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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武汉体育学院邢台分院(北方体育学院)
35千伏变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武汉体育学院邢台分院(北方体育学院)筹委会
乙方: 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 元 月 日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甲方(全称): 武汉体育学院邢台分院(北方体育学院)筹委会
乙方(全称): 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35千伏变电站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武汉体育学院邢台分院(北方体育学院)工程项目35千伏变电站工程
工程地点: 教学区信息中心东侧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35KV变电站1座、35KV高压线路及8座10KV开闭站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邢县政函 [2011]5号、[2010]89号、邢规技[2011] 67号
资金来源: 自 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设计工程: 由 电力设计院完成(另立设计合同)
2.主体工程: 土建部分
3.电气工程:35KV变电站、8个开闭站设备制作安装及2条35KV高压线路
三、合同工期
(1)方案报批:计划2015年7月底前完成。
(2)35千伏变电站:2015年8月开工,2016年4月31 日竣工。
(3) 会宁--皇寺项目地、南石门--皇寺项目地的35千伏双路输变电工程:2015年10月开工,2016年3月31日竣工。
8个10千伏开闭站:2015年10月--2016年12月依次完成。
(实际开工日期以用户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50日历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电力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暂定一亿元人民币,(以施工图预算为准)
(小写)¥: 100000000 元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双方约定: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本工程甲方预付备料款20%,乙方垫资20%,乙方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8日前向甲方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甲方应在十天内给予审批并支付当月合同内工程进度款的50%,共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款(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竣工满一年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成活苗木并经审核总价的90%工程款,
6. 工程报价
六、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返还:合同签订后3天内,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本项目暂估价一亿元的5%。议标保证金200万元可以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另行补够至5%。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随工程进度款的比例逐步返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8.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9.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按期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2015 年 元 月 日
订立地点: 武汉体育学院邢台分院(北方体育学院)会议室
甲方和乙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甲方送工程所在地邢台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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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QF-2005-14)》(2008修订版)
(以下空白)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7)图纸;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9)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及青岛市的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则按国家、行业标准;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则按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执行;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与国家、行业的标准出线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收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以青岛市建设局及设计要求为准或采用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的国外技术标准或规范或采用发包人聘请专家论证组指导意见。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套,其中用于竣工图初稿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6 通知
6.1 承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09号
6.2发包人的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2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由发包人负责接入。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由发包人负责接入。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7.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 承包人
8.1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维修的整个过程中全部人员的安全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护设施,警示标志,负责安全保卫,除因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由承包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的特殊措施保护费发生时协商确定。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保护费用及因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青岛市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负责办理好工程开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筑中有关报验、报检手续;对施工现场及周围属施工现场区域内通行的车辆和行人提供必须的安全通道和安全防护;确保两型五化及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全面监督、管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按照委托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实施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9.2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无
10 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的姓名: 资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更换、不得兼任其他工程如发现擅自更换。
10.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组织工程的实施,未获得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相应处罚详见补充条款。
10.3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专业人员,但承包人的履约责任不可免除
五、分包
11承包人分包
11.1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1)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2)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3)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12发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1)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
(2)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
(3)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无
六、施工准备
13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3.1单项工程名称:
13.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在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 3 日内批复。
14 施工准备工作
14.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执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14.2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5 工期及延误
15.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用户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15.2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及发包人原因,工期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15.3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
15.4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16.2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 _____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
1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7.1.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材料设备供应。
17.1.2 本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应提前十五日报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厂家、规格、型号、品牌等级及价格并封样后方可采购,质量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保证质量,符合招标文件及设计的要求,所有材料、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和必要的材料检验报告等产品证明。材料进场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后方可使用。但发包人、监理的验收许可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发包人有权利审查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有关合同,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
本工程主要元器件及设备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品牌进行采购施工,若材料设备未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其进场,并更换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
17.1.3材料进场后,对规定送检的材料,应送具有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检验,材料检验合格,经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见证下进行封存,并报发包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18 材料设备的检验
18.1 检验实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实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19 工程质量和检验
19.1本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19.2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20 安全文明施工
20.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承包人要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发包人、监理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及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承担所有费用。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1 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
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其中人工单价:
(大写): \
(小写)¥: \
21.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变电站外网部分、室内设备制作与安装固定总价( 元),含验收费用,为验收配套的附件、费用,电力设计院设计图纸内包括但清单未包括项目的费用等一切其他费用,一次性包死,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外,不做调整。
21.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 (1)人工单价调整方式: \
(2)其他:
21.3.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 \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 %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
(3)其他: \ 。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
21.4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
21.5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由发包人确定。
21.6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21.7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 工程量确认
22.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23 工程款支付
23.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及数额: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例及数额: 执行专用条款27.1条。
23.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值(不含暂定价款)5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送电前付至合同总值(不含暂定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付清。
十一、工程变更
24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按如下方法办理:按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经发包人批准。
25 变更价款的确定
25.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确定:变更项目的报价有与原报价相同或类似的,按原报价或类似报价结算,类似报价指:施工方法相同可以进行主材规格及价格换算的项目。无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变更后的单价按变更图纸由承包人重新组价,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作为结算单价,组价执行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7年青岛市价目表)、200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7年青岛市价目表)、2009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的有关规定,人工费按公布的人工浮动单价的平均价执行。
25.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及红线内高压电缆线路部分的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变电站安装部分有相关材料价格的,按以上价格确定;变电站安装部分没有相关材料价格的,由承包人报价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5.3其他原因造成的变更不做调整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26 竣工验收
26.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在竣工15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初稿肆套,同时提交工程决算资料两套。
26.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27 竣工结算
27.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7.2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
27.3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 (4) 方式进行处理:
(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
(3)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4)其他: 双方协调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28 违约
28.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
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
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无。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无。
28.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后按合同中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工程质量如未达到“合格”的质量等级或未达到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的,发包人将扣罚承包人合同价款5‰的款额作为违约金,并限定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返修至合格。在质量上,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发包人被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将从工程款内直接扣除所有损失。
29 争议
29.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1)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ⅴ,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青岛仲裁委员会;
□其他仲裁委员会 。
□(2)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0 不可抗力
30.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烈度6度以上(不含6度)的地震;
(2)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引起工地附近发生持续10小时10级和10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100毫米以上;
⑷其它: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不可抗力范围。
十六、保险和担保
31 工程保险
31.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32 合同份数
32.1合同正本份数:正本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33.2合同副本份数:副本六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一份。
十九、补充条款
1.本工程约定保修期为壹年.保修范围是指因工程质量形成的质量缺陷,不包括人为破坏的因素。
2对承包人的管理
2.1
(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立即进场,1个周内未根据招标要求及投标相关承诺组建本工程项目部、搭建临时设施、做好施工用水电等施工前准备工作,项目经理、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工程造价员)及项目部其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人员、施工设备及办公设施等不齐备,不满足本工程的需求;工期延误超过一个月的;
(2)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未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日内开始工作的;
(3)对建设单位每次所拨的工程款没有专款专用造成拖延或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须专款专用,严禁内部挪用,必要时建设单位有权检查其工程款使用明细)。
2.2承包人交付的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的要求执行。
2.3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周围,安设一切必要的标志牌、防护栏等确保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人员、公众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事故和由此引起的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2.4承包人必须负责协调好施工现场周围村庄及村民和相关单位的关系,若因承包人协调不力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正常开工,承包人将承担一切责任,并按合同条款约定接受处罚。
2.5发包人追加的与本工程有关联的工作,承包人应积极与发包人配合并予以实施,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提出书面异议,须按要求执行。
3发包人责任
3.1负责提供相关施工所需资料;
3.2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会同监理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3.3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协调处理,现场签证等;
3.4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审计;
3.5发包人可发出指示,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回填材料机械运出工地;
3.6发包人可以授权监理单位撤换受雇于工地上的任何人;(但不能无理或恶意的撤换);
3.7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经济责任。
4承包人责任
4.1签订施工合同一周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供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没有施工方案或者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不落实,不得开工。
4.2开工前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计划表一份,施工中必须按进度进行检查调整,此外须配合相关其他工程的施工计划。上述文件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
4.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及做好其他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4.4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工程自检记录、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及工程事项报告;
4.5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要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做好人、材、物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承包人不得随意抽调变更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抽调变更现场的管理力量或不按发包人要求和现场工程需要及时充实力量时,可视为违约。
4.6承包人除组织好自己的施工任务外,还要积极做好与其他相关工程的协调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场地安排、水电的供应与计费、相互协调配合、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治安保卫、文明管理等。施工中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协调。
4.7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应实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若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等不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或现场管理、施工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明显达不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时,发包人有权要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限期改正。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当工程实际进度比总进度计划拖后 10天 时,应提交追回进度的计划供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批。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对工期安排缺陷及工期拖延的任何责任。
4.8承包人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定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责。
4.9施工中涉及市政、市容、环保、环境、卫生和交通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0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索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5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职责应由发包人授权。发包人可将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和权利,随时授予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或其他人士,发包人及其授权者可对承包人发出要求,承包人应立即予以执行。
6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承包人相应授权的人员。承包人所有人员应服从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许可,施工期间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如遇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每月不得超过三天。
9发包人进出工地
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进入承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地方,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使该权利得以实现。
1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2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地管理规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上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违约责任
11.1工程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承包人负责无偿返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工程违约处理。
11.2承包人若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责任,并向承包人追索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争议的解决
12.1因执行施工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施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应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12.2争议调整或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运行,任何一方不得因此中断。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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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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