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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规章制度-质量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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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十一、质 量 管 理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  罚  办  法第一条  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

2、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

3、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

4、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5、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从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6、,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再次转让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2对于发现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而未报告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并将该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接受转包或接受违法分包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

7、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对于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报告,未予纠正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责令改正;对于与承包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责令停止施工,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

8、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对违反本条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1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件无效。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承包施工和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1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

9、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对于

10、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越级或超范围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第九条

11、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

12、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三)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13、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3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

14、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对于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责令停业整顿;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监理费的二至五倍。2对于与施工

15、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前项的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对于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16、nbsp;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

17、级;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吊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监理工程师证书。第十二条  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

18、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对于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继

19、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次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对该机构进行改组。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责

20、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者负责赔偿。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涉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

21、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等的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执行;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监察机关、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三万元以下。本办法中的停业整顿,是指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本办法第七条中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是指与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类别要求相符合的资质证书。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实行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22、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负责解释;其他处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质 量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结合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施工必须以质量工作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工程质量摆在经济工作的首

23、位,企业坚持走以质量求生存和发展的道路。第三条  落实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工程设计使用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坚持谁负责施工谁负责工程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工程质量部门必须独立履行质量检查、监督、控制职责,各级质量部门和质量人员依章行使职权。第五条  公司依靠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有效措施,鼓励各单位创建优质精品工程,奖励对提高工程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IS09002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第七条  本办法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如有与

24、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上级规定为准。各单位依本办法制定其具体实施细则。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公司从上至下要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实施全面控制。第九条  公司按两级管理机构设置,公司项目部分别设置质量部门。第十条  各单位专职质量人员的配置,其人数不得少于施工总人数(含外施队)的千分之五,且在单位工程要设专职质量员。水电设备施工专职质量员的设置可适当增加比例。做到专业齐全、持证上岗、相对稳定。第十一条  新配备的质量员应由有中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25、的人员担任。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管理部的职能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发的有关质量管理法规、规范规程、验评标准及有关规定。二、拟定公司质量方针、发展规划和目标。编制年度计划,拟定公司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政策、业务性监督指导,拟定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奖罚办法。三、参加本单位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有关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审定,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单位年度质量计划和创优工程目标计划。五、组织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在施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参加上级对公司范围所承建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六、审核

26、本单位重点工程质量目标设计和对样板间的认定。七、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优良工程的评审和市优以上工程的申报工作。八、组织公司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经验交流等活动。九、组织各级质量人员业务培训及其考核。十、负责工程质量报表、质量台帐并定期分析工配质量情况,总结经验,对好的经验和典型适时组织推广、观摩与报道。十一、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二、参加对外施工队伍的考核任用及施工任务单考评工作。第十三条  项目部质量部门的职能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各项规章制度等。二、参加设计交底、技术交底,负责对工程的质量检查

27、监督工作。三、负责编制工程质量目标设计,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质量保证措施。四、参加工程隐、预检和工程验收。五、督促施工人员落实“三检制”和“样板制”,组织本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查及现场经验交流会议。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的技术业务学习。七、及时做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报表和台帐,并按要求上报。第十四条  专职质量检查员的职能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二、参加本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质量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三、及时积累和整理质量评定资料,建立隐患通知书、工程质量奖罚、质量事故等台帐。

28、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五、及时上报年、季、月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和工程质量分析总结。六、负责对所管工程项目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核定,参加隐检和预检,参与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和样板间的检验、审定。七、参加上级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提供所需的各项质量资料。第三章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验依据国家、地方颁发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第十六条  质量部门及质检人员的权限一、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进行检验,对不合格者有权制止使用。二、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违章施工或造成质量隐患的,有权提出改正意见,

29、必要时有权提出停工、罚款处理,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三、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不得在其隐检和预检单上签字,有权要求进行纠正。四、质量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技术资料、试验资料。五、质量人员对未提供“三检”资料的分项工程及不合格分项工程,有权拒绝进行质量等级核定。六、对未经结构验收和装修前的样板间检查认可的工程,有权制止其进行装修施工。七、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涉质检人员行使职权或故意刁难打击报复。八、质量部门有权对下级单位质量部门和质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罚。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一、工程自检:指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由操作人员按图纸、规

30、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自检合格,填自检记录。二、工程预检:指施工过程中,对重点部位的检查或复核,由栋号长工长及有关人员检查签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三、隐蔽工程检查:指在对重要部位在施工过程中,被下道工序所掩盖的隐蔽项目的检查,一般由栋号长在下道工序施工前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质检员和有关人员共同检查(必要时邀请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四、结构工程验收:指单位工程结构施工完成后的检验,应由栋号技术员,在各种技术资料整理齐全后填写结构验收单,由项目主任工程师主持,项目技术、质量人员、上级单位质量、技术部门和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合格后申请质量

31、监督站对结构工程进行核验,并签发结构工程核验单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特殊工程、大型高层建筑,需要分层交叉作业时,可分层分段验收。五、竣工工程预验收:指对单位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的检验。大型重点工程由各单位总工程师主持,一般工程由项目经理主持。各单位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项目经理部质量股(组)、水电设备安装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参加,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六、竣工工程验收:按照北京市下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七、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各单的位对在施工程每月要组织检查,项目部进行跟踪检查。通过分层把关,发现质量

32、问题及时纠正,对较大的质量问题,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第十九条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栋号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第二十条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应由各单位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程质量应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生产)进行检验评定,并将有关评定资料

33、,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二条  单位工程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的,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对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并将评定资料交总包单位。第五章  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第二十三条  为使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多创优质精品工程,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企业信誉,占领建筑市场,为此,各单位要实施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第二十四条  凡列为优质目标的工程,必须按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立项定人、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一、制定年度创优工程项目计划,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审核、备案

34、。二、,凡列为创优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整体工程质量目标设计或分阶段编制质量目标设计。三、贯彻样板引路,每个分项必须先作样板,特别是结构工程完工后进入装修前做样板间,经检查认可后方可进入装修。公司级(含)以下优质工程的样板间,由各单位质量部检查认可,市级(含)以上优质工程的样板间由公司质量部会同各单位质量部门检查认可。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要开展“QC”小组活动。五、技术资料要做到及时、准确、齐全。公司级(含)以下优质工程由各单位技术部门检查认可,市级(含)以上优质工程由公司技术发展部检查认可。六、凡重点工程和列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项目应按结构优质工程进行管理,结构验收应由各单

35、位检查认可后,报公司检查认可。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第二十五条  根据(89)建设部第3号部长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90”建建工字第55号文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及(93)京建质字第158号文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严重程度不同分为质量问题、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一、质量问题: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为质量问题: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2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但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问题。二、一般质量事故:凡存在下列条件之二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含一万元

36、)以上,不足五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三、严重质量事故: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二人以下重伤的。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指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以上,包括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测设计或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等级的。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

37、故情节,初步确定事故类别,属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89”建设部3号部长令和(93)建建质字18号规定及时上报,在文字上报之前可用电话立即报告公司:属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在24小时内报公司。一般质量问题由各单位按(93)京建质字第158号文的规定处理,问题处理完后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一、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在五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直接报告

38、市建委质量处、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及公司,其中结构倒蹋事故应在3小时内用电话报告上述单位。三、重大质量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由总包和事故责任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属于各单位的质量事故由该单位组织人员处理,但提出的处理方案和措施要报公司批准。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表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责任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缩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己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

39、者。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三、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领导、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都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处理。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一条  凡被评为公司级以上优质工程和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和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对工程质量提高有较大贡献的,为公司争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三十二条

40、  经公司、北京市及国家组织的质量大检查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和不重视质量工作、工程质量粗劣、造成重大质量隐患和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十三条  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办法详见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奖罚办法。第三十四条  坚持工程质量指标、创优、质量事故等与经济收入分配挂钩的原则,具体执行劳资部门颁发的有关年薪、工薪、岗薪承包责任考核规定。第八章  竣工回访与保修第三十五条  抓好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服务是提高工程质量,提高企业信誉、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好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各单位必须建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一、实行总

41、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二、各单位向用户发放的保修服务卡,应当公布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办公地点,说明保修范围、内容、时间及保修承诺。三、竣工交付使用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住户相关单位联系,在15日内予以保修。四、交付使用后,在半年或一年以内进行工程质量回访,对工程质量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返修,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    五、质量投诉由质量部门负责受理,质量回访保修工作由生产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技术、经营、财务部门参加。第九章  附 &nbs

42、p;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为公司质量管理部。转发北京城建集团工程质量奖罚办法补充规定为了搞好集团公司总承包施工的大型工程质量,确保集团公司实现大型工程质量目标,经研究,在北京城建集团工程质量奖罚办法的基础上,考虑到企业经营者年薪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第一条  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主要参施公司(土建公司承建面积超过单独获奖的规定面积或规定的申报条件,安装公司承担大型工程主要设备安装产值超5千万元),集团公司参照北京城建集团工程质量奖罚办法进行奖励,即获市优工程、“长城杯”时,对主要参施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的奖励按第二章第五条执

43、行。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对主要参施单位项目部、公司经理、主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按第四条第一款中金质奖标准执行。第二条  若干主要参施公司,在同一工程共同获得优质工程奖的,视同该公司单独承建工程获奖。在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时的奖励参照企业经营者年薪试行办法执行。第三条  当集团公司承担总承包的工程没有达到规定的质量目标时,根据各参施公司对质量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有关公司在工程款支付和对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时给予适当处罚。对影响严重的公司,集团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总承包工程施工的资格。第四条  对参加集团公司总承包工程施工的其他公司,集团公司将

44、依据其在该工程完成任务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款给予适当奖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4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nbs

46、p;(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  建设

47、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

48、,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 &nb

49、sp;规  定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入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和住宅使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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