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系统管理篇
(试行)
第一章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管理
第一节 机构管理
一、机构概念
建立健全的会计机构是有效组织会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会计机构。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照各级会计机构的职责范围、管理考核等需要设置了机构。本章节所称机构是指在系统中拥有机构代码、并履行相应职能的单位或部门。
二、机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系统将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不同,分为省联社、办事处、村镇银行、营业部。
(二)机构按性质不同,分为实体机构和汇总机构。
实体机构是指处理账务的机构。汇总机构是指汇总所辖报表数据的机构,按照汇总范围不同,分为省级、地(市)级、县级、营业部(支行)级四个级别。
三、机构名称
系统中机构名称分为机构全称和机构简称。
(一)机构全称应为金融许可证上的名称。内设账务职能部门全称按下列要求确定:XX村镇银行XX支行营业室,XX村镇银行核算中心等,全称最多由19个汉字组成,若超过19个汉字,做必要简化。
(二)机构简称最多由9个汉字组成,但必须保证简化后的机构简称能够准确反映该机构名称的基本信息。
四、机构编码
每一机构都拥有吉林省联社唯一的机构代码和网点号,并一一对应。
(一)机构代码的组成规则
机构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省级机构编码;第3位代表地(市)级机构编码;第4和第5位代表县级(村镇银行核算中心)机构编码;第6和第7位代表营业部(支行)编码;第8和第9位代表储蓄所编码。
机构代码后两位为“0”,代表营业部(支行)汇总机构;后四位为“0”,代表核算中心汇总机构;后六位为“0”,代表地(市)级汇总机构;后七位为“0”,代表省级汇总机构。
(二)网点号的组成规则
机构网点号由4位数字组成。实体机构网点号第1和第2位代表各县级行社以上机构(含县级机构)在全省的排序,第3和第4位代表县级行社以上机构(含县级机构)所辖网点或职能部门的内部排序。汇总机构的网点号由省联社单独排序。
五、机构业务范围
机构业务品种应与该机构金融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通过柜员的业务操作范围和柜员尾箱中的凭证来控制,系统不单独控制机构的业务范围。
六、机构间关系
系统定义了机构间的管理关系、汇总关系、清算关系、现金领缴关系、凭证领缴关系。
(一)管理关系:体现了机构间的管理控制关系,上级管理机构的柜员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下级机构的柜员及账务进行查询、打印、监督、检查。
(二)汇总关系:指机构的账务、报表汇总到哪个上级机构,系统在日终批量处理时,自动进行逐级汇总。
(三)清算关系:指机构间的资金清算往来关系。系统内实行两层一级清算,即省联社清算中心直接与县联社核算中心进行清算,因为系统内县联社一本帐,县联社与所辖机构间无清算关系。
(四)现金领缴关系:反映现金在机构之间流转的顺序。系统可灵活定义县辖范围内机构间的现金调缴关系。
(五)凭证领缴关系:反映重要空白凭证在机构之间流转的顺序。重要空白凭证应逐级领缴,严禁越级领缴,各平级机构之间重要空白凭证不允许横向调剂使用。系统可灵活定义县辖范围内机构间的凭证领缴关系。
七、机构变更
机构变更包括机构增加、更名、变更隶属关系、机构撤并等情况。
(一)机构增加、更名、变更隶属关系时,由其所属村镇银行向九台总行及省联社提出申请(附银监局批复文件),应同时上报相应标准数据统计表,格式如下:
标准数据统计表一(XX机构表)
网点号
机构代码
所属
分行号
机构名称
机构简称
城市
代码
机构地址
邮编
电话
网点
状态
是否独
立核算
网点
性质
网点
类型
网点管
理级别
总账汇
总级别
核算机构
网点属性
现金凭证是否分管
制表: 审核:
标准数据统计表二(XX机构关系表)
序号
机构代码
关系种类
归属机构
制表: 审核:
标准数据统计表三(XX机构网络ip申请表)
网点号
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机构简称
报表服务器地址
路由器本端ip
路由器上端ip
不填
不填
不填
制表: 审核:
注:机构增加、变更标准数据统计表说明详见附录。
(二)机构撤并时,由所属村镇银行向省联社提出系统内机构撤并申请(附省联社及银监局批复文件),说明拟撤并机构名称、代码、隶属关系等,同时向办事处报备。
1.机构撤并标准数据统计表
各机构上报系统内机构撤并申请时应附机构撤并标准数据统计表,格式如下:
机构撤并标准数据统计表
序号
被撤并机构
并入机构
撤并业务描述
全称
机构代码
网点号
全称
机构代码
网点号
制表人: 审核人:
(注:如果办理中间业务的网点撤销,需将中间业务代理单位编号进行上报,填列至撤并业务描述栏)
2.机构撤并流程
(1)撤并前准备工作
①全面清理核实账务,确保内外部账务核对相符;
②办理外联业务的机构撤销时,应先行撤销外联业务(大小额支付、农信银支付、支票影像、行内验印、横向联网、个人/企业征信、身份证联网核查、反洗钱等);
③跨县级行社的机构撤并,拟撤销机构与接收机构妥善处理撤销机构的债权债务划分问题;
④撤并前日,拟撤销机构不得做同城提出业务;
⑤撤并机构应处理的其他事项。
(2)撤并日的业务处理
①跨县级行社机构撤并的,被撤销机构的核算中心将归属于接收机构的各类资金划回被撤销机构;涉及固定资产划回的,由省联社科技部门进行处理。
②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各项业务处理完毕,被撤销机构将柜员尾箱现金及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在库户和待销毁户)全部上缴到上级机构;被撤销机构运送中现金和在途凭证科目不得有余额。
③柜员及尾箱的处理。通过“主管交接柜员尾箱”交易将所有柜员的空尾箱上缴,同时由两名主管柜员注销其他柜员,执行“柜员信息下传”交易,然后进行日终结账处理。
④在上级机构监督下,撤销机构与接收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3)撤并次日,由上级机构代理被撤销机构打印清单、报表、凭证。已撤销机构两名主管柜员的柜员信息维护(调出)工作由所属村镇银行主管柜员(05级柜员)负责。
机构撤并后,原撤并机构客户存、贷款账号不变,并且客户在原机构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可继续使用。
八、机构签退
机构结束一天的业务,要进行机构日结,机构日结的第一步是机构轧账,机构轧账后必须进行机构签退。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机构确实无法正常签退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邻近的机构签退。
九、机构异常处理
各营业机构在处理业务时,发现异常现象,上报村镇银行,由村镇银行填写“系统运行问题单”,反馈九台总行及省联社。
第二节 柜员管理
一、柜员的概念
柜员管理是综合业务系统的重要安全体系之一。本章节所称柜员是指在系统中拥有柜员代码,并根据授予的操作权限进行业务处理的行社员工。
二、柜员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将系统柜员进行分类。
(一)按照权限级别不同,系统柜员暂分为01级、02级、05级、06级、07级、08级、09级七个级别。
1.01级、02级柜员: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办理对内、对外业务以及对非本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实时监督的柜员。机构管库员一般为02级柜员。
2.05级柜员:在授予权限范围内,对非本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授权、对重要业务事项实时监督和事后稽核以及对01级、02级柜员进行管理的柜员,也可直接办理对内、对外业务。
3.06级柜员应为村镇银行(营业部及支行)级(含)以上账务机构负责人,主要对高风险业务、特殊业务予以授权,并监督管理其他柜员。
4.07级柜员是村镇银行设置的用于贷款异地授权的柜员。省联社、办事处不需设置09、08级柜员。
(二)按岗位职责不同,系统柜员分为现金管库员、凭证管理员、结算柜员、稽核柜员、主管柜员、前台柜员、事后监督员。
1.现金管库员: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现金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现金调剂、担保品的出入库等业务以及对大库管理等,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办理客户业务,在符合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经县级行社主管领导和会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
2.凭证管理员:负责与上下级机构间的凭证调缴、本机构柜员间的凭证调剂、手工凭证的销号、作废处理等,在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经村镇银行主管领导和会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
3.结算柜员:主要负责结算账户管理、大小额支付业务、行内汇划业务、农信银支付业务、支票影像系统业务、横向联网业务、汇票签发兑付、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的柜员,在符合岗位制约的前提下,经村镇银行主管领导和会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其他业务。
4.稽核柜员:负责对辖内机构所办理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的柜员。
5.主管柜员:在授予权限范围内,指导办理各项业务的05级(含)以上的主管柜员,一般为坐班主任(会计主管)或业务管理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柜员。
6.前台柜员:在授予权限范围内,直接为客户办理存款、贷款、代收代付等业务的柜员。
7.事后监督柜员:负责对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事后审查、监督的柜员。不得兼任其他岗位工作。
三、柜员的业务范围
系统按业务种类对所有交易进行分类,暂分为27类,称为操作标志位,然后根据每个柜员的岗位分工设置操作标志位,确定其业务范围(或称业务处理权限)。
(一)柜员操作标志位
柜员操作标志位设置用“0”、“1”表示,“0”代表不允许做此业务,“1”代表允许做此业务。具体操作标志位为:
第1位 存款业务;第2位 信贷账务;第3位 信贷信息;第4位 结算业务;
第5位 总账内部账;第6位 外汇买卖;第7位 股金业务;第8位 担保品;
第9位 额度业务;第10位 债券业务;第11位 卡业务;第12位 大额支付;
第13位 小额支付;第14位 保管箱;第15位 代收代付;第16位 稽核查询;
第17位 管理维护;第18位 公共业务;第19位 同城交换;第20位 行内汇划;
第21位 特约汇兑;第22位 省级管理;第23位 卡部业务;第24位 农信银汇兑;
第25位 银行汇票;第26位 农信银通存通兑;第27位 延边国税。
(二)操作标志位设置基本规定
在对柜员进行操作标志位设置时应注意:
1.办理同城业务的柜员必须设置存款业务操作标志位。
2.稽核柜员必须设置操作标志位第16位稽核查询和第18位公共业务,其余标志位全部设置为“0”。
3.07级柜员操作标志位除第18位公共交易外,其余全部设置为“0”。
4.柜员的操作标志位设置必须根据所办理的业务种类和范围确定,避免设置与所办理业务无关或暂不使用的业务种类标志位。
(三)柜员业务权限设置
柜员权限设置不能超过所在机构金融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柜员业务操作权限按下列要求设置:
1.现金管库员一般为02级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总账内部账、担保品、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2.凭证管理员一般为02级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总账内部账、卡业务、代收代付、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3.结算柜员一般为01级柜员,可设置结算业务、大额业务、小额业务、公共业务、行内汇划、同城交换、农信银汇兑、银行汇票等操作标志位。
4.稽核柜员一般为01级柜员,可在设置公共业务操作标志位的前提下,只设置稽核查询操作标志位。
5.主管柜员一般为05级柜员,可设置总账内部账、公共业务和稽核查询标志位。
6.前台柜员一般为01级柜员,可设置存款业务、信贷账务、债券业务、外汇买卖、卡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代收代付、总账内部账、公共业务等操作标志位。
7.事后监督柜员的业务权限设置同稽核柜员。
以上柜员操作标志位设置不是绝对的,可以在不违反操作标志位设置基本规定、不违反岗位制约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调整,涉及兼任问题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柜员设置标准
(一)机构的柜员设置标准
1.村镇银行营业部(支行):最少设置6名柜员,其中05级柜员最多设置2名、06级柜员最多设置1名。人员充足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01级、02级柜员,不允许增设05、06级柜员。
2.村镇银行核算中心:最少设置6名柜员,其中05级柜员最多设置2名,06级、07级柜员各设置1名,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可增设01、02级柜员。
3.市(州)办事处:最少设置4名柜员,其中02级、05级、06级各1名,在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可按需增设01、02级柜员。
4.省联社内设部门:计划财务、金融市场、会计结算等部门,可按需合理设置柜员。
(二)机构的柜员设置标准参考表
以上各机构柜员的级别、人数设置可参照参考表标准,参考表内容如下:
柜员设置标准参考表
级别数量
系统机构
最少设置人数
其中
01级
02级
最多设置主管柜员
05级
06级
07级
省联社内设部门
按需设置
市(州)办事处
4
1
1
1
——
村镇银行核算中心
6
2
1
1
村镇银行(支行)
6
2
1
——
注:各机构在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可按需增设01级与02级柜员。
(三)柜员设置审批要求
按照柜员配置标准,设置02级柜员需经村镇银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审批;设置05级柜员需经村镇银行会计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审批。05级柜员因特殊情况需增设的,村镇银行会计部门应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增设数量,确需增设的,由村镇银行行长(理事长)批准。
五、柜员卡
柜员卡是指柜员持有的用于在系统中识别柜员身份,并可凭以进入系统办理业务的磁条卡。柜员卡管理包括柜员卡的制作、领用、保管、使用、消磁、挂失、作废、销毁。
(一)柜员卡的制作
柜员卡由省联社卡部负责印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二)柜员卡的领用与保管
机构凭证管理员将预制柜员卡入库后,必须将至少一张预制柜员卡调剂给其他柜员入库(柜)保管,防止凭证管理员柜员卡消磁、丢失后无法领用等意外情况发生。柜员卡新增时,由新增柜员向本机构主管申请,柜员卡下发后由主管登记《柜员卡登记簿》。
(三)柜员卡的使用
柜员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仅限本人使用,严禁随意摆放或转借他人。柜员在营业期间必须坚持“卡不离身、人离卡收”的原则,非营业时间由本人自行将柜员卡入柜(屉)加锁保管。
(四)柜员卡的消磁
柜员卡因保管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消磁的,持卡柜员必须立即向本机构主管报告,由主管收回已消磁的柜员卡,并登记《柜员卡登记簿》及《柜员卡作废回收登记簿》后补发柜员卡。
(五)柜员卡的挂失
柜员卡如不慎丢失,持卡柜员必须立即向本机构主管报告,由主管对该柜员卡进行挂失处理,同时登记《柜员卡登记簿》,查明原因后补发。
(六)柜员卡的作废
柜员退休或调离吉林农信系统、已挂失的柜员卡找回,均由该机构主管收回柜员卡并登记《柜员卡作废回收登记簿》。非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柜员卡,已经发卡的,必须收回、上缴。
(七)柜员卡的检查与销毁
村镇银行会计部门要加强对柜员卡的领取、使用、挂失、补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按月抽查,每季度全面检查,对因消磁等原因作废的柜员卡要及时收缴,每半年由村镇银行会计部门进行一次销毁。
六、柜员密码
柜员密码是柜员卡密码的简称,柜员卡密码适用于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选择指纹验证方式的柜员。柜员密码的管理包括柜员密码的使用、更换、解锁、初始化。
(一)密码使用
柜员密码由柜员本人使用,要做到严格保密,不准泄露给他人。柜员输入密码时,应使用遮挡板,并要求他人回避。
(二)密码更换
柜员密码应不定期更换,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柜员在更换密码时,新密码不能与前两次的密码相同,且不得设置连续的数字或有规律的字符串。
(三)密码解锁
柜员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系统将自动锁定柜员密码。需经柜员申请,由本机构05级柜员进行密码解锁。
(四)密码初始化
柜员忘记密码,必须持本人柜员卡和身份证件,到所属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办理柜员密码初始化。办理完毕后,必须立即修改密码,否则出现不良后果由柜员自负。
七、柜员尾箱
柜员尾箱是在系统中为有需要的柜员设置的电子尾箱。
(一)尾箱的设立
柜员尾箱代码由两位数字表示,由机构主管根据业务需要审慎设立。柜员尾箱中第99号尾箱为每个机构必设尾箱,是现金、凭证尾箱;如果业务量大,凭证种类多,人员充足,可将99尾箱设为现金尾箱,98尾箱设为凭证尾箱;其他尾箱可由机构主管在保证安全、利于管理的前提下,根据营业窗口数量、业务量等情况随机或按顺序设立。至少保证一个机构设立两个尾箱,不得按柜员数量设置尾箱,且不得多个柜员电子尾箱对应一个实物尾箱,尾箱超过实际需要数量的要清空尾箱内现金与凭证后上缴。
(二)尾箱的领用
主管设立尾箱后,通过“主管交接柜员尾箱”交易将尾箱分配给各柜员,其中现金与凭证不分管的机构,99尾箱必须分配给现金管库员和凭证管理员(同一人),现金与凭证分管的机构,99尾箱分配给现金管库员,98尾箱分配给凭证管理员。
(三)尾箱的核对
柜员在轧账前须检查尾箱现金是否超过核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上缴给现金管库员。并同另一名柜员一起核对尾箱实物,双方在尾箱实物清单上签章确认后,将实物尾箱加锁入库保管。
(四)尾箱的交接
实行柜员轮班的营业网点,柜员交接班时,应进行尾箱交接。交班柜员签退后,由监交人(05级柜员负责监交)和接班柜员对交班柜员尾箱实物进行核对,无误后在交班柜员尾箱实物清单上三方签章确认。
柜员休假,必须将柜员尾箱交给接班柜员或将现金和凭证等上缴管库员。
八、 柜员授权
(一)授权的分类
柜员授权分为本终端授权、跨终端授权和异地授权三种。
1.本终端授权是指授权柜员在操作柜员的终端机上对其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2.跨终端授权是指授权柜员在同一机构的不同终端机上对操作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3.异地授权是指授权柜员在不同机构的终端机上对操作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
(二)授权的实现
柜员授权的权限划分由计算机程序控制,采用在读卡器上划卡并输入密码或指纹的方式实现。
(三)授权的规定
1.柜员授权必须坚持由授权柜员本人亲自授权的原则,以“了解该笔业务”为前提,检查所授权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大额现金收付授权时卡把并清点散把现金”等授权规定,严禁他人代替授权或对非本人权限范围内的业务进行授权。
2.被授权柜员有向授权柜员说明需授权交易情况的义务;授权柜员有了解需授权交易情况的权利。
3.任何人不得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授权柜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授权,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4.授权柜员明知需授权事项不符合有关业务制度规定仍进行授权的,授权柜员和被授权柜员对造成的后果共同负责。
5.如果某笔交易低级别柜员可以授权,则高级别柜员也可授权,仅限于01级、02级、05级、06级柜员,07级柜员只能进行异地授权,不能对本机构其他业务进行授权。
九、 柜员代码
(一)柜员代码组成规则
系统为每一个柜员分配一个柜员号,柜员号又称为柜员代码,柜员代码由六位数字组成,由县级行社(含)以上机构统一编制。柜员代码的前两位为所在机构网点号的前两位,后四位为顺序号,柜员代码全省唯一。
(二)柜员代码使用要求
柜员代码实行终身使用制,不因柜员工作调动而变动。柜员删除后,其柜员代码不允许再分配给其他柜员使用,永久保留在系统中。
十、柜员信息维护
柜员信息维护包括柜员的增加、修改、删除及恢复、柜员相应级别与业务范围的设定和调整等内容。各级机构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做好柜员信息维护工作。
(一)柜员信息新增
柜员信息新增需由新增柜员所属机构根据人事部门的员工录用审批表或所在单位出具柜员岗位证明,填制“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由县级行社及村镇银行(含)以上的会计部门对柜员信息进行新增维护。
(二)柜员信息修改
柜员信息修改需要向县级行社及村镇银行(含)以上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行社及村镇银行(含)以上会计部门对柜员信息进行维护。涉及人员调动的,申请机构还要提供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
(三)柜员信息删除和恢复
柜员因退休或调离农信系统,需要对系统中该柜员信息进行删除的,以及柜员信息删除后需要重新恢复的,必须由县级行社及村镇银行(含)以上会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员工变动的有关文件操作。
十一、柜员调动
(一)信用社范围内机构间的调动
对于调出机构,由主管执行“注销被调离柜员”交易;对于调入机构,由主管先后执行“注册被调至柜员”交易和“柜员信息下传”交易,系统将柜员状态改为未签到,后台将柜员所属机构自动修改为调入机构。
(二)县级行社范围内跨信用社(支行)的调动
县级行社会计部门主管根据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对柜员的所属机构进行维护,改变柜员所属机构。调入机构启动“柜员信息下传交易”接收柜员信息,该柜员签到后即可办理业务。
(三)跨县级行社的柜员调动
省清算中心维护人员根据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及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对柜员的所属机构进行维护。后续处理同县内跨信用社的调动。
十二、柜员离柜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不在柜员视线范围内或离开营业室),须将操作界面退到“初始界面login”下。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必须签退,若因特殊情况,柜员离柜未能按时签退,必须由本机构05级或06级柜员代为签退,在主管代柜员轧帐单上注明代签退原因,随会计凭证装订传票。
十三、柜员休假
柜员休假在三天(含)以上必须由主管执行“柜员假期维护”交易,并将尾箱交予接班柜员,柜员休假结束后再由主管执行“柜员启用”交易。
十四、柜员状态
柜员状态分为未签到、已签到、临时签退、已轧账、已签退、休假、注销调离、删除八种。
十五、释放柜员终端
如因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等外力因素造成整个机构所有柜员无法登录系统的,可向县级行社科技部门申请“999999”柜员释放某一个柜员终端。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管理附录:
机构标准数据填写说明
一、机构代码表
1.网点号(设置规则见标准数据中机构代码、网点号设置规则)
2.机构代码(设置规则见标准数据中机构代码、网点号设置规则)
3.所属分行号(填100)
4.机构名称(最多十九个汉字)
5.机构简称(最多九个汉字)
6.所属城市代码
长春 710
吉林 720
四平 730
辽源 740
通化 750
白山 760
白城 770
松原 780
延边 790
7.机构地址(三十九个汉字以内)(可不填)
8.邮政编码(6个字符以内)(可不填)
9.电话(18个字符以内)(可不填)
10.网点状态
1= 未签到
2= 已签到
3= 已轧账 - 已打印
4= 已轧账 - 未打印
5= 已签退
注:新增网点时必须填‘1=未签到’。
11.是否独立核算
Y 是
N 否
注:如果县联社为统一法人,则只有县联社会计核算中心填‘Y’,其它机构为‘N’;如果县联社非统一法人,则按法人机构填写,都是Y。办事处填 “Y”。
12.网点性质
1= 营业网点
2= 内部网点(有独立账)
3= 虚拟网点 (总账汇总)
4= 虚拟网点(手工录总账)
注:一般情况下对外营业机构其网点性质为‘1=营业网点’,只办理内部业务的机构其网点性质为‘2=内部网点(有独立账)’;各汇总机构其网点性质为‘3=虚拟网点(总账汇总)’;不进入综合业务系统但总账需手工录入系统的机构其网点性质为‘4=虚拟网点(手工录总账)’。
13.网点类型
04- 内部网点
05- 综合网点
07- 手工录总账网点
注:只办理内部业务的机构以及汇总机构其网点类型为‘04-内部网点’;其余实体机构其网点类型为‘05-综合网点’;不进入综合业务系统但总账需手工录入系统的机构其网点类型为‘07-手工录总账网点’。
14.网点管理级别
1= 省联社
2= 市联社
3= 区县联社
4= 信用社
5= 分社/储蓄所
15.总账汇总级别
1= 一级汇总机构(省联社汇总)
2= 二级汇总机构(市联社汇总)
3= 三级汇总机构(区县联社汇总)
4= 四级汇总机构(信用社汇总)
5= 五级汇总机构(信用分社及储蓄所)
注:凡属实体机构都填‘5=五级汇总机构’,其余机构按各级汇总级别填列。
16.核算机构
虚拟汇总机构不填,实体机构都填核算中心机构号。
17.网点属性
第一位:是否卡部 0:否 1:是
第二位:是否中心金库 0:否 1:是 ( 暂时不用 )
第三位:是否是 24 小时网点 0:否 1:是
第四位:是否是记录券别网点 0:是 1:否
第五位:是否允许签发汇票 1:是 0:否
第六位:是否允许办理承兑汇票 1:是 0:否
第七位:是否允许办理贴现 1:是 0:否
第八位:是否允许办理同城 1:是 0:否
注:第一位至第四位按实际填写,第五位至第八位应设置为‘1-是’,如有不开办以上几项业务可填‘0-不是’;一般情况下可填写为‘00001111’。
18. 现金、凭证是否分管
现金凭证分管填“1”,不分管不用填。
二、机构关系表
1.机构代码
2.关系种类
01- 上级清算机构
02- 上级汇总机构
03- 上级管理机构
04- 现金领用机构
05- 凭证领用机构
注:机构间现金或凭证的关系是双向的,两个机构间有一条记录就可以;汇总机构只需维护,‘02-上级汇总机构’和‘03-上级管理机构’;其余机构则需维护‘02-上级汇总机构’、‘03-上级管理机构’、‘04-现金领用机构’、‘05-凭证领用机构’。
3.归属机构
按机构的关系种类据实填写。
三、网络IP申请表
网点号、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简称同表一机构表填写要求;报表服务器地址、路由器本端ip、路由器上端ip不用填写。
第二章 柜员指纹管理系统
第一节 系统概述
一、柜员指纹管理系统定义
柜员指纹管理系统是指用于指纹登记、验证和分级管理的系统。
指纹登记是指采集指纹信息、建立指纹数据库、关联指纹信息(柜员操作不同的业务系统有不同的柜员号,可分别注册关联)的过程。
指纹验证是指柜员登录时的指纹信息与指纹数据库指纹信息的比对。
二、柜员指纹管理系统产生背景
综合业务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我省采用“柜员卡+密码”的验证方式,它虽较传统的“柜员号+密码”的验证方式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依然存在使用中的“飞卡现象”和“越权现象”,柜员卡易被盗用和仿制、密码易泄漏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此,省联社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检查“柜员卡”是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但实际操作与管理制度的要求有所偏离,导致某些业务人员在业务繁忙或因事离岗时,放松对柜员卡的管理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为此,浙江维尔生物识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银行内控柜员身份验证和授权验证的应用需求和安全需求,将活体指纹识别技术、数字信号处理(DSP)技术、通信技术与业务仿真技术相结合,以活体指纹取代现有“柜员卡”,研制开发了金指通银行柜员身份指纹验证系统,有效遏制以伪装身份、盗用密码、非法授权等方式进入银行业务系统的行为。
第二节 系统功能
一、系统组成
柜员指纹管理系统由管理机构、业务机构、员工、柜员、管理员、业务系统、设备信息等组成。
1.管理机构是指对其所辖机构员工信息和指纹信息进行增设和维护等工作的部门。包括省级管理机构和市县级管理机构。
2.业务机构是指各营业机构和需要登录系统的相关管理部门。
3.员工是指需要采集指纹信息的行社工作人员。
4.柜员是指在业务系统中拥有柜员代码,并根据授予的操作权限进行业务处理的员工。
二、机构设置
(一)管理机构设置
1.管理机构号按照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拥有的机构代码前5位设定。
2.管理机构名称按照其在综合业务系统登记的名称设定。
3.村镇银行所辖的业务机构必须使用同一指纹供应商设备。
(二)业务机构设置
1.业务机构号按照其在综合业务中拥有的9位机构代码设定。
2.业务机构名称按照其在综合业务系统登记的名称设定。
3.设置柜员信息的业务机构,不得进行删除;业务机构号码一经建立不得随意更改。
三、权限管理
柜员指纹系统的管理权限包括:超级管理员、省级指纹管理员和市县级指纹管理员。
1.超级管理员是系统初始化柜员,负责厂商设备的技术参数维护、设置省级指纹管理员。该管理员设置在省联社科技部门。
2.省级指纹管理员负责市县级指纹管理员的设置及维护。该管理员设置在省联社会计部门。
3.市、县级指纹管理员负责所辖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员工信息的维护和管理。管理员由市、县级科技、会计部门各一人担任,相互配合和制约。
注:同一管理机构下的管理员可以互相授权。
四、指纹信息
各级机构在采集员工指纹时,必须采集双手十个手指的指纹信息,指纹的比对级别选择三级以上,采集顺序需与指纹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指纹排序一一对应。如果十个手指指纹都不能采集,应向县级行社申请使用密码登录,经主管会计工作行长批准并备案后方可使用密码登录。如果个别手指不能采集可以用常用手指代替,严禁一个员工信息下有多个人员的指纹信息。
注:指纹采集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以后员工做业务时是否可以顺利的通过指纹验证,因此在采集时一定要确保员工指纹采集的质量。
五、柜员管理
1.柜员信息新增。在指纹管理系统中,只能以本人身份证件建立员工信息;员工指纹信息可与多个业务系统的柜员号关联;在同一个业务系统代码下,一个身份证件号码只能和一个柜员代码关联。
2.指纹信息管理。不操作业务系统的柜员,必须先将指纹管理系统中柜员关联关系解除,然后将其指纹信息设置为“未启用”状态。
业务系统的柜员增删时,指纹管理系统也应同步操作。员工信息与相应的业务系统中的柜员有关联时,不得进行员工信息删除。
3.员工调转。员工调动时,管理员需凭人事部门提供的员工调动证明和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进行指纹管理系统相关的业务处理。
(1)县级行社内调动时,由县级行社管理员启动员工信息变更,通过修改业务机构号码完成。
(2)跨县级行社调动时,应在原管理机构进行柜员信息及员工信息删除,在调入的管理机构重新建立员工及柜员信息。
(3)员工退休或调离农信系统时,应先将柜员关联关系解除,然后再将员工信息删除。
4.其他信息管理。指纹采集后如有其他方面需要变动的,应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行社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管理员进行处理。
六、业务系统管理
(一)登录方式
柜员指纹管理系统可以为多个业务系统提供指纹验证服务。其他业务系统需要以指纹方式登录的,应向省联社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业务系统中可以按照机构或柜员两种方式分别修改为指纹登录,确定为以指纹方式登录的严禁以其他方式登录系统。
(二)机构新增
1.管理机构新增。管理机构新增前由新增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新增管理机构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以及管理员姓名、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号码并附管理员身份证件复印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联社会计部门;管理机构新增时由新增机构管理员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到省联社会计部门完成管理机构新增、管理员新增以及管理员指纹信息采集。
2.业务机构新增。业务机构新增由相应级别的管理机构完成。
第三节 责任与义务
柜员信息指纹信息管理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随意更改技术参数、随意更换厂商设备致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2.在采集指纹时,管理员未尽职尽责,指纹采集不真实,埋下风险隐患。
3.管理员在采集员工指纹时,随意降低指纹比对级别。
4.管理员未认真核实柜员身份及柜员代码,随意对柜员信息进行关联。
5.在业务系统中使用指纹登录机构,随意修改个别柜员为其他方式登录。
6.其他违规行为造成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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