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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11第十一专题民事责任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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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五)民 事 责 任 制 度,承担责任:承担后果,法律责任,违反刑法,刑事法律责任;,违法行政法,负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民法,负民事法律责任。,如何理解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犯公民或组织合法人身或财产权,并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使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受害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为债权人,侵权人为债务人;,侵权行为给侵权者带来的义务就是承担民事责任。,举例:司机老赵从甲往乙地运送特殊货物。,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身体伤害,精神损害,作为,不作为,损害的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过错的形式有故意和过失,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案例:,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校方不闻不问。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学校有过错,当然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操场是供学生活动的场所,应该属于教育教学设施。学校在施工当中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设置保护性设施,以防学生受到伤害。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任何防护设施,学校应当注意到这将对学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但该校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了鲁某的受伤。故鲁某受伤是由于学校的过失造成的。在本案中,该校正是在能够预见施工坑道将会危害学生安全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鲁某受伤的结果。,另外鲁某受伤后,学校不闻不问,一点也未采取救助措施,更是错上加错。,案例: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重庆市民多岁的郝某晚上回家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伤了头,昏迷了天,扔烟灰缸的,“,凶手,”,是谁却一直是个谜。去年月日凌晨时分,郝某路过重庆某某正街号、号楼附近时,与人闲谈被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正中头上。郝当场倒地,昏迷不醒。围观群众赶紧拨打,并火速将郝送往急救中心。经检查,郝头上被砸出了一个长,深,的血洞,头颅部分粉碎性破损,颅腔出血,耗资万元,才保住了命,但多处伤残。,扔烟灰缸的,“,凶手,”,若找不到,谁来陪?,推定过错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承担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定的责任,条件,行为人无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法律有规定。,2008,年初,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个名叫白书军的人到其村鱼塘钓鱼,因渔具触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他的家属为此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将供电企业、鱼塘的所有者、发包者、承包者、经营者及分包者共六个被告告上法庭。,问:六个被告是否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经过法庭调查确定事实如下,鱼塘和高压线之间的距高在法律许可的安全范围,且先有高压线,后有鱼糖,供电企业没有过错,其他五个被告均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到注意义务。,民法通则,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危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免责的情形:行为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危害,如自杀,公平责任原则,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数额较大);,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案例:蹦出碎石伤行人责任如何分担?,某公司司机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车轮崩出一块碎石,击中行人乙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体损伤,视力下降,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乙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8,万余元。后乙以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赔偿之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元。法院经庭前调查,查明乙生活相当贫困。,问: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如何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防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民事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时效有两类:,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二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另外还有,20,年最长保护期限:,即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客观推定,就是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可能,当事人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据此规定,适用时效中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2,、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1,、提起诉讼。即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2,、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谢谢大家!,THANKS FOR LIST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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