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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6∕T 246-2023 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管理规范(保定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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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1306/T 2462023I2023-11-23 发布2023-11-30 实施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306保定市地方标准DB 1306/T 2462023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管理规范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rural food operation demonstration storesICS 97.130CCS X 00DB1306/T 246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本文件主要

2、起草人:刘杰、陈默、张晓会、杜玉华、李楠。请注意本文件的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DB1306/T 2462023III引言为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标准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拓宽农村食品经营店的规范化建设与规模,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强化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推动农村食品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订本标准。DB1306/T 24620231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的术语、基本要求、从业人员管理、经营管理、过程控制管理、食品召回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农村食品经营示范

3、店的规范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 Rural Food Operation Demonstration Store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规范化经营的农村地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食品便利店,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的食

4、品销售经营者。4基本要求4.1主体资格4.1.1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并在显著位置公示。4.1.2经营场所地址、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载明内容一致。4.2场所和布局管理4.2.1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贮存、销售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按要求保持规定的距离。4.2.2经营场所内布局合理,食品与非食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生食与熟食分开陈列、分区销售,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3设施设备管理DB1306/T 246202324.3.1具有与销

5、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设备和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及防腐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使用。4.3.2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4.3.3用水水质应当符合GB 5749的规定。4.3.4具有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5从业人员管理5.1食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5.2食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配备的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工应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5.3食品经营单位从事接触

6、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5.4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5.5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6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6经营管理6.1制度管理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如下管理制度:a)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b)培训管理制度;c)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d)食品安全自检自

7、查与报告制度;e)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f)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g)食品贮存管理制度;h)废弃物处置制度;i)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j)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6.2自查评价食品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问题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6.3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6.3.1标识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DB1306/T 246202336.3.2食品添加剂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注

8、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6.3.3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应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6.3.4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6.4禁止经营行为管理6.4.1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9、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6.4.2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6.4.3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6.4.4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6.4.5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4.6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0、、食品添加剂;6.4.7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4.8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6.4.9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6.4.10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6.4.11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6.4.12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6.4.13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11、食品;6.4.14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6.4.15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6.4.16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6.4.17食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7过程控制管理7.1采购过程管理7.1.1食品经营单位应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

12、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DB1306/T 246202347.1.2食品经营单位应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7.1.3食品经营单位应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7.1.4

13、食品经营单位应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7.1.5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肉类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7.2贮存过程管理7.2.1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7.2.2食品经营单位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7.2

14、.3食品经营单位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7.2.4食品经营单位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2.5食品经营单位贮存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容器不能混用。7.3一般食品销售过程管理7.3.1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7.3.2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

15、容。7.3.3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7.3.4食品经营单位销售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7.3.5食品经营单位销售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能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7.3.6食品经营单位贮存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容器不能混用。7.3.7食品经营单位销售普通食品不能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7.3.8食品经营单位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7.3.9食品经营单位销售酒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7.3.10食品经营单位不能利

16、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不能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7.4特殊食品销售过程管理7.4.1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特殊食品应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DB1306/T 246202357.4.2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17、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7.4.3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是加贴方式。7.4.4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7.4.5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7.4.6食品经营单位销售保健食品应设置警示用语区并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

18、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7.4.7食品经营单位销售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7.4.8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7.5温度控制过程管理7.5.1食品经营单位应执行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7.5.2食品经营单位应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7.5.3食品经营单位应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7.6运输过程管

19、理7.6.1食品经营单位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7.6.2食品经营单位运输的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7.6.3食品经营单位委托运输食品的,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8食品召回管理8.1食品经营单位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应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8.2食品经营单位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8.3食品经营单位销售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8.4食品经营单位应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应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提前报告时间、地点。DB1306/T 24620236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5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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