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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单独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国策(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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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开放单独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国策 XX省“单独两孩”政策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形式 将《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 (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出台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材料要求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0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照2013年XX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 30号))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奖励及扶助政策 1.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2.鼓励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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