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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乡卫生院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安全隐患,强化纠纷处置,减少医疗纠纷损失,最大限度维护病人健康,切实保护病人生命权,减少患者伤害,特制定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望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本制度中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报告程序及要求
1、不良事件报告实行即时即报,休息日、节假日上报总值班,总值班通知医务科人员处理。
2、事件发生后,立即上报科主任,并在2小时内由科主任填写《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表》。
3、据实报告,详细叙述事件的发生过程、病人情况、处理措施、可能的预后、家属反应等。
4、报告时应落实保密措施,尊重病人隐私,保护病人权利和遵守医德规范,维护医院权益。
三、报告类别
1、病人辨识事件:诊疗过程中的病人或身体部位错误(不包括手术病人或部位错误)。
2、治疗、检查、或手术后异物留置体内。
3、手术事件:麻醉、手术过程中的不良事件。
4、药物事件:医嘱、处方、调剂、给药、药物不良反应,药物过敏等相关的不良事件。
5、院内感染相关事件:可疑感染暴发事件。
6、医疗沟通事件:因医疗信息沟通过程或沟通信息失真导致的不良事件,包括检验检查结果判读错误或沟通不良。
医疗安全会议讲话稿
木兰乡卫生院 柳新明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医疗事故,防范医疗事故发生,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2002年9月1日施行了新的《医院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如何防范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其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发生的事故。根据《条例》定义,要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首先要有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和措施,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行为,培养医务人员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为了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重视。
1、照章行医
照章行医是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医疗事故定义强调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有过失的前提是因违反规定。因此,落实各项医疗管理法规,在诊疗工作中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是减少医疗事故、保证医疗安全、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照章行医也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高低,不只取决于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与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落实医疗规章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已总结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常规,国家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台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只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而且是从事医疗工作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特别是诊疗护理规范及操作常规,凝聚着古今中外历代医务人员行医的珍贵经验和深刻教训,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照章行医不仅是为了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
2、依法行医
依法行医是保证医疗机构经营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只有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资格证,才能从事医疗活动,并且只有遵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行医,才能保证其从业的合法性。依法行医也是医务人员适应新规则自我保护的有效途经之一。当前的医患关系既要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又要受法律的制约,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具备良好的医术的同时,要有依法行医的观念。然而,医疗行为是高风险的特殊技术行为,本身蕴含着对人体可能的致害因素,具有获益与致害同时发生、发展双向行为特征。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对具有法律效应重要证据的病历,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化》,客观、真实、完整、详细地记录患者就诊时的身体状况、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情况,以及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必须向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完成告知书的签署,以尊重和保护患者及家属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以德行医
医务人员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目的是救死扶伤,保障健康,杜绝医疗事故。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医务人员既要有高超的技术、强烈的责任心,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求医务人员在品格和行为上真正值得病人信任托付。这就是意味着把病人的利益要放在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具体规定了“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这是医师在执行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疾病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患者情况各异,医院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医生的素质水平差异较大,因而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也有所不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治疗,不仅受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制约,同时还受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诊疗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学科医务人员的协作水平的影响。同一诊疗操作在小型医疗机构可能因技术能力不达而发生医疗纠纷,但在大型医疗机构也发生同原因的医疗纠纷,可能就不正常。
总之,医疗活动是一项高风险、高责任的科学实践过程,难免不发生意外,甚至出现事与愿违结果。由于医学科学的特点,就应当科学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医学,看待医疗活动。
一定要增强安全和依法行医的意识。《条例》是从总体上调节、促进医患关系的法规依据,它既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针对”谁的问题。同时,医护人员只要依法行医,依规诊疗,没有因为过失而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条例》就是自己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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