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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建德市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建德市新陈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梅城危旧房改造西湖区块一期工程。
2.工程地点:建德市梅城镇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建发改[2015]45号 。
4.资金来源:已落实。
5.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4094平方米,多层安置房一幢。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按招标合同相应顺延
工期总日历天数: 270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四、合同价款
1.合同金额:
人民币(大写) 肆佰叁拾玖万玖仟零柒拾壹元 (¥ 439.9071万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 总价合同价格形式。
五、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1.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方按规定要求进场正常施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及比例支付)。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50%,在支付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时扣回剩余预付款。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主体工程完成至一层结构顶面时,支付实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下款执行),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量价款的80%;主体工程验收后,支付实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下款执行),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量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提交竣工资料支付至合同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造价的85%;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清算(不计利息)。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同时上报项目管理班子到位考勤表(该表由监理及发包人现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变更工程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按建政函【2015】123号文件执行,设计联系单内容已施工完成并经五方主体验收合格,按变更程序批复金额支付50%进度款,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若设计变更工程量或项目减少,该工程量的合价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承包人不得对此改动提出索赔。
2.2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工程价款决(结)算的确定方式:按以下第(1)款执行。
(1)本工程竣工后须经建德市审计局进行价款结算审计,工程款决(结)算数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2)本工程竣工后须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价款结算审核,工程款决(结)算数额以审核结果为准。
(3)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认可的价款或其他方式结算(具体内容见专用条款)。
六、项目经理(建造师)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章建兵 。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5 年 11月 25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建德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招标代理机构1份,行业监管部门1份。政府投资项目还需向发改、财政部门各提交1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07733543-1 组织机构代码:77355445-1
地 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03号 地 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综合楼三楼
邮政编码: 311600 邮政编码:311600
法定代表人: 王建廷 法定代表人: 陈品良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赵国建
电 话:0571-64758173 电 话:0571-64582863
传 真: / 传 真:0571-64582863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建德支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沧滩分社
账 号: 376664891546 账 号:20100013955106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2)有效的补充协议;(3)工程变更相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
联系电话:0571-64520813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1501室 。
1.1.2.5 设计人:
名 称:建德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丙级 ;
联系电话: 0571-64729285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8号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
(5)《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建政函〔2015〕123号)
(6)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规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7)招标文件;(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审核书;(10)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有效的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等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五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让给第三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在中标后10日内提供分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等(包括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每月20日报送当月已完工且合格的工程量月报表、施工月报,并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工料机计划表、资金使用计划表、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表(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需要和约定分批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壹式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完整的文件资料后7天内。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派驻现场管理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双方另行确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的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调整合同价格: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对采用电子标工程量清单疑异的处理办法:投标单位对电子辅助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有疑异时,使用电子辅助评审且评标办法为下浮率的项目在开标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翁敬春 ;
身份证号:330126196309114317 ;
职 务:现场管理 ;
联系电话: 15990015486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处理日常与工程有关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完成。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 将施工场地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地点和供应要求事宜;(2)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3)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4) 完成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5) 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6)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且符合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图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在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的进度、资金计划和相应的工程量报表;2、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3、及时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4、自行解决场内施工用水用电及道路;5、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因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章建兵 ;
身份证号: 330126196703240039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060713661;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233060713661(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08)0700384;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到位不少于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1天罚款500元,连续7天不到位或累计1个月不到位的,扣罚合同总价的3%。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资信业绩方面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资信业绩方面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扣罚合同总价的3%,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按不良行为处罚。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天。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承包人更换施工管理人员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资信业绩方面不得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工程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均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材料、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收到中标通知书二十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供。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在措施费报价中应包括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2间共计不小于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承担上述用房、设施的维护及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见监理合同 ;
职 务:见监理合同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见监理合同 ;
联系电话:见监理合同 ;
电子信箱: 见监理合同 ;
通信地址: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现行规范中的“合格”标准。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的规范、规程和建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并及时整理递交监理单位,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保证全部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
3、为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4、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制。
5、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要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
6、分项工程现场要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做好自查、互查和工序交接中的检验。
7、加强质量监控,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弄虚作假,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8、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的检查。
9、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的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工程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持证上岗,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和保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和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过往人员、车辆的通行和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要求任何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发包人也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和防护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1)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且承包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反对措施仍不能有效减轻或有效避免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若承包人未对发包人违反安全的行为有效地采取一切可能的反对措施且致使安全事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承担次要责任。
(3)此外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独立承担所有相关的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治安保卫等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计入投标报价中。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以避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上述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2)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补充: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罚款50元/次。
(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以任何借口佩而不用或根本不佩,违者罚款20元/次。
(3)班前严禁饮各类酒,洒后不得上岗作业,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清理退场,处罚项目部500元/次。
(4)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入场作业,违者罚款10元/次,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或责令其退场。
(5)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拆改各种防护设施,违者罚款50元/次。
(6)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警示牌、标志牌、未经允许不得自行移动或有意损坏,违者罚款50元/次。
(7)跨越沟、槽和高处作业,严禁搭平板作业,违者罚款20元/次(罚有关责任人或在该处施工的负责人)。
(8)脚手架、工作平台严禁超高、超载、集中堆放机具和材料,违者罚有关责任人20元/次。
(9)严禁随地倾倒、抛洒废弃材料、建筑垃圾及清运多余物料,违者罚2000元/车。
(10)施工现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50元/次。
(11)施工作业人员每日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如钎子、手锤、卡子、扣件、搬手、撬棍、短钢管等)应于作业后清出作业面或集中妥善存放,违者罚款20元/次。
(12)施工间歇时不得在交叉作业面、孔洞、临边处、模板、予制构件下、高压线下、电源旁、机械旁、汽车下休息、乘凉,违者罚款20元/次,不听劝阻者加倍处罚。
(13)严禁沿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轨架攀上爬下,违者罚款30元/次。
(14)严禁作业时逗趣、打闹、聚众闹事,不得妨碍各级管理人员执行正常职责,违者罚款20元/次,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15)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指挥、架工、电工、电气焊、各种垂直、平行运输司机、小型机械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50元/次。
(16)严禁非司机动用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违者清理退场。
(17)严禁翻斗车上路、超速行驶,严禁搭乘翻斗车,违者罚司机50元/次,搭乘者罚款20元/次。
(18)非电工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违者罚款50元/次。
(19)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改电气设备,违者罚款30元/次。
(20)漏电保安器失灵应及时送检修、更换,不得自行处理或跨接直给,违者罚款50元/次,处罚项目部500元/次。
(21)施工用电必须执行“三项五线制”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碘钨灯、镝灯)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做保护接零和漏电保安器,违者罚责任者30元/次,电工班长50元/次。
(22)严禁使用移动式机碘钨灯和220V移动式手把灯(确需使用碘钨灯时要求固定使用且灯高>2.5m),严禁使用低于2.4米以下的220V照明灯,违者罚责任人50元/次。
(23)值班、维修电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离、擅离职守者罚款50元/次,对造成生大责任事故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24)氧气、乙炔两瓶同时使用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两瓶与施焊点必须保持不小于10米的安全距离,违者罚款20元/次。
(25)进行钢筋机械加工、木工机械加工和其它小型机具加工,以及易燃、易爆、有害、有毒项目作业,必须按技术交底措施和相应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不得盲目施工、冒险作业,违者罚款50元/次,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26)凡发生一起员工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次,对该工段罚款500元/次。
(27)凡发生一起员工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罚款500元/次,对该工段罚款1000~3000元/次,对工段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收到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的7天内审核完毕。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三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三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罚人民币500元,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延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3%。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误期违约致使发包人遭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诉或索赔,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误期而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此类赔偿款。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十二级以上台风;
(2)七度以上强烈地震;
(3)连续三天雨量达到100mm以上的暴雨。。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若发生设计变更,应参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建政函【2015】123号文执行。2、施工图的修改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代表委托原单设计单位同意,经监理和发包人签证后,承包人才能实施。3、设计图纸中明显存在的问题,承包人应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提出,由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出具修改补充文件。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确认:
①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差距很大,以至于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严重不符;
②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不符等所有设计变更,包括承包人因施工方便需要而提出设计变更、质量事故等,均须由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发包人指定的代表同意后才能实施,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10.2变更管理
若发生工程变更,按《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建政函〔2015〕12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工程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预算审核价的编制口径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同比例优惠后结算(优惠率为预算审核价与中标报价的比值。)
(4) 由于投标报价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具体方式见通用条款)。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具体方式见通用条款)。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施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市场材料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建德市相关文件执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施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市场材料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建德市相关文件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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