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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及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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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 行) 为贯彻实施高新区新一轮发展战略,加快动漫产业基地建设,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动漫产业相关的政策和意见,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的动漫产业包括动画、漫画、影视游戏产业。主要有如下领域和相关产品:   动画、漫画和影视游戏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制造;   动画、漫画和影视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运行平台的开发;   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   第二条 享受本政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入驻高新区动漫基地的动漫企业;   主营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研发能力强;   通过高新区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动漫产业管理办公室)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 高新区从2009年起至2011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动漫企业原创生产及扶持动漫企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基地内动漫企业原创生产。   基地内动漫企业创作的原创动漫及动漫游戏作品获国际性重大奖项,高新区予以特殊奖励;获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一次性奖励企业4万元、3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基地内动漫企业创作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市级以上电视台首播,对企业予以奖励。二维动画片在境外主流媒体首播,按片长以每分钟100元奖励企业;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按片长以每分钟50元奖励企业;在地方台(市级以上电视台)首播的,按片长以每分钟20元奖励企业;三维动画片在二维奖励标准基础上给予加倍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   基地内动漫企业创作生产的,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企业5万元;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企业5万元;经国家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动漫舞台剧,每部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动漫企业在入驻基地租赁办公及生产用房的,高新区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密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按每月20元/平方米补贴房租三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密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补贴房租三年。前两年按每月20元/平方米补贴房租,第三年按每月10元/平方米补贴房租(补贴面积最高200平方米)。   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按每万元注册资金享受1平方米生产和办公用房优惠政策,自入驻之日起,补贴房租三年。前两年按每月20元/平方米补贴房租,第三年按每月10元/平方米补贴房租(补贴面积最高100平方米)。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之前,按已到位注册资金计算。   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出台后,原则上企业优先享受省、市政策优惠。   第六条 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支持的同时,高新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营。对入驻基地的动漫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提供服务,使用费按一定比例予以优惠。   第七条 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2010年-2011年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用部分的50%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第八条 基地内动漫企业员工工资性收入达到年薪12万元以上的(含12万元),其个人所得税区级留用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九条 企业从外地聘请来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年薪25万元以上并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高新区连续三年,每年发放3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条 对入驻基地的动漫企业,长春高新区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优先提供股权投资和种子基金支持等多种投融资服务。同时积极扶持、培育、推荐企业进入非上市代办股权转让系统,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培育上市。   第十一条 基地内的动漫企业,在通过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后可享受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相关的优惠政策,但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对引进动漫企业进驻动漫基地的中介人按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限予以奖励,对为基地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期暂定三年,具体按照《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长春高新区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动漫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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