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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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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成都市科技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成都市科技局时间:2014-09-18查看次数: 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要求,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创新服务,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市科技局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时,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   第三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经费由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资金的使用按《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企业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研究确定科技企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设立成都市科技企业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券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挂靠在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科技企业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科技企业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   (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使用范围及形式   第七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限用于我市企业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第八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限于申领企业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五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的申领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科技企业创新券资助通知,明确科技企业创新券的发放、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等有关要求;   (二)企业通过“成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出创新券申请,创新券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科技企业创新券(电子券)发放至企业在“成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的账户。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的使用程序:   (一)企业在“成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申请企业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成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三)创新券管理中心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四)服务完成后,企业在“成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使用科技企业创新券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第六章 兑现与要求   第十二条 为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新服务,市科技局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给予服务费用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的兑现程序:   (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到“成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创新券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证明材料的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科技企业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创新券管理中心。   (三)创新券管理中心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证明进行审核,每月将审核通过的科技企业创新券兑现额度及服务补贴资助材料进行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   (四)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对创新券兑现额度及服务补贴资助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在“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提交科技企业创新券立项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投融资与财务处负责拨付。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创新券原则上每个月兑现1次。   第十五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科技企业创新券兑现和服务补贴资助证明材料包括:   (一)科技企业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科技企业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科技企业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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