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799839 上传时间:2024-03-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

2、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或委托合同中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按照专业配套、监理人员工作量合理、专业分类明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或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

3、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表的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表”)。第七条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均须取得黑龙江省监理工程师相应岗位证书,其中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监代表须经总监授权。第八条外省监理单位在黑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1.派驻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

4、致,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经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备案的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 现场监理人员有变动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换用本单位的监理人员,且资格不得低于原配置人员资格等级,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备案。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或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工作; 5主持监理

5、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签发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事项; 9.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可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等事项;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

6、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代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中1、2、4、7、8、10除外)。 (三)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的具体监理工作;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沟通和汇报; 7对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

7、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四)监理员(安全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施工工序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

8、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第十条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代理总监工作。第十一条现场监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程序如下: 1.监理单位按照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填报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表,报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在进场七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情况、从业资格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档案,可集中保存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9、岗位证书,; 3.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统一换发人员执业卡,执业卡是现场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身份标识,应佩戴或置于施工现场备查。达到合同约定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携带执业卡,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领集中保存的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配备情况应当与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表的备案情况相符,工作中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漏岗、串岗。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确需兼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时,只可担任两个三级工程的总监工作,同时在兼任的项目上应当增配总监代表,总监代表不能兼职;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时,需经各兼任项目建

10、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需填报监理人员兼任监理备案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建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的监理工作。 水暖、电气监理工程师在承担的监理工作量少时可兼任监理工作,但最多可同时兼任两个三级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需填报监理人员兼任监理备案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是由同项目的具有安全监理资格的其他监理工程师兼任。第十四条对于投

11、资量较大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由一个监理单位监理的,可按一个项目配备核定人员,并可按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一个委托合同工程项目,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核减,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根据工程量适当配足相应人员。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可按本暂行办法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或撤消备案手续: (一)监理

12、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单位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四)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五)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认的; (六)辞职的。 (七)其他情形的。 有前款情形的,监理单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形分别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辞职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证明。 现场监理机构组

13、成人员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累积变更人次不得超过中标时确定的监理人员数量的1/3。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变更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填报监理人员变更备案表,并将变更后现场监理人员岗位证书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换发现场监理人员执业卡。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配备标准以外,要求增配人员,监理单位应要求增加监理费用,但超出人员不得在招标时作为监理评标计分加分的依据。第十九条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要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执业卡等。第二十一条市、县(区)监理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合同备案、建筑市场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运行情况进

14、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随时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大纲、细则、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出勤情况、监理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照投标承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和本规定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成建设单位撤换工程监理单位,并依法对工程监理单位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程监理单位,视情节,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市场竞争、评优获奖等方面做出限制,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不符合本规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工程监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