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5篇
第一篇: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XX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条发文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和卡片,按公司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五条掌握所属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雇佣外来流动人口时,必须先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或证件过期的应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90%以上,不得雇佣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
第六条对新进厂的农民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第七条在暑假和春节以及其他节假日时,组织职工及其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第八条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第九条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工作。
第三章
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第十条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协助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生服务所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第十二条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及一切补贴,年终不得评奖。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计生管理部门。
第四章
计划生育填报制度
第十三条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按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流入人口登记及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反馈表》。在填写报表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若在月报中隐瞒流动人员实际情况,公司将接受镇计生办依据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六条公司计生领导小组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因落实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实施“一票否决”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条对拒不服从计生管理,又不接受计生教育的人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开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假证明的、打骂计生工作人员的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的人员或专职计生员,年终公司和项目部分别给予实物兑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二年十月
第二篇: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项目部的计划生育工作,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和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决贯彻执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条发文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项目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和卡片,按公司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五条掌握所属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雇佣外来流动人口时,必须先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或证件过期的应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90%以上,不得雇佣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
第六条对新进场的农民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第七条在暑假和春节以及工程新开工时,组织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第八条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第九条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工作。
第三章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第十条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定期组织“二查”,即查孕、查环,防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协助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第十二条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及一切补贴,年终不得评奖。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计生管理部门。
第四章计划生育填报制度
第十三条每年12月25日前由公司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本公司年度发生的婚、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流入(出)人口、育龄人员需求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部计生领导小组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按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流入人口登记及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反馈表》,。在填写报表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项目部计生领导小组组长若在月报中隐瞒流动人员实际情况,公司计生领导机构将依据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六条公司计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项目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因落实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实施“一票否决”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对拒不服从计生管理,又不接受计生教育的人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开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假证明的、打骂计生工作人员的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的人员或专职计生员,年终公司和项目部分别给予实物兑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编制:中十冶梅花井项目部一队2012年3月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灵武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2、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3、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5、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建立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
6、掌握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90%以上。
7、对新来员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员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8、在暑假和春节期间,组织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9、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10、每年12月25日前队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本队年度发生的婚、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流入(出)人口、育龄人员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统计备案。
11、计生领导小组按时向矿计生部门报送《流入人口登记及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反馈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1、建立职工及家属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2、协助职工家属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3、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采取经济处罚。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矿工会。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
1、我队计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2、计划外生育的职工,上报矿工会。
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因落实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实施“一票否决”的评优评先资格。
4、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5、对拒不服从计生管理,又不接受计生教育的人员,上报矿工会,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6、对开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假证明的、打骂计生工作人员的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对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的人员或专职计生员,年终给予相应兑现。
第四篇:计划生育管理制度XX市技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有效落实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1、学校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教研组长和计生专干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校日常计生工作的处理。
2、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常抓为主的方针;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及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了解每个职工的具体情况,向计生办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定期发放避孕药具。
3、各科室、教研组每年与学校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齐抓共管的责任,根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协助计生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科室、教研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及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科室、教研组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科室、教研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4、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凡在我校办公室登记在册的男、女职工(含临时工),必须执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列入人事处日常考核项目,与绩效工资挂钩,作为年度个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婚育管理
1、凡在我校工作的男女职工(包括临时工)申请结婚登记,必须遵守婚姻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条件。青年男女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可到婚姻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2、每位职工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同时享受计划生育的有关福利待遇,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我校男、女育龄职工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内到校计生办登记,建立个人计生档案。
3、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4、凡已婚育龄女职工,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必须由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盖章,报XX县区计生局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①已婚夫妇婚后三年以上未避孕不孕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育症者,方可持申请书、病历、诊断证明、双方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经本单位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签批后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手续,经过市区不孕症鉴定合格上报批准后,可以收养一个子女。非法收养子女者,视为计划外生育,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②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须持双方单位证明、二胎申请、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包括小孩户口)、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手续,经张榜公布十五天,群众无异议,上报上级批准后,领取二胎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否则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③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三、节育管理
我校实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已婚育龄男、女职工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1、生育一胎的育龄女职工,产后六个月内须在XX县区计生技术指导站或市指定医院上环。如患妇科疾病暂不能上环者,必须持有市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2、生育二胎的育龄女职工,产后半年内夫妇一方应在市指定医院做绝育手术。
3、凡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绝育、带环)后,因医疗技术问题导致怀孕而作手术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销手术费用。
4、凡我校已婚育龄女职工,均须按时参加校计生办每年组织的妇科孕检及生殖健康检查;无故不参加者,限期补查,费用自理。拒不参加检查的,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5、凡我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②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③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④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⑤人工流产休息15天。
⑥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⑦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福利照发。
四、育龄女职工调入调出管理规定
1、凡调入我校的已婚育龄女职工,由人事处通知本人持原单位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供原调出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交接证明。
2、凡调出我校的已婚育龄女职工,须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市级医院的孕检证明,方可办理计划生育手续及调入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接管证明。
3、凡长期请事假或病假休息的育龄女职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须将单位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签批意见及市、县级医院孕检证明一并交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否则,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优待和奖励
严格执行婚产假和奖励制度
1、凡我校教职工实行晚婚者(女满23周岁以上、男满25周岁以上),享受婚假21天;实行晚育者(女方生育年龄24周岁以上),享受产假6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同勤。
2、凡我校在册在岗男女职工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在每年“六一”、“春节”期间,为独生子女发放慰问品,至子女满14周岁止。
②每年享受独生子女费,每人每月20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享受国家对独生子女的各项优惠政策。
③当年生育并履行了一切计划生育手续,女职工可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生育费报销。
④对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妇,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2000元奖金,由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六、我校的聘用人员和正式员工的管理是一样的。流动人员按《XX省流动人口和计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责任与处罚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个人,不得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未按要求完成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各科室、教研组,实行“一票否决”。
3、如有计划生育举报或信访案件发生,被举报人及其所属各科室、教研组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调查,按时按要求查处结案。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结婚登记及管理
1、员工进入公司工作,应在《入职申请表》中认真填写婚姻状况。
2、晚婚年龄的员工进行婚前检查,凭有关证明享受1天公假。
3、符合结婚年龄的员工进入公司后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员工初婚,增加7天假期(详见《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计划生育登记及管理
1、已婚女员工,符合晚育年龄的(24周岁以上),由单位开具生育证明,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完成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妇如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须在怀孕前申办二胎指标,批准后方可怀孕。
2、外地已婚育龄女员工,必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登记。
3、属计划指标内怀孕的女员工,满三个月检查一次,4---6个月每月检查一次,7--8个月每二周检查一次,九个月后每周检查一次。每次半天,按公假处理。其它特殊检查均按病假处理。
4、育龄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奖励假。
5、女员工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每个工作日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假,按公假计算(不得累计使用)。
6、产假到期,员工应及时到综合管理部报到,由综合管理部安排工作。因特殊情况,员工需继续休假的,应在产假到期前二周,向综合管理部申请,获批准后,员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按当年国家颁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为标准)。
第三条产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
1、工资标准
企龄在一年(含)以内的员工,产假工资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含绩效工资)x30%;企龄在一年以上、二年(含)以内的,产假工资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含绩效工资)x50%;企龄在二年以上、三年(含)以内的,产假工资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含绩效工资)x60%;企龄在三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含绩效工资)x70%。
2、福利待遇
1、享受公司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费、托儿费、子女医药费等福利。
四、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为综合管理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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