程竣工验收单及相关资料)。
4.2.20、根据甲方安全部门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每年提供一套经过年检的施工资质证件,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进度或竣工结算。
4.2.21、乙方不得拖欠本单位农民工工资。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及时补发或由甲方代发,代发的工资从乙方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4.2.2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施工项目时,甲方有权将剩余的工程内容调整由其它单位施工,施工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在乙方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4.2.23、乙方负责基坑开挖后的周圈围栏搭设和维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2.24、乙方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4.2.24.1、乙方应在项目设立专职(或兼职)劳动保障专管员,负责农民工的招用、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日常考勤、工资发放工作。
4.2.24.2、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乙方应在招用农民工时,应按法律规定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方式。
4.2.24.3、落实实名制管理。乙方在招用农民工时,及时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工种、招用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及联系电话,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及时注明离职时间。
4.2.24.4、做好日常考勤。乙方做好农民工出勤的考勤工作,由专人负责记录农民工的出勤情况,每月做好汇总并由农民工签字确认。
4.2.24.5、做好工资支付结算。乙方按月根据农民工工资单价及考勤情况,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及支付工作,不得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4.2.24.6、劳务用工管理资料的报送:自开工之日起。要在一个月内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按项目部人力资源要求),将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材料报送到项目部人力资源(报送三份复印件,要求一份复印件上再加盖红章,原件由分包队伍留存备查)。以后每个月10日前要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及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花名册及时准确的报送到项目部人力资源处。
5、现场工作和通道
5.1、乙方遵守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乙方应遵守甲方及业主的各种管理规定。
5.2、为乙方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确保乙方以应有的速度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通道。除非在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甲方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乙方使用。
6、现场考察和资料的充分性
6.1、合同签订后,乙方将被视为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地表、地下水文地质情况、该工程的规模和特征已经了解,对为完成该工程所必须的物品、通讯工具、进入施工现场的道路等已满意,对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可能承担的风险和意外已经了解,并已获得了相关的资料。
6.2、合同签订后,乙方被认为对全部合同义务的工程价款(指构成工程价款所采用的合同价款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认可。
6.3、合同签订后,乙方被视为已经了解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工程的所有条款(关于合同价款的详细规定除外),并承诺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7、无留置权
乙方保证并担保,本合同项下由甲方提供的设施及所有工作、材料、用品及设备的所有权在工程完工后无条件转给甲方,并且没有任何留置权、索赔权、担保权益及其它财产的留置权;同时保证并担保乙方绝不通过与任何人达成担保权益或其它留置权或财产留置权的协议而获得任何该类工作、材料、用品或设备。
8、保障
8.1、乙方的保障义务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8.1.1、任何人员的伤亡。
8.1.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8.1.3任何设备的损害。
上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损害系在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
8.2、乙方还应保障甲方免受8.1条款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如发生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保险
乙方应为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办理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此外,乙方应为他在本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投保,以便甲方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并且乙方应向社会上缴自己施工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及费用。
10、承包方式
10.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主材甲供,消材乙方自购,甲供主材范围见附件2)
严禁乙方私自购买甲供材料,私自购买的材料甲方不予结算。
10.2、合同价款的确定
10.2.1、综合单价方式:
a、建筑及设备照明综合单价:380元/套(包含:支架制作、安装,保护管敷设,安装固定,弯管配制安装,管内穿线,灯具、插座安装,接线盒、穿线盒安装,照明配电箱安装,灯具试亮,整体调试。)
b、电缆沟电缆支架制作安装综合单价:2400元/吨(包含平直、划线、下料、钻孔、组对、焊接、油漆,安装。)
以上为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范围,和为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含各种税费、行政性收费和社会保险费)、风险费等,同时也包括了由于受市场行情影响材料价格的变化(主要指消材)。综合单价内不含施工用水电费。
10.2.2、定额加取费方式:
a、建筑照明保护管敷设、穿线盒安装: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 建筑工程(2006年版)》,取费标准为定额人工费×35%。人工调整依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1〕39号文件,工资性津贴调整1.31元/工日,人工费调整14.23元/工日,工资性津贴、人工费调整部分不取费,水电费按定额量价扣除,其他均不做调整。与业主方指定的精装修单位施工配合费已包含在取费中,不另行套用定额计费。
b、其他电气、热控系统安装项目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取费标准为定额人工费×35%。人工调整依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1〕39号文件,工资性津贴调整1.31元/工日,人工费调整15.2元/工日,工资性津贴、人工费调整部分不取费,水电费按定额量价扣除。检验试验、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试运费均已包含在取费中,不另行套用定额计费。安装定额子目中包含的试验、调试费用亦不扣除。
以上承包价格包含定额规定的相应工作内容、费用范围,和为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含各种税费、行政性收费和社会保险费)、风险费等,同时也包括了由于受市场行情影响材料价格的变化(主要指消材)。以上承包价格中不含施工用水电费。
除符合第14条款约定的条件外,风险费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范围:
⑴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设备、材料一般缺陷的消除;
⑵ 砼表面工艺的处理、砼支模时采用的海绵条、衬板、阴阳角木条及其它附加工作;
⑶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⑷ 其它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
⑸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出现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物、文物;
⑹ 施工现场降水工作及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
⑺ 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
⑻因停水、停电、设计变更、质量检验、机械维修、天气影响、图纸、设备和材料迟供等其他任何因素可能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
⑼由于现场工程的实际情况出现的返工(但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除外);
⑽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施工方案费用。
⑾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搬运;人工、机械施工降效、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的整理;装饰、水、暖、电、通风、除尘、空调安装的配合费以及补(凿)洞工料费(含其它安装工程);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停水停电;基础施工时的土方塌方的预防及清理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特殊工种培训费;
⑿现场材料、机械的保管发生的费用;
⒀施工区域清扫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发生的费用;
⒁政策性调整,这里的政策性调整是指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对材料信息价格、人工费和机械费等调整的文件;市场价格变化;
⒂人员、机械调遣费,二次搬运费及施工机具拆装费;
⒃办理进入工程所在地施工的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暂住证、施工人员上岗证、通行证等证件的费用;
⒄其他不可预见费和发生其它成本费用。
11、工程量的确认
乙方应在每月22日前,向甲方工程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工程量计算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相关章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12、工程款的支付
12.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
12.2、工程进度款:
12.2.1、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按甲方指定的格式(报表)向甲方提交一式三份已完工程进度月结算报表,经甲方各职能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审查并由其在工程进度结算循环单上签署意见,报表至少应说明以下几项内容:
12.2.1.1、经甲方确认已实施的本工程的价值;
12.2.1.2、按合同或其他规定,乙方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12.2.1.2、本月发生的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扣款费用明细。
12.2.2甲方经营部门根据以上各部门的审查意见按分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原则办理结算手续、签发月进度结算书并呈报经理审批后生效,最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进度款结算手续。乙方必须提供等额工程款金额的有效税务发票交给甲方财务部门,并为项目部提供完税证明,配合项目部办理抵扣税款的手续。
12.2.3、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月进度款时甲方按乙方当月完成进度款的85%付款。
12.2.4、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预计结算价(合同价款、洽商和工程变更款项)的85%时,停止支付。待乙方竣工资料移交后,开始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预留10%的工程审计费及5%的质量保修金,工程审计费用待工程审计结束不出现任何问题时无息返还,若出现问题,甲方有权从中扣除相应款项;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12.3、 竣工结算
12.3.1、竣工结算以最终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数额为准。
12.3.2、竣工结算报告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组成部分,没有竣工结算报告的项目,不能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2.3.3、业主未对乙方已完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甲方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12.3.4、分包商进驻现场的财务主管,必须有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到项目经理部备案后,方可与项目经理部进行财务往来。
13、设计变更
甲方可对本合同工程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变更、增加、取消。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
13.1、变更内容
13.1.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数量;
13.1.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13.1.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性质、质量或种类;
13.1.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尺寸;
13.1.5、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13.1.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13.1.7、材料代换;
13.1.8、其他依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的内容。
14、设计变更或额外工作费用的计算
14.1、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代换等工作,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费用按合同价款的确定的原则结算。
14.2、甲方安排的临时或零星的,属正式签约工程以外的工作:如发生时,乙方应按甲方实物工程量及计时工签证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签证,并于7日内将签证单报送甲方经营管理部。所有签证由甲方项目经理最终确认。当月签证次月办理进度结算,其它各类签证一律依此办理。
14.3、每个工时综合单价力工=11元/小时,技工=14元/小时,有实物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做施工图预算。
15、临建设施、材料及水电供应
15.1、乙方领用甲供材料的数量,甲方依据施工图纸及定额含量进行核销,超领部分按采购价格另加3%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超领的甲供材料甲方不予退库。甲供主材损耗率按照《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版)中规定。
15.2、乙方采购消材及甲供材料以外的主材
15.2.1、乙方采购的消耗性材料,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款中。如从甲方领用,按甲方购入价格加5%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扣除。
15.2.2、甲供材料以外的主材,乙方在采购时应通知甲方,甲方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其限价,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15.3、水、电:甲方负责提供水源、电源接口,乙方自行接引,接口外支管及电缆线路照明器材自备。生产及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本着节约用水、用电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如发现有浪费现象发生,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15.4、如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准化安全设施及用品,按甲方租赁价格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5.5、乙方使用的工作服(可以由甲方有偿提供)及安全帽(由甲方有偿提供)由甲方统一提供,费用乙方承担(按照甲方购买价格从乙方结算款中扣减);安全网、安全带、水平扶绳、垂直攀登绳、自锁器等乙方自行采购并承担费用,采购标准要符合业主及甲方要求。
15.6、生活生产临建设施:
15.6.1、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住宿房屋(内部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宿舍每间每月收费300元/(10人间·月)(日常水电费由甲方承担,其他宿舍的管理费用及维护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合理使用水电,如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将对乙方进行严厉处罚,执行甲方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应遵循甲方及业主的后勤管理制度并承担一定额度的公共区域及后勤管理费用,乙方负责所使用设施的安全用电、消防及卫生管理,不允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功能。
为保证用电安全,乙方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必须经甲方综合管理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甲方综合管理部将不定期对乙方后勤设施的安全、卫生及消防、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甲方后勤管理制度予以奖惩。
15.6.2、由于乙方原因使甲方的物业财产受到损坏时,乙方按原价赔偿。
15.6.3、现场生产临建由乙方负责施工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其规格、标准服从业主及甲方统一规划。
16、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
16.1、工程质量必须全面达到建设单位要求,并符合国家和部颁标准。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部分,一经发现,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决定,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16.3、质量验收等级的评定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并达到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本工程的质量目标的标准。
16.4、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乙方内部三级验收,并配合和接受甲方质检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四级验收。
16.5、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质检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每月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报送质量报表。
16.6、隐蔽工程:没有甲方质检人员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将由双方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乙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16.7、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经甲方对其所选厂家同意后,方能订货,否则视为不合格采购,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16.8、按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施工过程进行的必要技术检验、试验工作,均由乙方负责提供样品。
16.9、对施工现场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
16.10、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6.11、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工程。
16.12、甲方在本工程有关质量方面的管理制度对乙方均适用。
16.13、本合同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价的5%,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至合格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未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届满且业主返还质保金后30天内,甲方将全部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17、安全管理
乙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
17.1、乙方在现场应遵守甲方所有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设置专职安全员。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乙方应:
17.1.1、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工移交)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
17.1.2、所有进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穿着甲方指定的工作服,并配备齐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17.1.3、现场施工脚手架必须由合格的持证人员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搭设,并经所在项目专职安全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17.1.4、甲方在第一次进度结算中预扣乙方当月进度款的5%(不少于5万元),作为乙方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全部,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未发生安全事故及违章行为的100%返还安全保证金。
17.1.5、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甲方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网、围墙、建筑物周围的安全围栏、密目网、安全网及守卫设施。若由甲方提供,其费用按实际成本计算,并从进度款中全额扣除。
17.2、乙方参加工程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到安质环部接受甲方安全三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17.3、有关电力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照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和甲方相关的职业卫生环保体系文件执行。
17.4、乙方进场后必须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并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乙方在施工中违反上述条款,将按照甲方有关安全条例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而生产的各种费用。
18、文明施工要求
18.1、乙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8.2、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和干扰。
18.3、因施工需要进场的材料、设备、工具必须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和工程进度情况,做到有序化、合理化、并堆放齐整,做好标识,不阻碍通道。所有施工作业点必须做到每日一小清理、每周一大清理,并将清理出的废料集中送到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不可以在施工现场焚烧处理。
18.4、对各种固体废弃场,必须进行分类收集管理,按甲方规定的地方统一堆放。(如:废边角料、塑料、胶皮等废弃物,必须及时回收)。
18.5、环境体系运作和实施纳入甲方统一管理。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
18.6、乙方的施工现场剩余物资处理,必须经甲方进行统一处理,如自行处理,将按现场的规章制度处罚。
18.7、施工现场必须按业主要求标准搭设安全设施及文明施工设施,并由乙方承担费用。
19、违约责任
19.1、合同的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9.1.1、乙方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者自愿、非自愿地按国家法律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做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合同。
19.1.2、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开工。
19.1.3、在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乙方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
19.1.4、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多次违章教育不改、不服从甲方管理。
19.1.5、乙方已经否认合同有效。
19.2、工期违约
19.2.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扣该项目竣工结算金额的千分之五,但最高不超过10%,同时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他人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合同费用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19.2.2、因甲方原因发生大面积连续停水、停电48小时以上,造成乙方工程停工时,则工期顺延。
19.3、安全违约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若发生安全事故及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负责。
19.4、质量违约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缺陷,除乙方自费修复和弥补达到设计要求外,尚应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或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9.5、进度违约
如乙方未能在相应的时间(以甲方制定的进度计划为准)完成某个区段的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项目竣工结算金额的5%~10%的违约赔偿费。这笔费用甲方可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费的支付不应解除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19.6、违章处理
乙方应严格遵循甲方各生产部门、管理部门现行制定的或执行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程序文件进行施工管理,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各部门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罚款通知单3天内整改完毕并交纳罚款,超过3天者甲方按罚款额的300%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每月乙方接到甲方3张以上罚款单时,每超出一张罚款单甲方在当月进度结算时扣除乙方进度结算款的1.5%。
19.7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只对乙方所完成工程进度费用的70%进行结算。
20、其他约定
20.1甲方有权根据施工进度,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工期完成的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给其他分包商,乙方要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20.2乙方使用的电焊机和电焊线要符合甲方项目部的统一要求。乙方要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做好文明施工,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料净场清,承担因违反甲方、监理和业主单位的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0.3乙方承包价款中已包含配合调试单位分系统调试、机组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的费用,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过程中乙方要在人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并服从甲方安排。
20.4为施工所作照明、统一标准围栏等安全设施的实施和布设由乙方负责,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乙方承包价款中。施工临时措施费用已包含在乙方承包价款中。
20.5冬雨季施工费和夜间施工费已包含在乙方承包价款中,当发生时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因为冬雨季和夜间等原因拒绝甲方的安排而不施工。
20.6按甲方要求,乙方的非正常工序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20.7乙方食宿及后勤费用自理。
20.8乙方承包费中已包含了除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的一切费用。施工内容为《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20.9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20.10已竣工工程在移交之前,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由乙方造成的油漆、墙面涂料、设备等二次污染,乙方要将其处理合格,其费用已包含在乙方承包价款中。
20.11甲供材料按依据施工图纸及定额含量进行核销,超领部分按采购价格另加3%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废料归甲方所有。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乙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材质单等有效证明,对材料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自购材料正常的检验试验费用。
20.12本工程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用水、电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3本工程所有机械及工具、用具都由乙方自行提供并承担费用,费用已经包含在乙方承包价款内。
20.14现场不可避免的施工协调中断、技术中断、物资供应中断、设备缺陷中断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乙方承包价款中,甲方不予调整。
20.15由于设计等其他原因,本合同范围内部分工程项目予以取消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补偿要求。
20.16施工图预算书要求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卷册编写,在施工图预算书的编制说明中必须写清编制依据、施工图纸名称及卷册号,施工范围及主要工程量,施工图预算书要求一式4份,电子版1份,格式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甲方管理部有标准表格)。
20.17甲方项目部下发的所有文件及会议纪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8乙方所施工的签证工程和另委工程必须办理签证(验收)单,无签证(验收)单的此类工程甲方一概不予认可、验收、结算。
20.19乙方应保证通讯畅通,准时参加结算会议,并在结算会议规定的日期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原则上甲方不再受理结算在该日期以后提交的任何结算(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补提的支持材料除外)。乙方未能在结算会议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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