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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料场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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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速公路料场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针对高速公路砂石集料生产加工存在分散性较大,质量不稳定的情况,根据现有规范规程编制了本规定,以规范和指导集料的生产加工,提高集料的质量。 1.2 本规定作为技术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参建单位。 1.3 本规定未涉及内容应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2 一般规定 2.1 **高速公路自建集料加工场建设、石料开采和集料加工过程应符合本章规定。如确需外购集料应从资格审查合格并在设备、生产工艺等满足本规定的集料生产企业采购。 2.2 石料开采、集料加工与储运过程,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等规定。 2.3 料场应按照工作区、生活区、试验区、石料分拣区、集料加工区、集料堆放区、弃料区及附属设施进行分区规划建设。 2.4 自加工集料的料场选择,应提供完整的地质勘测资料及岩性分析报告,料源稳定,岩性符合高速公路桥隧、路面使用集料的要求。 2.5 不同岩性、不同料源的石料不得混杂开采、加工;不同宕口、不同岩性、不同规格的集料不得混杂、混堆和混运。应将采石场覆土层及山体夹泥等清除干净后方可正式加工集料。 2.6 集料加工场宜根据集料开采量对宕口进行一次性清表,经项目公司和总监办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采。 2.7 料场的场地建设、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集料加工以及存储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3 场地建设 3.1 场地设置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米以外,避开易滑坡、冲沟、崩塌、泛洪等危险地段,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3.2 集料生产企业加工场场地面积应满足日常生产要求,路面施工单位自加工生产集料的场地面积宜不小于20000m2(即30亩),路基施工单位自加工生产集料的场地面积宜不小于10000m2(即15亩)。场地确实受限的,应由项目公司和总监办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纪要。 3.3 应设有专用的块石堆放场、块石分拣区和废料堆放场,块石堆放场地应与生产场地相对分开。 3.4 集料生产区、成品集料堆放区、块石堆放场地、喂料口区必须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应对原地面、场区道路压实并进行硬化处理。 3.5 场地硬化应按照四周低、中心高的原则进行,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铺盖雨水篦子并加土工布过滤,排水沟应定期清理。宜在场地外侧合适的位置设置沉砂井及污水过滤池。 3.6 应根据路基、路面底基层、路面基层(31.5~19mm、19~9.5mm、9.5~4.75mm、4.75~0mm)划分4个成品集料堆放场地,路面面层应根据对应规格划分为5~7个成品集料堆放区。各堆料区的面积大小应综合考虑各级料的产量与用量具体确定;除采用相同生产工艺外,相同粒径的路基集料、路面基层集料与沥青面层集料不能混合堆放。每一个堆料仓应至少可以存放400m3 3.7 不同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存放,应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片石砌筑(并用水泥砂浆抹面),墙高不低于3m,墙体宽度不低于1米,严禁串料。 3.8 成品集料各堆放区内地面形成向外侧的排水坡面,坡度不小于1.5%,内外墙下部预留孔洞,以便于排水。 3.9堆料区应按照不同规格材料设置标识牌,注明材料品名、用途、规格、最近检验时间、最近检验结果等内容。 4 设备要求及生产工艺 4.1 路面面层、基层、垫层及路基结构混凝土所用集料原材料,应采用三级及以上破碎工艺,推荐的三级破碎工艺的设备配置为: 鄂式破碎机(一破)+圆锥式破碎机(二破)+反击式破碎机(三破)+整形机+除尘设备 鄂式破碎机(一破)+反击式破碎机(二破)+冲击式破碎机(三破)+整形机+除尘设备 采用不同的生产线及设备配置生产出的集料应分别堆放。 4.2 沥青上面层、C40及以上混凝土应采用专用机制砂生产线利用碎石二次加工。 4.3 为保障集料供应稳定,每条生产线加工能力不小于130吨/小时。 4.4 为保证矿粉细度及材质稳定,矿粉应统一集中加工,矿粉加工场加工能力不少于80吨/小时。 4.5 根据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配备的生产设备主要有:振动喂料器、颚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锤击式破碎机或圆锥式破碎机或冲击式破碎机、制砂机、二层以上的振动筛、除尘设备、隔片筛。 4.6 检测设备主要有:砂当量仪、压力机、压碎值测定仪、电子天平、烘箱、摇筛机、方孔筛、游标卡尺等试验检测设备。 5 集料加工 5.1 集料应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加工工艺进行生产。 5.2 在集料加工之前,应对各生产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及时更换破损的筛网、磨损的板锤与衬板,生产过程中也应随时检查,不定期地更换,以保证集料的规格、形状符合要求。当集料形状不良、针片状颗粒含量接近要求指标上限值时,必须及时检查加工设备,更换部件。 5.3 集料加工的规格应满足路面结构层要求。振动筛与筛网的配置应合理,其筛孔尺寸应科学、准确。集料原材料对应的振动筛筛网尺寸如表1.4所示,各料场集料分级备料应一致。生产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筛孔尺寸及筛网有无损坏现象,定期予以更换。 表1.4 推荐的振动筛筛孔尺寸 标准筛筛孔(mm) 2.36 4.75 9.5 13.2 16 19 26.5 31.5 37.5 对应的振动筛 筛孔尺寸(mm) 3-4 6-7 11-12 15-16 18-19 22-24 28-30 33-35 39-41 5.4 高速公路用集料,应严格控制各规格料中的粉尘含量,二次破碎、振动筛上应安装除尘设备。对水洗法除尘,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沉淀池。 5.5 采用振动喂料器对进入破碎机的石料进行最后一次筛选,筛除石料中泥土等不适宜材料。 5.6 在集料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洒水设备洒水作业,保护环境,减少扬尘和集料的二级污染。 5.7 成品料的下料口处各规格集料必须分开堆放,相互之间采用隔墙分离,严禁不同规格集料之间相互串料。 6 集料储运 6.1 生产的各规格集料应及时转运。 6.2 各规格集料应分开堆放,相互之间采用隔墙分离,严禁出现串料和混料现象。 6.3 细集料应入棚存储,防止雨淋潮湿。 6.4 粗集料堆放应采取正确的堆放方式,减少集料离析。 7 质量控制 7.1 路基及路面各层位各档集料成品应符合我国现行规范和相关标准化文件技术要求。 7.2 集料加工场应建设自检试验室,对材料压碎值、含泥量、针片状颗粒含量、粉尘含量、级配等技术指标进行自检。 7.3 应加强日常生产过程中的检测,集料加工场应每天对集料进行常规性能检测。 7.4 生产厂家除在供料前提供一套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外,生产过程中,每50000吨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检测报告。 7.5 以上要求并不免除各单位在集料质量管理中的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8. 管理规定 8.1 总监办应对承包人提供的料场建设申报材料和规划进行审批,对建设完成的料场进行验收,待清表工作完成后料场方可进行生产加工。 8.2 驻地监理办、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应对承包人的料场建设、生产进行过程控制,对筛孔尺寸、设备、机械等进行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对破损部分及时检修;对料场道路系统、排水系统、隔墙、天棚、防护等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对破损部分及时修复,同时要求承包人加强料场质量、安全、环水保管控。 8.3 检查发现料场集料质量不稳定,应禁止使用并停止计量支付。 8.4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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