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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政办发〔2007〕27号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监察局关于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监察局拟定的《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誉档案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誉档案管理办法
(区监察局)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誉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在基本建设领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京办发〔2003〕36号)和《中共宣武区纪委、宣武区监察局关于房屋拆迁工作纪律规定》(宣纪发〔2006〕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誉档案管理的目的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誉档案管理制度,是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企业准入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对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区监察局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的重要方式。
二、企业信誉档案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誉信息,是指在本辖区内承担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拆除、市政工程、绿化、人防及其它工程项目的各类企业,以及被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基本建设领域的其他组织和施工队伍,在施工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记录。
三、企业信誉档案管理的内容
企业信誉档案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拆除市政工程、绿化人防其它工程等三个类别,分别设置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遵章守纪情况和不良信誉记录等四项内容为一级目录,根据需要在一级目录下设子目录。
(一)企业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法人代码、登记注册类型、资质等级、住所地址、住所地址邮编、注册资本(金)(万元)、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注册日期、营业执照到期日、发证日期、银行信用等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结构、面积、层数、计划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施工(包括主要专业分包公司及劳务承包队伍)、监理单位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主要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姓名,以及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验收等内容。
(三)遵章守纪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工作业绩情况(主要指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的市、区建委颁发的各种表彰奖励)、廉政教育制度建设情况、签订廉政责任书情况、使用单位的评价(在工程竣工后填报)、社会舆论群众表扬和其他良好行为记录等主要内容。
(四)不良信誉记录。
主要包括:监管部门处罚记录、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四项。
监管部门处罚记录: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被市、区建委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行为。
群众投诉举报记录:
分为来信举报、来电投诉、来访反映、上级转办等投诉举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记录:
分为企业行贿和个人受贿。
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按要求公开、暗箱操作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吃、拿、卡、要等不廉洁的行为;违章操作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其它违规行为。
四、企业信誉档案管理的方式
(一)职责分工。
区建委主要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拆除及其它项目施工企业的信誉档案管理和记录;
区市政管委主要负责拆迁拆除、市政工程和绿化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信誉档案管理和记录;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的信誉档案管理和记录;
区民防局主要负责人防工程施工企业的信誉档案管理和记录;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群众投诉举报、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的信誉档案管理和记录;
区信息办负责编制《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信誉档案》信息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
各单位每年将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企业、拆迁(除)公司逐一建立信誉档案,由责任主体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录入档案信息系统。在输入信息的同时,妥善保存纸质文字材料,以备查询。
(二)信誉档案利用。
企业信誉档案是进入和承接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拆迁(除)工作进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信誉好、无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在承接本区建设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监察局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准承接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
企业信誉档案中的记录一般应保存三年。
(三)信誉档案平台。
《宣武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信誉档案》建在区政府内部办公网上,不对社会公开,应当纳入企业信誉信息系统的除外。
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民防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和区监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信息的记录、更新和维护。
(四)使用权限。
1.区长、主管副区长、区纪委书记、区纪委主管副书记。
2.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民防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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