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 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 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 (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 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 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 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 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
2、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 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 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 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 分为 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 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 5 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 、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 98 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 、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 、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 、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
3、)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 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 累计超过 1/3 者,其标准成 档案。 五、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六、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 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 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七、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 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 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九、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