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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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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4 第一篇: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4xx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第七条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第八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九条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十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第十一条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第十二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共同维护村庄整治,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丢病(死)畜禽,。第十六条增加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禁止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秸秆。 第十七条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十八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十九条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二十条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二十一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二十二条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三条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四条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七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二十九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三十一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第三十四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第三十六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十七条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三十八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九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八章 民主参与 第四十条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做决策、选干部。 第四十一条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四十二条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法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法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讨论稿) 为使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村民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本村村民代表大会于20年月日讨论决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违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处理。 二、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村规民约》规定,兑现违约责: 1、夫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必须先办理结婚证、凭借结婚证到计生办领取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否则兑现违约金200元;对早婚、非婚同居的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改正,不听劝阻的,兑现违约金200元,并强制采取一项避孕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待夫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后方可生育;政策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并兑现违约金1000元。 2、村民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在15日内向村委会报告的,没报告的兑现违约金50元。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一年四次的妇检和健康检查,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如无故不参加妇检的,则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 性收取违约金50.元,并限期补检。在妇检过程中,发生政策怀怀孕的,接受500元的罚款,找一担保人,担保在15日内履行人流(引产)义务。如按照规定时间做人流(引产)手术,村民自治委员会退还所交的担保金。 四、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本村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和人口学校的培训(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出生缺陷干预知识)的,否则,不安排当年的人口计划, 五、15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之规定,否则,不予享受所有的优惠政策。 六、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必须写出申请,且与村签订管理合同,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能外出,妇检对象、生育对象外出后应在15日内向村两委报告流入地点,按季度寄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没有寄回证明的每次兑现违约金200元,连续三次不寄回有效证明的,视为超怀,并一次性征收50%的社会抚养费。 七、流出重点管理对象,其三代人员(代耕土地、代管小孩、代看房屋)必须签订流出人口责任人合同,并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报告生育节育情况 2、生育后在90天内兑现绝育、节育手术 3、违约后向村民委员会交纳500保证金,且必须保证在30日前找回其担保的流出夫妇督促兑现手术。方可退回保证金;否则村民委员会将其所有承包土地收回转包或者种草,暂缓该户及其“三代人员”正在享受的惠农政策的实施。 八、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后,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无特殊情况非经批准不得擅自人流、引产,否则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并处违约金200.00元,触犯法律的要追究责任,小孩出生7天内要向村民小组如实申报,如有隐瞒、虚报出生人口的家庭,则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500.00元。 九、在小孩出生3个月内,必须落实了相应的手术,否则兑现责任人违约金1000元。收留外来无证怀孕及生育人员,三天以内不向乡计生部门、村两委报告者,收违约金500元。 十、政策外怀孕的自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有关条例和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分别交纳违约金500.00元。 十一、广大村民必须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规定,造成非法婚姻或非法生育及非法收养小孩等行为的,则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500.元,情节严重的并交有关政法部门处理。 十二、实行10户“联户”管理。按照群众民主参与、自愿组合的原则,以10户组成一个联户小组,选出联户自治小组长,实行联户自治责任管理,联户的各户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管理、相互帮助,体现多数人管少数人、身边人管身边人。 十三、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对象,发现有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和事,要及时向村委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对 举报者不准打击报复。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肆意漫骂独女户、双女户,利用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者,除当众检讨外,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发证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社会抚养费收缴及计划生育财务收支情况等。 十五、自觉接受村委会和计生部门监督和指导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六、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由计划生育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兑现违约责任。经济处罚不到位的,村有权用对象的财产抵押违约金。党团员、干部职工违犯本《村规民约》规定,除按本《村规民约》处理外,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十 七、本村规民约执行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并于2011年月日起执行。(本村规民约为讨论稿,各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修改,召开村名大会讨论后方可实施)2011年9月2日, 第三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村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工作,完XX县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有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生够孩子的夫妇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自觉选择一项长效避孕措施。村民应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孕期保健和生殖健康保健,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村民应自觉履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村计生协专职会长和有关理事,列席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会议,实施民主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设立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公民的的婚育、节育等情况。半年和年终分别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报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的评议、质询和监督。每月向全体村民通报一次全村允育、节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等情况,发动村民进行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民主会,对计划生育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连心箱”和“连心电话”,听取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户口在本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给予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16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或享受2000元一次性奖励,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承包和划分宅基地时给予优先、优惠等。 第十六条村每年评选一次“守公约、做主人”先进个人,对当选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因失职渎职,导致生育指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项服务不及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瞒、漏、错报人口出生和新婚等计生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有关程序给予扣减补贴直止罢免职务的处分。 第十八条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户,不能参加年终评先树优活动,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幸福家庭”、“五好会员”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有违约行为的,暂停村里规定的有关优先、优惠、优待照顾。待改正后,经村民会议评议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恢复享受资格。 第十九条:我村在美丽乡村建设户户路硬化不能超过一米,每户院坝硬化不能超过20个平方,户户路硬化征用任何家土地必须无偿让出,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史家街村村民会议或史家街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2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民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特制__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 一、学习并遵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 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证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 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 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以500元以上**。 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 1、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 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 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村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 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 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 十、对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按照《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处理,属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孩《生育证》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 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 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自觉遵守,履约诚信。 以上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已婚育龄夫妇必须自觉遵守。对不履行村规民约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及群众自治章程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第二条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全面实施,村委会(下称甲方)与育龄群众、未婚青年(下称乙方),就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奖励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内容作详细的约定。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采取入户宣传、免费发放宣传品、广播宣传、墙报宣传等形式,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 2.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3.按照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办理相关规定,协助符合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育龄夫妇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和申报再生育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XX县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证》等证件即审即办。 4.公开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奖励优惠政策条件、计生政策法规及各种计生服务管理规范措施,为乙方“知情”创造必备条件。 5.积极开展宣传,让乙方了解五种以上、掌握三种以上的避孕节育方法,在“知情”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并组织乙方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6.将拟生育名单、拟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长效节育奖励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等各类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7.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药具。在乙方生育一孩后,免费为乙方提供上环(皮埋)等节育服务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生育二孩后免费为乙方落实长效绝育手术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 8.对于乙方政策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免费提供补救措施技术服务,并享受由镇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提供的上门随访服务。 9.为育龄妇女孕检对象开展免费的孕(环)检、生殖健康服务。在充分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基础上落实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协议。公认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一次生殖健康检查,上门访视一次;承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一次孕(环)检,上门访视一次;行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二次孕(环)检,上门访视一次;退出诚信服务管理或被取消诚信服务管理的,依据《XX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落实一年四次孕(环)情检查。 10.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为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夫妇提供相关服务,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免费办理。系孕(环)检对象的,与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取得联系,方便其在现居住地享受孕(环)检服务。 11.每两年至少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次妇科病检查,同时为乙方随时提供政策法律、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 12.当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负责向乙方做思想教育工作,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据事实动员乙方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结婚必须领取《结婚证》,有权自主选择生育时间。符合《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要生育的,到镇计生办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或申报再生 育。 2.对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向各级主管部门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 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私自摘取宫内节育器、私自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⑵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的; ⑶政策外生育、怀孕,违法收养、送养的; ⑷假二女户、假死亡、假手术、假证明的; ⑸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 ⑹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行政乱作为的; ⑺瞒报、漏报、虚报出生人口及出生性别的; 3.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在怀孕60天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享受甲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 5.在生育子女后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生育一孩的在产后42天内选择采取放环或皮埋节育措施,剖腹产的须在180天后采取放环、皮埋等适宜的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在产后42天内落实绝育手术。不能采取上环、结扎措施的需经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6.申请享受奖励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甲方如实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照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无措施或采取放环(皮埋)或女性绝育不满一年的,接受计划生育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合同,系担保诚信对象需交纳担保金不少于1000元,享受孕(环)检、生殖保健及上门访视服务;政策内待孕对象需每月接受孕情访视一次。 8.必须妥善保管甲方免费发放的各种宣传品、宣传服务袋、《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生育证》等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9.政策内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做终止妊娠的, 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术: 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②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③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发现政策外怀孕时,在60天内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主动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11.因务工、经商等原因离开本县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夫妇,应主动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甲方所在乡计生服务所进行孕环情检查,到达目的地后一个月内如实向甲方报告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及从事何种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外出期间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每季度本人要返回甲方计生办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若路途遥远,不能返乡的,必须在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进行环孕情检查,省内的通过城市流动人口平台向甲方反馈孕情,省外的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甲方镇计生办或通过国家padis平台向甲方反馈孕情。 15.出租自有房屋时,如承租人是流动人口,首先应查看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及时报告甲方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及时向甲方反映。 16.不得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不得诽谤、侮辱、殴打、伤害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不得拒绝、阻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违反村规民约,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各类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⒈甲方违约后既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又不向乙方履行约定条款的,乙方可以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⒉甲方违反村规民约,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和计生专干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乙方违反村规民约,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各类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向甲方支付。下列情况依法或协商处理: ⒈乙方政策外生育的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 ⒉乙方容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不生育的妇女,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或者阻挠计划生育人员履行公务,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⒊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违约金,应主动用实物抵押,甲方收到抵押物后向乙方出具抵押实物收据,并对实物进行估价,告知乙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赎回抵押物,若乙方逾期未交清违约金的,抵押物按估价变卖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出具欠条,三年内缴清。不按时交纳违约金又不履行本合同条款的,由甲方提请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⒋乙方违约后既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又不向甲方履行约定条款的,甲方依法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乙方违反《XX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注销生育登记或宣布生育证作废,罚款3000元,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 (1)政策内怀孕,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的; (2)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3)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实施公正、公开,特设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组成人员由村两委会成员、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计生协会理事担任,制定具体工作职责,对村委会和村民履行计生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九条本《村规民约》若需修改补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实施。 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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