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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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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 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j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及加強金融合作、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醫療、研究和開發、房地產、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公用事業、電信、視聽、分銷、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20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六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金融合作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金融領域的合作: (一)內地允許符合條件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證券公司根據相關要求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二)積極研究在內地引入港股組合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一)稅收領域 允許2009年3月31日及之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內地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二)建築領域 1. 雙方同意開展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造工程師的專業人員資格(監理)相互承認工作;開展香港建築師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認可工作。 2.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開展兩地風景園林專業的技術交流工作。 (三)房地產領域 1. 雙方同意開展內地房地產經紀人與香港地產代理的專業人員資格相互承認工作。 2.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開展內地物業管理師與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會員相互承認的技術交流工作。 (四)印刷領域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開展兩地印刷技能人員的技術交流工作。 四、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九年五月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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