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批
一、 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局
二、 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林业部1991年1月9日)。
四、 条件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2、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野生动物
(1)书面申请书、申请表各三份;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书;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4)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适应的场地、资金、饲料、技术保障证明。
3、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负责人等;
(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必须是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医药生产、调控种群数量和结构等特殊需要;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狩猎活动的守法的公民;
(3)必须遵守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熟悉狩猎地野生动物的分布状况、主要类型、种类的识别特征;
(4)必须熟悉猎枪和其它主要狩猎工具的基本构造、性能和使用方法。
2、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2)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饲养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障。
3、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驯养繁殖所得或者来源合法;
(2)具有经营资格。
五、 数量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 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局审批;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行政许可文件;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 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二)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93)冀林经字第13号;
(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四)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联系人:王振鹏 0311-88607213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部 制
申请表编号:
申请单位(人)姓名:
单位负责人姓名:
申请日期
技术负责人姓名:
兽 医 师
通 讯 地 址:
主管上级单位名称:
驯养繁殖性质:
县、自治州、市政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门 初 审 意 见: 公章
日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公章
日期:
林业部审核意见: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中 文
学 名
数 量
附注:申请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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