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创元电厂2×300MW机组
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文件号:XG-B-2005018
归口部门:
发电(工程)部
密级:秘密
第1 版
编制:发电部
审核:
批准:
共 3 页 第1页
适用范围:
电厂、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日期:2005/11/18
日期:
日期:
生效日:2005/12/01
一、总则
1. 加强工程施工消防管理,保障工程施工消防安全。
2. “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内容与要求
1. 根据工程的不同建设阶段和具体情况,对整个工程实行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
2. 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工作。将本单位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防火工作人员名单报发电(工程)部备案。
3. 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凡施工单位从事电工、焊工、仓库保管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 施工单位应确定1~2人为防火督查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防火工作,业务上接受发电(工程)部施工管理人员的指导,并定期汇报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
5.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施工任务的特点,明确划分: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仓库区;易燃废品存放区;生活区等。制定相应的防火制度、公约及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将本单位所施工范围的平面图交办公室备案。
6. 施工单位必须自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由本单位防火督查员保管维护,保证完整好用;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
7. 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好所需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防止发生意外。
8. 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员不得进行焊割工作。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
9. 施工场地严禁乱接、乱搭临时电源线,因施工确实需要,需报创元电厂发电(工程)部批准。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10.施工单位使用的临时配电盘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11.施工场地、加工作业场和材料堆置场地内的易燃、可燃杂物,应及时进行清理,做到下班后地面清洁。
12.施工单位的各种生产、生活用火的设置、移动和增减,应当经过工地负责人或指定的消防人员审查并报事业部综合部批准。
13.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督查员、电工、仓库保管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所在管辖区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并作好火险隐患检查记录。办公室消防监督人员应在一定的周期内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督促隐患单位整改。
14.禁止在易燃、易爆等防火部位和场地吸烟。
15.对业主或监理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故意拖延或偷工减料。
16.施工单位禁止使用电炉做饭、取暖。
17.施工场地的消防通道,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无阻,宽度不应小于3.5米。施工场地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布置合理,使用方便。
18.临时性建筑物(如小卖部、食堂、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地方)要符合消防规定,有便于人员疏散的门和通道,配置适当的消防器材。
19.消防设施系统的施工和安装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20.施工单位装饰装修工程应到事业部综合部办理审批手续,施工过程要严格按照[1995]181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及《湖南省建筑室内装饰工程消防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三、考核
1.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施工单位扣治安保证金100~800元,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1施工单位没有按规定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又没有到发电(工程)部履行登记手续的;
1.2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用火的设置未经消防审查,报事业部综合部批准的;
1.3进行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
1.4动火作业时,未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或者无动火作业消防监督的;
1.5动火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
1.6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1.7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未到事业部综合部办理审批手续的;
1.8故意损坏或者擅自将消防设施和器材挪作他用的;
1.9擅自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堵塞通道的;
1.10在施工场地内或居住区内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乱接、乱搭临时电源线或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的;
1.11在施工场地内乱烧垃圾等物品,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1.12施工单位从事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未经消防常识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的;
1.13隐瞒火灾事故不向事业部综合部报告,未造成后果的;
2.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扣治安保证金200~1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2.1不服从消防保卫人员管理或干扰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2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部门通知,拒不进行整改的;
2.3未经事业部综合部允许或不遵守危险品仓库设置要求,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2.4明火和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性操作,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
2.5阻拦报警、妨碍火灾扑救,致使火势扩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6对业主及监理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项目,施工单位不按期按质完成,故意拖延或偷工减料的;
2.7施工单位装饰装修工程未严格按照[1995]181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及《湖南省建筑室内装饰工程消防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3.由于消防违章而引起火灾的单位,扣除该单位治安保证金1500~50000元,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追究责任人及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4.其他有关规定,按事业部消防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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