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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白雪华 冯春涛
在地质找矿大突破、矿业大发展中,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积极防止出现地质环境大破坏。
一、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的功能及其法化
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制度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落实点和国土管理部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
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环境管理优势,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目前,以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体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既没有涵盖地质环境也没有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很难对地质环境保护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在今后的国土资源开发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充分认识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性,更新观念,切实加强其地位,创新机制,以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为契机,充分依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优势,提高部门协调协作效率,建立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
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不是一般的行为导向,而是一种制度和法律问题。对于违反地质环境准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在新的《矿产资源法》中应该设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专章,明确规定地质环境准入的制度构成及其准入规程规范。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的构成
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制度大致包括两类:技术准入层面和经济及风险控制层面。其中技术准入层面的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及其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制度。经济及风险控制层面准入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目前,技术准入层面的制度已经建立,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而经济及风险控制层面的准入制度还没有建立。实际上,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经济准入制度是最便于操作、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制度。没有经济准入制度做保障,技术准入制度就可能流于形式。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危害的矿山项目要严把评估关,并对出具评估报告结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终生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督促检查。
3、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认定制度
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申请之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采矿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的必备报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之一。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
国土资源部应将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必经门槛,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由相应资质的核算机构编制,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代价超过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权直接驳回采矿权申请,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的依据。
5、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目前,从各省市相继开展得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来看,保证金收缴标准不一。另外对于收缴的额度是否足以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恢复也缺乏衡量尺度。
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时,可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中的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数额,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保证。对于未缴纳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只能保障对矿产开发所造成的可以恢复治理的地质环境破坏的补偿。要完全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总体效益低于总体地质环境代价的开发行为,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不可治理恢复的地质环境破坏,必须建立补偿赔偿制度。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就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能治理恢复部分的补偿赔偿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机制督促和责成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实施方对受损对象及其权益人进行补偿或赔偿。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保障矿业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环境事故对矿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的破坏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保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矿产资源开发责任主体是否投保了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业务,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治理环境义务的保证之一。对于未进行投保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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