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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动员讲话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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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动员讲话 (2010年5月31日) 镇党委书记东宝 同志们: 刚才,才旺部长就全面加强新时期全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请同志们认真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全面做好全镇“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三调联动”的重要意义加强新时期的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做好“三调联动”,是整合调解资源、应对矛盾纠纷复杂形势的迫切需要。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手段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利于改变疲于应付的状况,使我们腾出更多的精力搞建设、谋发展。及时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对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我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三调联动”,是拓宽调解领域、促进社会 和谐的重要举措。当前,我镇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妥善、有效的化解,任其积累、扩大和激化,势必会极大地影响全镇社会的稳定、和谐。做好“三调联动”,有利于完善调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利于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突破工作难点,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使影响和谐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做好“三调联动”,是强化调解职能、维护群众利益的现实选择。推进“三调联动”,既可发挥人民调解简捷、及时、经济的特点,又可体现司法调解专业性、规范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优势,同时还可放大行政调解专业、综合、便捷的功能。有利于充分尊重群众的权力和诉求,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说服教育当事人,协调好不同利益关系。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让矛盾纠纷调解全方位管起来一是继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纵向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等调解组织。在横向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由镇党委、政府牵头,司法所协调,综治、土地、畜牧、草原、民政、计生等参与的调解网络,形成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调解”良好工作格局。二是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职责、例会、 培训、纠纷登记、排查、回访、统计、工作考评、奖罚等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按照《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规范调解程序,克服工作的随意性,避免不分是非,各打五十大板的折中做法。特别强调注重调解协议的制作程序,做到要素齐全,用词准确,责任具体,当事人签字盖章,保证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提高调解成功率。三是建立矛盾纠纷预调机制。着重解决重点部位、重要时期、重点村社、重点工程的突发性、群体性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信息员的预报作用,提前预防,一旦出现重大纠纷苗头,立即启用预调方案,防止纠纷激化,避免酿成严重后果。 三、进一步夯实基础,让矛盾纠纷调解责任强起来进一步发挥司法所、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力军作用,针对经常发生的婚姻家庭、草场补偿、搬迁安置等纠纷和问题,进村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分析当前群众纠纷发展变化特征,大胆探索新形势下调处矛盾纠纷的新发放和新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网络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尽量吧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纠纷上交和激化。同时,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做到知情在先、工作靠前,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工作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和任务 落到村、社、人。 四、进一步整合资源,让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活起来一是开展重大疑难纠纷专业化法律服务。整合法律援助、“三官两员”、综治等法律服务资源,建立纠纷联席调处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处置化解重大疑难纠纷。二是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服务。健全镇、村两级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三是积极开展个案纠纷法律服务。凡是通过人民调解没有解决或人民调解不能解决的纠纷,法律服务及时跟进,采取宜证则证、宜调则调、宜诉则诉的办法,多种法律服务手段跟进,彻底解决单个矛盾纠纷,防止个人矛盾纠纷扩大,造成群体性或地区性纠纷。四是扎实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充分发挥镇司法所、综治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经常性开展各类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从而达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 同志们,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加强调解组织自身建设为突破口,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的原则,坚持“治源头、抓重点、建机制、上台阶”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努力将工作关口前移,全面提升全镇“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经济发展基础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三调联动总结2011年度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2011年我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有机结合,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今年来,我市三调联动共调处矛盾纠纷128起,调处成功128起,调解结案率100%,成功100%。为建设“富裕、开放、文明、绿色、幸福”的沅江,推进富民强市战略作出积极的贡献。现将三调联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强化“三调联动”工作组织领导和构建“大调解”阵地。 根据省、市三调联动工作会议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三调联动”工作列为维稳工作突出任务来抓,由市委常委、政法书记张伏初任组长和市直部门26个单位组成成员,办公室设司法局。为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抓出实效,一是各乡镇、部门单位相就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本辖区和跨部门的三调联动活动研究、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以各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由中心受理、分流、调处、督办、报结、回访的调处 1机制,使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有效推进了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和群众性案件的防控,确保三调联动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明确分工,配齐配强人员,按时工作实际需要和各部门的职能,整合内部资源,发挥综合优势,联动联调,保证每起纠纷有人问、有人管、有结果。三是严格办理,规范流程,按照受理、约谈、告知权利义务、移交调解、整理归档、办结的工作流程,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坚持依法调处,切实规范“三调联动”的工作流程。 二、建立完善制度,构建“三调联动”规范的工作体系。“三调联动”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面广,部门多。我们坚持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围绕“五个一”构建“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即“一套班子”、“一支队伍”、“一个流动调解庭”、“一套机制”、“一条热线”。为进一步密切机关职能部门和上下对接联动工作的配合,我们通过建立情况报告、衔接联动、考评督办、管辖责任、协议书联评、警民联调、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督查、回访和定期培训制度,规范了“三调联动”的办案的法律文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单位有工作职责、工作方案,开展矛盾纠纷联动调处。目前,“三调联动”工作在我市全面开展实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即发挥各自独特作用,又有机结合。紧密配合联动调处,防控工作格局格局已形成。 三、强化调处责任,实现对接联动促进“三调联动”工作成效。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强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每月一次排查,对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建立一事一卷纠纷登记台帐和移送(委托)人民调解书,严格实行奖罚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四、上下“三调联动”网络畅通。 各乡镇三调联动办与市联动办保持信息畅通,有专人值班和信息及时反馈,并且市三调联动办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积极上报XX市三调联动办有关文字材料信息,使三调联动开展情况能够得到上级部门更多的重视。 今年来,通过“三调联动”形成合力,使全市各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全市呈现人民安居乐业,各行各业迅速发展,使“富裕、开放、文明、绿色、幸福”的沅江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沅江的明天更加美好、灿烂。 XX县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9月30 第三篇:三调联动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衔接联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巴司发[2009]6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安排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我县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间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间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州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县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各自调解与联动调解相结合。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既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调解优势,又有机衔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三)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四)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三、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司通[2008]9号)精神,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一)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并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由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司法机关。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以简明的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损害赔偿、宅基地、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贷、借用、租赁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为主。 四、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工会、妇联、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林业、水利、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一)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乡镇、村(居)委会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居)委会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三)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到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需联合调处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 (四)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土地承包、农田水利、劳资劳务、医患、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调处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信访案件和派出所受理的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社会危害不大的治安案件等。 五、实行“三调联动”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三调联动”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博湖建设,决定成立XX县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长:杨正斌县委副书记、人大党组书记、政法委书记副组长:桑XX县区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翟文刚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成员:李葆春王胜利苏凯尔逊〃吐尔迪 才外王新伟 彭敬银黄俊强马勇道杰渠敬环吕新平郑念伟聂修好吴清华桑杰吴登东夏正明县人大副主任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县政法委副书记 县综治办主XX县区司法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县总工会主席县妇联主席县林业局局长县经贸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吐 高跃斌县环保局局长郭明晓县卫生局局长解正国县农业局局长康福莲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鲁国庆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建国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先XX县区老龄委办公室主任孙江县司法局副局长陈绳峰博湖镇党委书记穆和军 本布图镇党委书记王广哲 才坎诺尔乡党委书记李建设 查干诺尔乡党委书记张朝阳 乌兰再格森乡党委书记刘德云 塔温觉肯乡党委书记陈延华 博斯腾湖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黄俊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孙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的规划、措施;监督、检查全县“三调联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三调联动”进行考核,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推动“三调联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保障“三调联动”必需的经费。解决“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重点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和工作经费,落实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报酬。 (三)加强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审查、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符合法律、法规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会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调查取证协作制度、案件监督回访制度、调解协议书确认制度、协助执行制度等,切实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根本意义上的衔接联动。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等长效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要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衔接联动过程中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推进“三调联动”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三种调解手段的衔接配合,又要保证依法独立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从深化平安创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三调联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三者有机地整合,使调解真正具有便捷、经济和权威的优势。 (二)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是通过长期实践摸索出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各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是领导核心,司法、公安、法院、政府法制办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是主力军,基层人民调解是基础,方方面面参与是保障”的原则,主动协调好关系,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信息上报。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每个月汇报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每个阶段都有情况汇总,确保信息情报畅通,掌握工作主动权。 七、确定试点乡镇。我县将才坎诺尔乡、乌兰再格森乡作为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第四篇:三调联动”工作计划××年“三调联动” 工作计划 ××年“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人为本,重在创建,不断创新机制和特色,以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建立医患、劳资等纠纷新型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三大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的有效对接,防止和及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订如下工作计划: 一、强化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 要按照“三调联动”工作的要求成立领导机构,优化组织领导管理机制。县级“三调联动”办要具体负责活动的研究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要以县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由中心受理、分流、调处、督办、报结、回访的调处机制。使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县“三调联动”办公室配备不少于5人以上的调解员队伍,各乡镇调处中心专职副主任不少于2名,并提高专职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进一步强化村居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各项调解工作。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首问负责跟踪督办制度以及及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二、强化工作重点,创新调处机制 今年的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坟山纠纷,二是医患纠纷,三是劳资纠纷。要重点加大以上三种纠纷的调处力度,提高自身调处化解坟山纠纷、医患纠纷和劳资纠纷的能力。各乡镇(街道)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并实行“有矛盾包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及时处理不安定隐患和纠纷激化苗头,在矛盾纠纷防范调处工作中,实现了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三、强化对接机制,发挥职能优势 全面深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机制。各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在公安派出所和基层法庭建立调解室,实行调处中心与派出所、法庭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对接。全面深化“检调对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和调处中心积极开展以“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工作。全面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多调少判,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和谐诉讼格局。 四、强化基础建设,优化运行质态 县乡两级财政加强经费保障和预算,县级财政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县级财政不少于10万,乡镇 财政预算不少于2万,确保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要认真做好各项制度和修改完善工作,努力形成排查、调处、回访、奖惩等一体化的工作制度。并坚持“三调联动”工作例会制度,县“三调联动”办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乡镇每月召开一次,按照“一个矛盾、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度,强化调处责任落实。 ××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 第五篇:三调联动调查报告发挥三调联动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10年以来,我县按照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即“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新路子。 一、我县“三调联动”工作现状 1、建立组织机构。2010年6月,由县维稳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以两办文件全文批转,推动“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方面规范运行,有力指导“三调联动”工作科学开展。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信访局、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了“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由“三调联动”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县法院、县司法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采用集中培训、交流经验等形式,累计举办培训会3场次,培训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共120多人次,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深入开展调解工作。自去年6月份“三调联动”工作机构成立以来,“三调联动”各组成单位结合各自岗位职能和工作1——XX县区“三调联动”工作调查报告 实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共调解纠纷18起,成功调处13起,涉及金额28万元,案件调处成功率72%。 二、“三调联动”基本做法 1.诉前引导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审判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或刑事和解的,由司法机关告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诉后执行和解调解。对于一些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执行遇到阻力时,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和解调解。 4.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警司联调室。各乡镇建立并落实了公安派出所委托人民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进入公安派出所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或者是部分轻微伤害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介入行政调解因素。由于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效果的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我们采取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摆事实、讲道理的 方式通过和当事人和解,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私下解决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既简便及时又不伤和气,能够有效缓解对抗,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人民调解员介入行政调解案件处理当中,使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达到充分有效的衔接。行政机关在调解纠纷的过程能够和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协调,对自己吃不准、看不透的专业问题能够积极向具备专业知识的行业性调解组织请教,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双方联动,有效衔接,化解矛盾纠纷。 三、取得的成效 1.化解了大量复杂疑难和重大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使维护社会稳定的这项基础性工作实现了资源、人员、工作的有效衔接,一大批重大疑难、积压多年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这一机制得以化解。 2.方便了人民群众,减少了群众诉累。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的“三调联动”,免费快捷,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特别是法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设立驻法院人民调解室和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许多民事纠纷能当场及时得到调处,使老百姓既减少了诉讼之累,又减少了奔波之苦,他们形象地说:“现在是无钱也能打官司了。” 3.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优势,使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得以化解,大大降低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成本,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阶段司法资源紧缺与审判工作、处理涉法涉诉上访 任务重、压力大的矛盾。 4.缓解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压力。“三调联动”工作的开展,特别是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有效地缓解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抓治安、办大案,全面履行好职责。 5.为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提供了新的平台。现在有了“三调联动”这一新的平台,特别是赋予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等四项权力,并在实际动作中由司法行政部门来行使,这无疑给司法行政部门赋予了职责,也加重了担子。 四、存在的问题 1.“三调联动”工作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三调联动”工作开展已近一年,但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法规依据仅仅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的转发的《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局也只是在工作开始阶段下发过一两个文件,从司法部到市司法局再无其他任何关于指导基层开展“三调联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看似工作有框有架,实则毫无有力的“权杖”支撑。而司法局本身就是弱权部门,不可能轻易通过一纸文件,就可以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强势权力部门建立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更谈不上以司法局为主去指导、监督、考核其他成员单位的调解工作。从现状来看,所谓的“三调联动”实际上是司法局一个部门在“动”,并没有串联起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做基石,缺乏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力组织做后盾,缺乏有力、持续、可靠的协调工作,可以负责任一点地讲:“三调联动”工作并没有步入有效促进化解矛盾纠纷的良性轨道,没有充分发挥它的真 正价值和作用,目前还是一个有名无实的司法行政“畸胎”。 2.干部队伍不齐整。“三调联动”工作组成单位有公、检、法、司XX县区法制办、县信访局等单位,具体到人民调解队伍,这个没什么问题,我们有配备相对齐整的乡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和村调委会主任,司法调解主要是指法院调解,县法院设有专门的调解庭,也有由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调解队伍,问题就出现在行政调解这一块。我们上级口口声声,耳提面命,连发红头文件要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却把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具体指代的对象没有弄清楚,比如市局在“三调联动”文件中要求,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各自职能和具体服务对象,在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宗教、工商、农业、林业、国土、经贸等部门建立行政调解组织,而市局又发文要求在县级卫生、民政、工商、人社、农业、交通等部门成立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是一个部门的调委会组织,在“三调联动”中叫行政调解组织,在大调解格局中又叫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会儿东,一会儿西,显然会把基层干部整的一头雾水,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连叫啥名字都没起好,那么它这个组织自诞生下来也就成了无头的“苍蝇”,到底归谁管,人员怎么组成,指导方针、工作职能是什么,在具体事务中有什么操作程序,都没有理清,全凭我们自己摸索,显然是“摸着石头过河”,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也就谈不上把这个模棱两可的组织进一步发展、完善、壮大。可以说,让司法局去领导这些强势的部门围绕大调解工作组建保障有力、发挥效能的行政调解组织,无异于小弟给大哥大姐们当领导。一不给钱,二不派人,让他们建立一个调解组织显然是在建立空盒子、搭空架子,有名无实。 3.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首先,在人民调解队伍中,我们的 广大村级调委会主任可以说都是免费“义务工”,一年几乎没给一分一文,年富力强的干部瞧不上,威信好的都年龄大,年龄轻的不顶用,目前这只以“奔六”为主的一线调解队伍相比和自己职能相异无几的村妇联主任、团干、计生专干都寒颤不已,人家多少也享受点“国家津贴”,唯独调委会主任是“免费劳力”,青黄不接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其次,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衔接机制需要必要的一部分工作运转经费。人常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别说我们司法局主动带上文件,求人家这些“大哥大”成立调委会组织了,给人家上门“寻事”了。召开会议,开展培训,法制宣传,印发资料,聘请老师给讲法制课,或是组织年终评选先进、优秀调解员等活动,都需要必不可少的办事经费,没有经费做支撑,显然不可能把事情办妥当。在“要马儿跑、又不给马吃草”的局面下,要求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上级精神和文件要求原份原样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三调联动”工作,确实是“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专项经费问题已成为“三调联动”工作的突出矛盾。 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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