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共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乙方:中国农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有关精神,甲方与乙方决定于“十一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条件优、基础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予以重点支持,以提高批发市场建设的规范化程度,提升农产品流通业态的现代化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双方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支持农产品批
2、发市场建设达成如下框架性合作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围绕共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做好对“三农”的支持和服务而订立的框架性文件。甲、乙双方将根据本协议,以促进发展与长期合作为目标,建立全方位合作关系。第二条 本协议指导甲、乙双方的相关业务合作,在后续工作中,双方签订的有关具体协议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指导。第二章 合 作 内 容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面进行全面合作:甲方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争取专项支农资金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十一五”期间支持5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乙方在“十一五”期间拟向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100亿元人民币信用额度,用于支持其升级
3、改造和服务功能完善,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部定点市场支持面达到70%以上。甲方积极向乙方推荐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乙方在保证符合商业银行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提供各种信用。相关信用业务的申请和使用以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紧紧围绕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拓展5520工程”的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十个方面的建设,即市场地面硬化,水电道路系统改造,交易厅棚改扩建,储藏保鲜设施,加工分选及包装设施,客户生活服务设施,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
4、卫生保洁设施建设等。通过升级改造,促进市场功能全面拓展与提升,形成一批设施先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五条 信贷资金与专项支农资金要统筹安排,有效配置,突出重点,合理使用,确保资金投向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和布局,避免重复和脱节,形成支持合力。 第六条 乙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用信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单位用信。建立联动跟踪服务体系,对跨省重点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第三章 信 用 范 围 及 方 式第七条 经甲方推荐,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乙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乙方积极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提供用信:(一)市场建设布局符合
5、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一般要求和当地市政发展规划,能在现址经营10年以上。(二)市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实行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三)市场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土地使用手续齐全;年交易额城市销地批发市场近三年连续稳定在3亿元以上,县乡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近三年连续稳定在1亿元以上。(四)市场现有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五)市场配套设施比较完善,能够从事农产品产后处理、储藏保鲜以及新型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第八条 甲乙双方积极配合,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金融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运作方式。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甲
6、方有权推荐拟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对所推荐的市场进行客观、公允评估,对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运行进行全程监管。第十条 甲方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愿意利用自身政策优势、信息优势和职能优势,积极为乙方信贷资金安全运行、按期收回提供支持,协助乙方督促用信单位及有关方,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和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借款人或保证人义务。甲方将对恶意逃废农业银行债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予以一定形式的惩罚,以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为此项工作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已借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情况进行贷后监督,并按照贷款通则规定,享有对相应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力。第十二条 乙方利用自身行业服务和网点优势
7、,在政策、法律和经营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向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如信贷、结算、承兑、贴现、银行卡、中间业务、国际业务、政策性贷款代理等业务。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甲方将本合作范围内有关行业和产业政策信息,已实施项目或拟实施项目的重大决策及主要经济、财务活动等情况向乙方通报。乙方及时向甲方介绍信贷导向、信贷管理政策和合作项目的贷款投放及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获得乙方贷款支持的甲方定点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其进行监管,以保证项目按要求和进度顺利进行。建设完工后双方联合组织项目验收,引导和督促市场规范、合理经营,保证贷款安全归还。共同研
8、究出台相关政策,对不良贷款进行有效清收盘活,维护金融债权。第五章 其 他 约 定第十五条 甲方指定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为本协议的主办部门;乙方指定农业信贷部为本协议的主办部门。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对协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主办部门要积极、有效推动本协议的落实。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在执行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做出变动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坦诚、互谅的态度对相应条款做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第十八条 本协议签订的合作事项属意向性框架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具体贷款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一五”期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继续延长、调整和补充。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部(章) (章)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