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WHH G 07.0520010 引言 为了加强生产系统公用工程管理,确保设备、管道、各种线路处于完好状态,水、气、汽、电及其他化工介质正常输送供应,特制定本规定。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公用工程管理。2 定义 本规定采用下列定义。 公用工程 各车间(单位或生产单元)之间或与外单位连接之化工管道、水(一次水、循环水、冷凝液、脱盐水)、气(仪表空气、生产空气、氮气)、汽(各种压力等级蒸气)、电和生产区阴井排污系统及生活区水、电、气统称为公用工程。3 职责 生产系统公用工程责任划分按公司车间管辖范围划分的规定执行。 生活区公用工程的责任单位为生活服务公司。4 管理内容4.1 公用工程的运行
2、管理4.1.1 生产系统公用工程的水、汽、气的运行方式按设计标准和程序执行。4.1.2 生产系统公用工程中供电部分的运行方式按机械动力处的管理标准执行。4.1.3 生产系统公用工程的运行指挥由生产调度处负责。4.1.4 生产系统公用工程的运行、停、运操作由责任单位按操作规程执行。4.1.5 生产系统公用工程的运行变动、停、运的命令由生产调度处发布。4.1.6 生产系统公用工程运行操作中出现的矛盾,由生产调度处负责协调。4.2 公用工程技术管理4.2.1 公用工程除供电外,技术管理的主管单位是生产调度处,应设立公用工程的全面技术档案和管线布置图。4.2.2 公用工程中供电部分技术管理的主管单位是
3、机械动力处。4.2.3 凡需在公用工程上割除或新增管线和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附变动示意图,报生产调度处会同机械动力处审批,重大项目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备案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须按有关检修施工的程序标准进行。4.2.4 各单位新开公用工程的介质、用户或用量,超过原定额指标,必须事先向生产调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4.3 公用工程的检修管理4.3.1 公用工程的检修计划(包括大、中、小修),由各责任单位提出,按时上报机械动力处。4.3.2 公用工程的检修计划经机械动力处审查后统一下达。4.3.3 公用工程的检修(除检修计划中由机械动力处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均由责任单位按规定的范围
4、承担检修任务。4.3.4 公用工程的检修质量由机械动力处组织人员验收,因检修质量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4.3.5 生产区阴井排污系统的清理疏通工作,由管辖范围内的责任单位负责。4.4 公用工程维护管理4.4.1 各责任单位所管辖的水、电、气、汽所有地下管线、阀门、阴井等设施,均应有座标图和标桩。4.4.2 凡大型设备通过地下埋设的管线时,由责任单位事先通报机械动力处采取相应可靠措施,方可通过。4.4.3 禁止将大量沙、石、土、灰渣、钢材等重材料堆置在地下设施上及附近。4.4.4 各责任单位对公用工程应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资源有效利用。5 检查考核 本规定分别由生产调度处、机械动力处按其职责范围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