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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不同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也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就是指某一区域内大多数公民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才是公共利益,(1)受益范围大 就是能享受到公共利益的公民占大多数。,(2)群众拥护度高 就是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3)社会经济效益高 就是公共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优势,让尽可能多的公民享受到公共利益带来,的好处。,(4)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本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更幸福,,如果存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就不是公共利益。,(5)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一些行为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大行,其事。,比如政绩工程: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 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比如商业开发:就是有一块地或房产,你把地买来造大型的商场或者大型超市,把房产租出去做商场或者大型超市。,这就不属于公共利益,因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加深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1.垃圾箱腌制酸菜,大连市今年新增的部分新式果皮箱和垃圾桶丢失、损坏现象严重。五月至今,城,区有约150只垃圾桶,100只新式果皮箱丢失或损坏。针对这一情况,环卫公司发动,工人沿街寻找。日前,有一位清洁工发现有丢失的垃圾箱在一户区民的院内摆放着,,里面还盛放着酸菜。,分析:这种行为占了公共利益的便宜,垃圾箱根本就属于公共财产,就应该放在它,它该放的地方,让大家方便,而不是把垃圾箱给弄回去腌酸菜,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保护”起来。,很多时候可以看到,某些人或某群人,在有很多小便宜可占时,总是“习惯性的伸手”,比如公园里的花被人端走,公交车站的座位被人撬走,公路上的井盖被人偷走等行为。,这些说明了当公共利益暴露于大众视野之下,在无人监管的时候,就得小心这些公共财产的安全了,当然这不是大众现象。,对于公共利益这一块,就像一块“唐僧肉”,在没人监管的时候,有的人就想上去咬一口,然而咬的人多了,公共利益自然就受损,以至于损害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刚才那个事件上,丢了垃圾箱,垃圾就没处放,垃圾一乱放,整个城市的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就急剧下降,最终受害的还是偷垃圾箱者以及其他无辜居民。,所以我们认为:要正确认识公共利益,保护公共意义也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2.重庆“钉子户”案件中的“公共利益”,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鹤兴路片区地处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但80左右的建筑系危房。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从2006年9月14日到2007年2月9日,该“钉子户”户主吴苹和开发商进行了三次协商。第一次协商,吴苹除提出在原拆迁范围内还营业房,“一楼还一楼,二楼还二楼,朝向不变,左右均可”,还提出两项共计500余万元的赔偿。因无法满足该要求,双方首次接触不欢而散。,2006年9月18日,双方进行第二次协商。吴苹又提出:“补偿楼顶10平方米断水冒亭和85平方米违章建筑,赔偿被盗物品(价值12万)、装修补偿18万”,并尽早提供相同面积过渡门面等。从谈话笔录中看,因吴苹要求按原面积安置,且不补差价,双方未达成共识。,第三次协商,开发商再次让步,提供了拆迁红线内同样大小的临街门面与二层,这是原来拆迁方案中没有、专门按吴苹要求提供的。同时针对吴苹在三次协商中提出的要求,提供72万元的赔偿;但吴苹需要支付的,是新房与旧房之间大约70万元左右的差价。,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苹、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苹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3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3月25日,吴苹向九龙坡区法院提出要求院长接待,当日法院院长和执行法官接待了吴苹,表示愿意协商。3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拆迁双方进行了协商,由于拆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法院于当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在3月29日前自动搬迁。,3月30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鹤兴路区17号房屋交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吴苹夫妇达成协议。吴苹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当地政府认为,鹤兴路片区,“,是一片老旧城区,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符合宪法第13条关于财产征收的公共利益条件规定。因此,拆迁户既没有同意或不同意拆迁的权利,也没有主张补偿数额的发言权,只能被动地接受给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因而,吴苹夫妇拒绝拆迁并漫天要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在吴苹夫妇看来,此次拆迁是商业开发行为,不属于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情形,他们与开发商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关系,因而拆迁户不仅有主张补偿数额的权利,而且有不同意拆迁的权利。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他们就可以拒绝搬迁。,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在国家界定上有漏洞。,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法定解释。理由:,第一,,“,公共利益,”,一词不仅已经是立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而且出现的频率极高。,据统计,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中,明确使用了,“,公共利益,”,表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共963件,其中法律77件(其中42件使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词),国务院行政法规107件,部门规章699件,司法解释80件。很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对公共利益的引述和规定反复出现。,第二,公共利益概念在我国法律中使用混乱。,在立法层面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词有数十个,例如: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国家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公众利益等等。,概念表述上的混乱显然不利于对其内涵进行限定,因此公共利益法律界定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立法中规定应当统一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使其成为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第三、司法解释会导致司法权对抗民主,以法官的统治代替人民的统治。,第四、行政解释能够解决司法机关解释的消极性,但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又使得赋予其公共利益解释权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往往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犯。,3认定公共利益的原则,a.合理合法性,b.公共受益性,c.公平补偿性,d.公开参与性,e.权利制约性,f.权责统一性,a.合理法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须坚持法定与合法原则,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各国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表述,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其共性是必须具有“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使用”之内涵。此外,关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还应符合比例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如果征收征用之目的可通过其他代价较小的方式实现,则无必要征收征用。,b.公共受益性,纵观各国立法和行政实务,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北认为具有公共性,例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它运用公共权力征收征用土地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务。,c.公平补偿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别牺牲(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要义。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公正。与正当补偿、适当补偿等提法相比,公平补偿的提法也许更合乎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交往法则。事先补偿则体现了政府诚信和法安定性的要求。,d.公开参与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如果在考量土地、财产征收征用措施的必要性、公益性及其补偿的公平性的过程中,利害相关的民众却不能表达意愿、协商条件、参与决策、寻求说法,这肯定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又一基本内蕴程序公正和参与民主的要求。,e.权制力约性,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权力,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这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把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权力纳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中,更需要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门监督等国家权力性监督,这是“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机制和判断标准。国内外的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和判断行政征收征用措施的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f.权责统一性,如果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控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某个公权力掌控者以公共利益为由克减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后通过监督机制判定所谓公共利益之理由不成立,则应严格追究且能够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社会责任,使其付出相应代价。这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最有威慑效力和普遍适用、自动适用的控权机制与判断标准。,4公共利益综述,总之,公共利益会因语境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但公共利益确实应该是可以判断的,这种判断在结合某一情景时应当有其内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否则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所谓正当性是指私人的某些宪法性权利,法律的权衡和规定应当是非常慎重的,即使是事关公共利益;所谓合理性,对立法者、执法者均指应当考虑到私人或少数人因公共利益的牺牲或不利影响,有平衡、弥补其损失的设计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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