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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工程识别一览表
工程 建华咨询管理公司项目监理组
工程部位
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应当组织专家对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
□2.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开发区4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地下暗挖工程 :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2.大模板、□飞模等□3.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5.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高度超过8m,搭设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起重吊装设备安装、拆卸及使用
起重机: □1.塔式、□2.移动;□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摸板);□4.电动吊篮;□5.施工升降机;□6.各类其他自升式架设设施起重机械
□7.设备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8.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9.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脚手架
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
□7.整体工具式护栏
□8.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9.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1.本表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3.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4.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6)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5.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7.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8.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0.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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