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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
作者:勉县人民法院 岳国强 发布时间:2010-01-11 17:18:25
【摘要】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只有把法律的施行委托给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运用法律专业的思维和眼光来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公正裁判的职业者阶层,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国家和人民才能放心。因此,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其最根本的要求是要服务于社会大众,法律仅仅是社会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司法工作必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民众的需求是法院不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可见,司法的大众化是当前我们更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良好的司法,当然是专业化与大众化辩证统一、完美结合的结果。所以,我们必须在坚持司法工作职业化、专业性的同时,大力推进司法的大众化和人民性,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全文6900字)
【关键词】司法 专业化 大众化 结合
一、司法需要专业化
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把司法审判看成是阶级斗争的一部分,由于无法可依,我们更多地是凭阶级感情、政治热情办案。司法审判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由于没有对法官职业特点的重视,在一些人眼中,法院就是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法官被看成是一种大众化的职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有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队伍中,造成我们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权威不足的问题,不仅法官的尊严和荣誉难以树立,最终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官法》颁布以来,对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那种仅凭政治热情和政策办案的方式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司法不是政治和政策的审判,而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审判。
强调法官的职业化,还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法官要在正义与邪恶,对与错之间做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盈不损,这项神圣的工作必须交给专业化的人,只有把法律的施行委托给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的职业者阶层,才能担当起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国家才能放心,人民才能放心。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因为这不是儿戏。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殃及无辜,就有可能使罪魁祸首逍遥法外。这犹如医生诊病,必须要懂行的医生才能看好病,如果骨科医生去治心脏病,内科医生去操手术刀,纵然看起来有模有样,但也存在着误诊害人的巨大风险。同样的民事法官分析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法官裁判行政案件,虽然都懂些法,但这些类型的案件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操作起来不会得心应手。纠纷繁简不一,难易不同,事实的模糊,证据的含混,再加上人的思维和看法难以琢磨和隐晦多变,都会给法官办理案件布下许多迷障,没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是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的。
职业性和专业化意味着法官必须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必须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法律原则,必须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运用法律专业的思维和眼光来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他们不是唯唯诺诺、唯上是从,不敢坚持真理和维护正义的官僚,而是必须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法官法》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2002年可以看成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我们可以说,随着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中国法官必须走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这已经是法治事业发展的大方向,是我们不能动摇、不能折腾的大走势。
二、司法需要大众化
我国司法还必须走大众化道路。这是因为:第一,司法大众化符合法律的本质。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其最根本的要求是要服务于社会大众,法律仅仅是人(社会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第二,司法大众化不违反法治要求。法治要求人们所奉行和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作为良法的基本判断依据就是它是否契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及是否符合民意。而民意的最好表达方式就是通过司法大众化来实现。第三,司法大众化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第四,司法大众化是法律获得社会认同的主要方式。第五,司法大众化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第六,司法大众化是各国司法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个制度。第七,司法大众化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人情和亲情都比较浓烈的国家。许多人认为这种过分浓烈的亲情和人情是阻碍中国实现法治的最重要障碍因素之一,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人情和亲情恰恰是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资源。第八,司法大众化与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并不矛盾。
司法必须走群众路线,必须为民,也是非常必要的。为什么呢?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这些年来,我们在强调司法职业化的同时,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似乎被我们更多地淡忘了,与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伴而生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也逐步淡出我们的视野,其结果是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法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并没有提高司法的权威,并没有提高法院应有的地位。相反,由于过于强调司法的专业性、职业化和精英主义的路线却导致了法院走向了自我封闭,司法被披上神秘的外衣,打官司难、执行难成为问题。司法成为让人民群众“听不懂、看不明,想不通”的怪物,成为冷漠、高傲、无人认同和接受的怪胎。
一个国家司法的社会化程度,是与民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成正比的。司法权威不能凭空而来的,司法的认同也不能仅靠法官自己认为严格依法就实现了的,司法工作必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法院不是隔离与社会的“修道院”,法官也不是深不可测的“隐士”,民众的需求是法院不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法官不能漠视处之。司法是为大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法官不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不管或不顾百姓的冷暖与生死,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必须回应民众的要求和期待,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是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因此,我们强调法官职业的专业化,不能使法律成为只有少数专业人士才能知晓的学问,不能把广大民众蒙在鼓里,不能把法律演变成少数人的专利和特权,让广大民众无法问津。法官不是一群垄断法律知识的特殊人物,不是因为垄断法律知识而高人一等的上层人物,不是需要他们去把法律问题复杂化,而是需要他们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使普通的民众能易知易行。在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时,法官面对的是普通的老百姓,因而,法官在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法言法语也必须尽可能地转化为俗言俗语,家长理短,眼里只有一些高深莫测的专业知识,而少了一些通俗易懂的运用,必然是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反而收效甚微,作用不大。但我们不能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也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办案过程中只顾程序正义而不顾实体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戴上西方的眼镜而忘了中国的国情。我们必须在坚持司法工作职业化、专业性的同时,大力推进司法的大众化和人民性
三、司法需要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
良好的司法,当然是专业化与大众化辩证统一、完美结合的结果,虽然二者很可能不是不断趋同而是平行发展。不过,任何司法精英主义者恐怕都不能否认以下判断: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不会因司法的专业性而消失;恰恰相反,司法的高度专业性也许更需要强大民意力量的介入。
如果以专业化为由排斥大众化,甚至不惜以排除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就不仅可能使司法走向神秘主义,更可能使司法成为易于受少数人操控的工具,司法就将走向堕落。考虑到现在还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公民视司法为畏途,甚至对司法工作不了解乃至误解,透过网络扩大司法工作的民意基础尤为重要。公民若不能走近司法、亲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就不可能信赖司法,也就不可能对法律建立信仰。
司法的专业化和民主化都有助于司法获得民众信任。专业化是从“供给面”看问题,订立目标与思考解决之道;民主化是从司法“需求面”看问题,强调人民如何看待司法。因此,各国的司法改革措施几乎都可以归结到专业化和民主化的两个方向。当然,专业化与民主化不仅仅指的是司法机构和审判组织上最终落实到裁判者个人的职业化、精英化与平民化、大众化身份定位,还包括一系列的组织结构安排、权利保障措施以及配套制度设计。
就司法的专业性而言,建立在法律知识、理念基础上并保障法律实现的司法职业化使得特有的司法职业传统与司法职业阶层相互强化,从而可以抵御外来干涉。就法官的职业化而言,这主要通过法官的遴选制度来加以具体地实现。而司法的民主性则主要指陪审制下的民众参与,公开审判下的社会监督,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保障,这些目标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如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上诉等)得以体现。
司法的民主化改革是世界各国的一个共同的特点。例如日本裁判员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韩国国民参与刑事裁判制度、俄罗斯陪审制的重建等改革措施都是在司法的民主性上下工夫。
专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在民事司法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过程也是纠纷解决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的过程。公力救济的权威源于其专业而不仅仅是强制。在刑事司法中,专业化是推行法治原则的要求,要求司法行为“中规中矩”。这也是应对纠纷新类型和犯罪智能化、技术性的需要,使司法技能“与时俱进”。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人民司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结合的道路。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既有专业化的特殊要求,同时也依然保留着对党的总体思想路线、政治特征、工作方式的体认和期待。这是我们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必须认真面对的最根本的民意诉求,更是人民司法应当代代传承的优良传统。只要我们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把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到促进司法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并实现自身科学发展上来,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就一定能够顺利推进。
民主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是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二是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权。当前最需要解决的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问题。如何实现人民群众的参与?最好的办法就是司法的民主化与大众化。司法民主化、大众化主要是指司法方式或方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并非是司法的群众化、运动化,并非是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地盲从民意,而是在坚持司法职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突出强调广大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一个时期以来,司法职业化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方向。司法具有较强的职业化属性,但是不能淡忘司法的人民性和大众化,否则,司法的结果就会与人民渐行渐远,司法就可能远离民众的信任,拉开与人民的距离。纯职业化的做法绝对解决不了当下的问题。我们提倡的司法民主化、大众化,是以实现司法民主为目标,倡导人民对专业化的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参与和监督。实践证明,法官职业化不能排斥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反,两者齐头并进才是解决司法现实问题的惟一正确的道路。
司法职业化和司法大众化是现代司法领域并行不悖的两条主线,与“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也息息相关。司法职业化是党领导下的职业化,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的职业化。司法职业化是司法的规范化,不是司法的形式化。要避免司法神秘化,避免脱离人民群众的衙门化。司法大众化是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目的是反映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司法大众化是司法职业化和规范化基础上的大众化,是司法的民主化。但要避免司法庸俗化,避免无视司法规律的从众司法。要注意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协调统一。
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司法具有较强的职业属性即司法专业化已形成共识。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的权威来源于公正的裁判。渊博的学识阅历、精深的法律素养、缜密的逻辑推理、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公正司法的根本前提和内在要求。因此,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司法专业化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推动,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司法大众化是相对于司法专业化而言的,司法权在本源上属于人民,司法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一国之内最广大的基本民众;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应该适合广大民众的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审判的方式方法、审判的组织形式、审判的场所应当最大限度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增强其社会阅历和综合知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应当有组织地发动民众与职业法官一起从事审判活动;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否的最终标准。司法大众化与司法专业化并不矛盾。司法大众化并不是大众司法,并不是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盲从民意,也并不是代替当事人或包办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在坚持司法专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最明显的差异在于司法的人民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倾听人民的声音,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增强群众观念,贯彻专群结合的方针,不能脱离群众孤立办案,封闭办案将司法工作神秘化。只有让人民群众走近司法,亲近司法,参与司法,信赖司法,让司法大众化重新归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赢得最为真切的群众拥护,赢得最为强劲的群众支持。
司法的大众化是当前我们更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一个能够体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统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司法改革不能脱离这个目标,脱离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照搬西方做法,单走精英路线,实现自我封闭。近年来,日本、俄罗斯、英国等国家的司法改革表明,一些西方国家也在探索、建立和完善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大众化的制度。司法大众化并非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在世界很多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多有所体现,且为近年来一些国家的司法改革所倡导。因此,我们大可不必舍本逐末,放弃本土资源中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对司法改革的走向、路径、方式、方法应当有调整,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
努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要坚持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功能,通过最大化地借助民众的智慧和生活经验,辅助专业人员知识上的不足和思维方式上的欠缺。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强化诉讼调解职能的重大意义。通过建立科学的机制,聘请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担任司法协助员,开辟司法协助网络,提高调解、和解的结案率,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要积极探索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调解新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或会同律师、社会力量共同调解,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形成前,缓解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带来的办案压力。
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很大方面来自对司法公开度的关注。进一步推行司法公开,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是实现司法大众化的重要途径。要坚决落实各项审判和执行公开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悉权利;要逐步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力度,力争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尝试网络或电视直播庭审,建立审判与执行人员简历查询制度。要公开一切依法可以公开的司法内容和工作环节,尽可能揭开人民法院工作的神秘面纱。通过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现法院内外监督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建立起及时答复、及时反馈、及时征询的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外各项监督机制有效衔接的合力。防止司法不公现象出现,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蔓延。
审判工作,司法工作要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要切实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创新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改变单纯坐堂办案、闭门办案、机械办案的衙门作风。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措施,严禁随意侵犯、限制和剥夺当事人权利。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运用法制宣传、说法引导和依法调解等方法,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四、结论
司法的专业化和大众化,是从司法特征的两个方面提出的。专业化是从“供给面”看问题,强调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司法素质和能力;大众化是从司法“需求面”看问题,强调法官司法要以人民大众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因此,强调司法的专业化或大众化,都各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对于我国司法的现实需求,是专业化与大众化的辩证统一、完美结合。我们既要借鉴国外司法专业化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法官公正司法的综合素质,又要结合我国实际,走司法大众化之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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