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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解答信息收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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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和解答信息收集表 部门名称(签章):五华区水务(滇管)局 填表人:张文付 序 号 问题标题 问题分类 问题内容 解答部门 解答内容 1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 水利 我在五华区辖区内开发项目,需要办理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要到什么部门办理?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到五华区水务局就可以办理,地点在昆明市普吉路399号,4号楼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就可以办理,电话3614372. 2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 水利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需要什么材料?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申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原件3份); 3、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依据(复印件3份);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确认函(由五华区水务局确认)(复印件3份); 5、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据(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3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 水利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需要交多少费用?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法律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价费发[1997]25号)第二规定;《昆明市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昆价费[1998]208号)第二、三条规定。 4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 水利 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并达到主题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投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5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 水利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需要走什么样的步骤?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申请人申请——受理机关受理——审批机关审核──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6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水利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原件3份); (二)采砂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计划作业河段的近期河道地形图、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原件1份)。 (四)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水利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一)采砂方案符合流域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二)采砂方案不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涉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三)不妨碍防汛抢险; (四)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二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8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水利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9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水利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需要收费吗?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不需要 10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水利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流程是哪些? 五华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核发审批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1 地下水资源 水利 过度开采地下水会引发过什么问题? 五华区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过度开采地下水,会造成地面下沉,对建筑楼房、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等造成严重的损失。但过度开采地下水不会造成水土流失 12 设置地排污口审批事项 水利 办理排污口设置需要什么条件? 五华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大队 (一)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二)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三)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之外; (四)入河排污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消减排污总量的水域之外; (五)不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通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13 设置地排污口审批事项 水利 办理排污口设置需要什么手续? 五华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大队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应提供第三者承诺书(复印件1份); (四)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工程建设申请及审批机关(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14 设置地排污口审批事项 水利 办理排污口设置需要的流程是哪些? 五华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大队 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经五华区水务局初审后,由五华区水务局上报昆明市水利局。 在五华区界河与跨区域河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向五华区水务局申请——五华区水务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5 设置地排污口审批事项 水利 办理排污口设置需要多长时间? 五华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大队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时间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 填表说明: 1、各部门主动收集业务相关的常见问题和解答,按上表格式组织填报。问题分类为: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国土资源、能源,审计,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与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工作,国防,综合政务,其他共20类,请对应填报。 2、表格填好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方可上报。 附件3: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采集表 单位名称 (签章) 五华区水务(滇管)局 事项名称 饮用水源地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 事项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请在选择项上打“√”] 窗口接件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接件窗口 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 网上预审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不含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时间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无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是() 否() 联系人 王俊涛 联系电话 8331861 需提交的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应提供第三者承诺书(复印件1份); (四)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工程建设申请及审批机关(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前置条件 (一)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二)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三)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之外; (四)入河排污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消减排污总量的水域之外; (五)不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通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办事流程 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经五华区水务局初审后,由五华区水务局上报昆明市水利局。 在五华区界河与跨区域河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向五华区水务局申请——五华区水务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 (五)《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备 注 填表说明: 1、窗口接件。指该事项所在部门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若无则不填。 2、接件窗口。如果该事项所在部门已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则可直接填写该窗口的名称,如“工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委窗口”、“39号窗口”等,如果没有设立窗口,则无需填写。 3、网上预审。指该事项将来是否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4、入驻政务服务中心。是指该事项办理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办理窗口。 5、需提交的材料。如果该事项有模板文件、样本文件、说明文件,则请提供相应电子文件。 饮用水源地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 (五)《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二)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三)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之外; (四)入河排污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消减排污总量的水域之外; (五)不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通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应提供第三者承诺书(复印件1份); (四)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工程建设申请及审批机关(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 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可在五华区水务局、五华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滇管)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五华区水务局。 受理地点: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水务(滇管)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安康路101号,联系电话:41543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五华区水务局初审后,由昆明市水利审批: 1.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二)五华区界河与跨区域河流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由五华区水务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经五华区水务局初审后,由五华区水务局上报昆明市水利局。 在五华区界河与跨区域河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向五华区水务局申请——五华区水务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时间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  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文件,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审批机关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扩大审查同意的审批文件后,方可按其规定建设排污口设施。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采集表 单位名称 (签章) 五华区水务(滇管)局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审批事项 事项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请在选择项上打“√”] 窗口接件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接件窗口 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 网上预审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收费标准 备注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是() 否() 联系人 杨宾 联系电话 3614372 需提交的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申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原件3份); 3、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依据(复印件3份);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确认函(由五华区水务局确认)(复印件3份); 5、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据(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前置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并达到主题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投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办事流程  申请人申请——受理机关受理——审批机关审核──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第三条规定;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令2005年7月8日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二条规定、第七条。 备 注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法律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价费发[1997]25号)第二规定;《昆明市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昆价费[1998]208号)第二、三条规定。 填表说明: 1、窗口接件。指该事项所在部门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若无则不填。 2、接件窗口。如果该事项所在部门已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则可直接填写该窗口的名称,如“工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委窗口”、“39号窗口”等,如果没有设立窗口,则无需填写。 3、网上预审。指该事项将来是否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4、入驻政务服务中心。是指该事项办理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办理窗口。 5、需提交的材料。如果该事项有模板文件、样本文件、说明文件,则请提供相应电子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审批事项   1、行政许可内容   (1)事项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2)范围、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涉及征占用水土资源、扰动或破坏植被、剥离表土、动土取石、弃土弃渣,降低原水土保持设施功能的开发建设行为,包括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矿山、工业、民航、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地质勘探、通讯设施、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农林开发、区域开发、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征占地建设项目。 (3)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第三条规定;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令2005年7月8日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二条规定、第七条。 3、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并达到主题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投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5、申请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申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原件3份); 3、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依据(复印件3份);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确认函(由五华区水务局确认)(复印件3份); 5、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据(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6、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1)请示(申请),应说明项目前期工作简要情况、委托方案编制情况、提出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申请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表可到五华区水务局便民中心窗口或水土保持科领取。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占地面积 投资金额 工程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法人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方案设计单位 方案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 拟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 辖区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意见(盖章): 其它相关材料名称: 注:相关材料报附件; 表中不够填写可加页,此表一式三份。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五华区水务局。 受理地点:五华区便民中心水务局窗口。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五华区水务局。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区级立项的项目由五华区水务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级立项的项目由五华区水务局初审,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项目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立项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立项的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9、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机关受理——审批机关审核──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10、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11、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法取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批,并取得实施水土流失工程治理、防治措施、建设投资等的依据。 13、行政许可收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法律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价费发[1997]25号)第二规定;《昆明市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昆价费[1998]208号)第二、三条规定。 14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3: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采集表 单位名称 (签章) 五华区水务(滇管)局 事项名称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事项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请在选择项上打“√”] 窗口接件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接件窗口 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 网上预审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收费标准 无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是() 否() 联系人 王利云 联系电话 4142311 需提交的材料 (一)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书(原件2份); (二)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报告(复印件1份); (五)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原件1份); (六)其它有关文件。 前置条件 (一)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不影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不影响其他水工程; (二)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办事流程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备 注 填表说明: 1、窗口接件。指该事项所在部门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若无则不填。 2、接件窗口。如果该事项所在部门已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则可直接填写该窗口的名称,如“工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委窗口”、“39号窗口”等,如果没有设立窗口,则无需填写。 3、网上预审。指该事项将来是否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4、入驻政务服务中心。是指该事项办理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办理窗口。 5、需提交的材料。如果该事项有模板文件、样本文件、说明文件,则请提供相应电子文件。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不影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不影响其他水工程; (二)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书(原件2份); (二)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报告(复印件1份); (五)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原件1份); (六)其它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表格可在昆明市五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36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昆明市五华区政府服务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36号窗口(地址:昆明市安康路101号,联系电话:415318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五华区辖区内由五华区水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在界河、跨区域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申请延期;超过期限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持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采集表 单位名称 (签章) 五华区水务(滇管)局 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事项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请在选择项上打“√”] 窗口接件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接件窗口 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 网上预审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收费标准 无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是() 否() 联系人 王利云 联系电话 4142311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2份);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图纸、文本)(复印件1份); (五)相应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六)审批需要的其他材料。 前置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具备避洪功能; (二)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三)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评价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第五十条。。 办事流程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二)《国务院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备 注 填表说明: 1、窗口接件。指该事项所在部门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若无则不填。 2、接件窗口。如果该事项所在部门已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窗口,则可直接填写该窗口的名称,如“工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委窗口”、“39号窗口”等,如果没有设立窗口,则无需填写。 3、网上预审。指该事项将来是否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4、入驻政务服务中心。是指该事项办理是否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办理窗口。 5、需提交的材料。如果该事项有模板文件、样本文件、说明文件,则请提供相应电子文件。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二)《国务院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具备避洪功能; (二)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三)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评价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第五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2份);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图纸、文本)(复印件1份); (五)相应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六)审批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表格可在昆明市五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36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昆明市五华区政府服务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36号窗口(地址:昆明市安康路101号,联系电话:415318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五华区辖区内由五华区水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在界河、跨区域内的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批准后,可进行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3: 行政审批项目信息采集表 单位名称 (签章) 五华区水务(滇管)局 事项名称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 事项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请在选择项上打“√”] 窗口接件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接件窗口 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 网上预审 是() 否() [请在选择项上打“√”] 承诺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收费标准 无 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是() 否() 联系人 王利云 联系电话 4142311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申请书(原件1份); (二)林业生产更新性林木采伐: 1.《采伐林木申请表》及林木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更新措施(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树权单位的申请(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在五华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工程建设林木采伐,除提交上一项中第1和5 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树权单位的申请及工程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采伐林木的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建设设计图、涉及采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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