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思考与探索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其管理环节涉及税务登记、税种认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等诸多内容,各环节之间又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其日常的税收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政策制定上存在的风险
1、政策制定本身存在漏洞。如:2008年1月日以后,对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的企业,其是否可以不需经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3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某公司为2006年成立的老高新技术企业,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2009年,该公司在2007年在税务局备案享受2007-2008年度二年所得税免税优惠。由于该公司高新技术资格在2008年未到期,故在08年未提交重新认定申请(09年初提交)其在2008年是否应继续享受原免税优惠。
根据国科发火【2008】第362号文件,该公司不需要重新认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但根据国税函【2009】第203号文件,该公司2008年度又需要重新认定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对此,税企双方争议较大,基层税务机关深感困惑,无所适从。
2、政策理解不一带来的税收风险。在征管权属的确定和划分上,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国地税争税户的情况。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20号)文件,其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作为纳税人一是可以人为地去选择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征管。二是税务机关也可提醒纳税人,其想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都能自行做到。
再如,目前总局明确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但对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未做明确规定。给基层税务一线人员增加了执法风险,也给这类企业增加了税收风险。
(二)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作为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其日常的征收管理风险也比比皆是,处处体现在具体的实务之中。
一是在核定征收管理方面:具体存在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未综合考虑区域税负差异、未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规模以上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未合理确定年度检查面、行业与应税所得率不匹配等具体税收执法风险问题。
二是在税收优惠及税前扣除的备案管理方面: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减免税备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后续管理调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造成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导致税款流失;未按规定对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档案,并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未按年对纳税人备案类跨年度减免税进行跟踪管理;新办企业新办当年,季度申报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行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未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要求划分报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上级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执法风险问题。
三是在季度申报方面:存在纳税人未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未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未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季度申报时企业随意享受税收优惠等税收风险。
四是在特殊事项的管理方面:特殊事项主要涉及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清算业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关联交易、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内容,这些事项内容复杂、大多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收风险的主要成因
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即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政策制定不合理、政策理解不一,解读不够,造成一线执法人员曲解或执行出现差错;也有主观原因,如日常管理工作的缺位、干部的工作责任心问题、干部的基本业务素质不适应等等。
(一)客观原因
1、政策制定不尽合理。任何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都有其产生的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合时宜易被纳税人钻空子。如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其政策制定不合理带来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2、政策的理解和解读不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3号)中有这么一段话:“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结果地税部门就完全依据这段话,对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一律在地税征管了。其忽视了这段话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此文件下发后,由于理解不一、解读不够,造成国地税在此问题上反复争议不断,也给纳税人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主观原因
1、日常管理工作的缺位。一是管理工作重点不突出。对中心事项、中心工作、重点要求领会不深。二是疏于管理。由于所得税工作的复杂性,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无法对所得税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管理。只能做到对一些重点环节、重点内容、重点事项进行管理,造成了管理上的疏忽。所得税管理事项复杂、环节多,管理口径也不一,有时操作也不规范,这就往往会造成管理的真空。
2、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少数一线人员由于缺乏责任心或工作上不主动,对待工作的要求上不够严格,往往造成一项事情下发之后,被动应付,出具的调查报告要点不明确,内容不具体。如在财产损失审批工作方面,由于新文件对财产损失审批的证据材料要求比较细致和严格,在实际报送的资料方面大多存在核查报告要点不突出、对财产损失基本要素未列示清楚等问题。这些都是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
3、干部的基本素质不能适应管理的要求。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细致、内容繁杂、政策性极强、要求高,对一线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现有干部人员年龄偏大,接受新政策、新问题能力较弱,加之缺乏学习,其基本能力和业务素质已不能适应管理岗位的工作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主要实践与探索
按照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总体要求,我们应努力做好实践并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的新格局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这就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的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和排序,在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服务)事项梳理划分的基础上,运用风险管理等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针对不同的风险对象或风险事项,在税务机关的不同层级实施差别化的管理、个性化的服务和风险应对。
具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通过建立各层级专业团队、细化区(县)层面实体运作事项,将所得税重点、主要、复杂事项从基层分局上收到区(县)局层面进行实体化运作和风险应对,实现在区(县)、分局层面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分类分层,不断提升区(县)局实体化运作能力,逐步形成分类管理日常操作系列指引和分层事项结构清晰、职责合理、分工明确、流程科学的所得税管理新格局。
(二)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企业所得税实体化运作水平
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在基层区(县)局主要分为三个层级进行管理,即:区(县)局风险管理专业团队、分局风险管理专业团队和责任区管理员。
区局层面成立风险管理专业团队,成员可由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稽查局、办税厅相关人员组成。分局管理专业团队成员主要由分局局长、副局长以及专业评估人员(或分局业务骨干)组成。
在具体运作方面,主要通过以事项为主,结合事项风险程度高低,按照事项确定项目组,依据规定流程进行相应的处置和应对。
在具体职责的划分上,区局风险管理专业团队主要负责对各类减免税优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调查核实、审批(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优惠资质的审查、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优惠的界定工作。负责对纳税人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界定工作。负责对总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核定征收风险事项处理应对的监督及跟踪落实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备案事项的日常管理。负责提炼总结规律性、普遍性内容,使之成为工作指引或操作指南。负责选取本辖区典型行业(企业)直接进行风险事项的示范性应对。负责做好本级重大政策适用风险的集体审议或专家评审。
分局管理专业团队:主要负责本分局重大、重要事项的处理和应对。负责对享受各类税收减免优惠金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调查、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对财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调查事项的集中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对核定征收风险事项的集中应对工作。
责任区人员则负责除上述以外的所得税日常管理事项。
在工作流程方面,一是事项确定。按照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定期下发各类风险任务,由区局专业管理团队、分局管理团队、责任区人员进行相应的应对。二是建立项目组。专业管理团队或分局管理团队受理后,根据受理事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组建项目组,制定实施计划,分步实施。三是处置应对。项目组成立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所承办事项。事项处置应对可采用案头审核、实地调查等方法,项目组开展实地调查时,主管分局应派人参加。事项处理完毕后,项目组应出具处理意见,由主管分局通知纳税人。
(三)不断提升干部业务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
管理好企业所得税不仅需要有过硬的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有全面的财务知识,这对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新的税收政策不断出台,加之现行的会计知识更新较快,这就需要不断地去学习去实践,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及时学习和领会最新出台的各类所得税专业知识,保持税收政策的熟练和掌握程度。二是主动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掌握各会计准则要领。三是对财税差异内容要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比较,掌握其异同之处,指导实际工作。四是要勤于实践,不断摸索,将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使之融为一体。
作者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国税局
深圳国税探索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新路
深圳市国税局根据该市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以及征管现状,积极探索有效的分类管理办法,以“抓大、控中、核小”为思路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到抓住重点,把握特点,有的放矢。在分类管理方法的选择上,采取按税源规模、行业分类和征收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将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一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进行管理,探索出一条符合深圳特点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新路。
抓大:重点行业重点管理
所谓“抓大”,就是抓重点企业的税源管理。结合行业分类,深圳市国税局在“抓大”上,还是颇下了一番工夫。
金融保险业是深圳市四大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也是深圳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深圳市国税局管辖的汇总纳税企业集中在金融企业,总机构设在深圳的汇总纳税金融保险企业税收占总税源60.97%。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该局从2007年1月1日起对金融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将原来分散于各区、分局征管的证券、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由曾长期管理银行业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集中征管。
2007年该局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收入143.58亿元,比上年增收52.94亿元,增长171.21%。
深圳市国税局还将房地产业列入专业化管理,从而使管理更加到位。
深圳市国税局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立了定期交换数据的制度,每半年调取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受让土地到竣工备案全过程的信息,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全程监控和纳税评估。
由于掌握了第一手资料,结合有关数据信息,该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专项评估与检查效果显著。从2006年12月开展专项检查以来,该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亿元,共补缴税款3.64亿元。
深圳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曾碧强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专业化管理效果进行了概括。他说,一年多来的征管实践表明,集中管理可以依托长期积累的丰富管理经验,探索更加高效的管理办法;可以充分集中专业人才,实施专业化管理,对进一步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重点税源户的管理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控中:强化税源过程监控
所谓“控中”,就是抓好一般查账征收企业的税源管理。
一般查账征收企业的最大问题,是“经营与税收背离”。深圳企业多,税收管理员“根本招架不过来”。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深圳市国税局也是下了一番狠劲,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规范的表述是:以信息化日常管理为基础,以纳税评估为突破口,紧紧抓住汇算清缴这一关键环节,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集中力量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税基的真实性。
在这类企业中,“‘长亏不倒’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福田区国税局的一位负责人说。
深圳市国税局从两方面入手,加强对一般查账征收企业的税源管理。一方面,该局充分依托信息化优势,优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批、监控等功能,实现对一般查账征收企业覆盖性、动态性、涉税事项性全过程化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企业汇算清缴结果分析,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实施过程监控,强化了税源监控效果。
据悉,2007年深圳市国税局共评估和检查企业1221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2亿元,查补企业所得税额4000万元。
核小:征纳双方共同举证
“核小”,就是对不符合查账征收的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虽然税不多,但必须管起来。”福田区国税局的一位税务干部说。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实施纳税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收入信息不透明,而税务干部人手又严重不足,不能完全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一些企业因此成为无税户。就以福田区国税局为例,该局100多位税收管理员,要管理4万多家企业,人均管户超过400户,“跑一遍都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要完全搞清每一户企业的经营情况,谈何容易?于是,在深圳,无税户一度曾接近9成。
从2005年起,深圳市国税局就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结合深圳市国税局小企业数量多、申报亏损情况严重、征管力量不足的征管实际,他们在《税收征管法》的原则规定基础上,采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举证的方法,对连续两年申报亏损企业、管理薄弱的批发、零售、餐饮等行业的小企业原则上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变“无税”为“有税”,推行这项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少数被核定的纳税人认为自己应该查账征收,对于这部分纳税人,一方面,税务机关拿出核定征收的依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充分尊重纳税人的选择,只要企业能够证明账务规范,连续发生的亏损属实,而非虚报亏损,就可以及时恢复查账征收。于是,全市约有1000家企业,通过申请和申辩,由核定征收恢复为查账征收。
“核定绝不是‘一核了之’”,福田区国税局局长袁红兵说,“税务机关希望通过对中小企业的后续管理,促使其不断健全财务制度,最后实现对企业的查账征收,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发展。”
依法推进的核定征收,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深圳市国税局有税户占申报数的比例快速上升,2007年,该局的有税户从2004年的10%快速提高到30%。
深圳市国税局副局长杨德华表示,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符合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分配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等外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分类管理,要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级、存续年限等因素,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共性要求和特点,综合确定有利于集约化管理和体现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律的有效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一)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主要包括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应纳所得税额、利润额等),分为重点纳税人和非重点纳税人;
(二)按照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分为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就地纳税企业;
(四)按照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纳税人;
(五)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源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征管力量,综合考虑和交叉运用上述分类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认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类别划分。如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结合账证健全情况,可分为重点纳税人、非重点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信誉等级,结合税源规模、征收方式,可分为信誉好规模大的企业(A类企业)、信誉和规模一般的企业(B类企业)、信誉差和规模小的企业(C、D类企业);以账证健全程度为基础,结合税源规模,可分为税源大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小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大财务不健全企业、税源小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等。
四、重点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要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一)税源监控。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
(二)重点涉税事项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
2.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
3.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
(三)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要与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四)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分户纳税评估。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人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税源分析和预测。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五、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一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应坚持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
(一)涉税事项的管理。
1.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2.分户建立台账。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相关信息,对弥补亏损、减免税、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广告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税前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3.加强对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及时跟踪管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亏损企业,特别是连年亏损的企业和与行业情况较好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
(二)汇算清缴。以所得税与会计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减免税政策和汇算清缴要求为重点,进行纳税宣传、政策辅导和解释,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入库。
(三)纳税评估。
1.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建立行业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
3.对较多偏离指标参数、常年微利、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四)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管理和预缴所得税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异常企业的物耗能耗、人员工资、其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利用关联方处于减免税、亏损期等转移利润。
六、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一)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户籍进行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国、地税定期相互传递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做到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防止漏征漏管。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
1.通过调查了解,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2.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3.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5.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代理记账。
6.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要分解到月或季,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和预缴。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七、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
在属地化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本费用控管。通过行业调查,摸清行业的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原料库存等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信息,找出成本费用管理的内在规律。
(二)定期分析收入、税负和弹性。加强年度、季度、月度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预测模型,完善收入预测机制。重点分析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弹性和宏观税负,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查找薄弱环节,强化管理措施。
(三)纳税评估。要开展典型调查、综合分析测算,建立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投入产出等指标体系,结合行业的宏观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管理中采集的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预警值。在摸清行业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行业评估数学模型。综合运用模型和对比分析方法,开展行业评估。
(四)检查。通过日常管理和行业评估,对税负率明显偏低的行业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和行业专项检查,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八、特殊类型纳税人的管理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1.审批审核。严格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集中提取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2.信息反馈。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其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做好反馈信息的台账管理。
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评价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的价款、费用是否符合公平成交价。对不符合公平成交价的,选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加强对业务往来双方中一方处于减税、免税、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管理,防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4.就地监管。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严格就地监管,定期进行日常检查,落实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联合审计。探索有效的税务联合审计工作,加强企业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协作,稳步推进跨区域经营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情况以及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核,实现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同步开展税务联合审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加强登记管理。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
2.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3.强化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管理。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否则不得作为免税管理。
4.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
5.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应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转制为企业的,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6.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
(三)涉及特别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特别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减免税、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改组改制、交易额较大的关联事项等。
1.减免税管理。对减免税事项,要结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实地巡(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到期后,是否按规定恢复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标准了,是否取消了减免税资格;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对不需审批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按期如实申报减免税额等等。
2.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企业的管理。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影响企业亏损或微利的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情况审查,重点审查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成本费用分摊的合理性。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连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是否为正常因素。
3.改组改制管理。重点分析纳税人改组改制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是否按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涉及资产转移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亏损结转、可抵免税额等其他税收属性处理是否正确。
4.关联交易管理。日常管理中关注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情况,重点分析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申报或报税务机关备案,关联交易是否按公平成交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选用是否合理。
九、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将它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各项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企业情况
要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逐户摸清纳税人行业性质、资产和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等,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明确管理重点和目标,为科学、合理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三)因地因时制宜,合理确定分类管理方法和标准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状况,按照“区别、效能、协调、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适合本地区要求的分类管理办法。
(四)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分类管理手段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分类管理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加强内外信息采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支撑,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全面动态控管。
(五)加强动态管理,保持分类管理的科学合理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做好分类企业的调整管理工作。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是所得税收入大户,不宜频繁变动,除破产、清算等情况,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新增加的税源大户要及时纳入重点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形成分类服务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分类管理水平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与各税种联系密切,需要各岗位、各税种管理机构、各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岗责明晰、强化管理、协调配合的要求,完善分类管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要注重与内部职能部门和外部门的密切协调,切实提高分类管理的水平。
(八)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特点,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纳入税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