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D02-2014
中 国 船 级 社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
和程序编制指南
GUIDELINES FOR PREPARATION OF
PLANS AND PROCEDURES
FOR RECOVERY OF PERSONS FROM
THE WATER
中国船级社
2014年 3月
目录
引言 ..............................................................................................................................................3
第一章 总则.....................................................................................................................................4
1.1概述.....................................................................................................................................4
1.2 定义和缩写........................................................................................................................4
第二章 适用范围.............................................................................................................................5
第三章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内容与要求...........................................................................6
3.1 一般要求............................................................................................................................6
3.2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编制的内容要求......................................................................6
3.3 营救落水人员的具体实施...................................................................................................8
第四章 计划和程序的核查与检验...................................................................................................9
4.1 初次核查与检验.................................................................................................................9
4.2 后续核查与检验.................................................................................................................9
引言
2012 年 11 月 30 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在其第 91 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 1974 SOLAS 公约修正案的第 338 号决议。按照默认程序,该修正案于2014年1月1日应被视为已被接受,并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按照该修正案,SOLAS 公约第 III 章新增了第 17-1 条,要求所有船舶应备有船舶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第一章 总则
1.1 概述
1.1.1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编制指南》(MSC.1/Circ.1447)、根据本船相关设备的实际配备和布置情况专门制定,计划和程序应列出拟用于营救的设备和为最大程度减少对船上从事营救人员造成的风险而拟采取的措施。
1.1.2 船上的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均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即使可能需要以非常规的方式使用这些设备。
1.1.3 《 营 救 落 水 人 员 的 计 划 和 程 序 编 制 指 南 》 应 与 《 营 救 技 术 指 南 》(MSC.1/Circ.1182)和《寒冷水中生存指南》(MSC.1/Circ.1185/Rev.1) 共同使用。
1.1.3《营救技术指南》(MSC.1/Circ.1182)供了一些如何使用特定型式的设备营救落水人员的例子,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编写。
1.1.4 按照 SOLAS 第 III 章第 17-1 条,营救行动的启动和持续应由营救船的船长自行决断。
1.1.5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作为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A 部分第 8 条所要求的应急演练计划的一部分。
1.1.6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由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编写,并保存在船上供学习和训练使用,供随时检查。
1.1.7 本指南旨在为业界满足公约要求提供参考,附录模版内容在编写计划和程序过程中可结合本船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1.2 定义和缩写
1.2.1 本指南所用定义和缩写与 SOLAS 第 III 章和 LSA 规则一致, 就本指南而言:
.1 落水人员:系指本船因意外导致的落水人员或从本船以外的船舶或海洋结构物或其他交通工具上落水的人员;
.2 营救:本指南所指营救,包括依据求救信息或发现目标的主动营救,以及协助他船采取的营救辅助或经评估本船无法采取营救而实施的对待营救落
水者的合理守护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海上船舶的独立或协同营救、船舶与直升机的协作营救和船舶对落水人员的合理守护。
2.2 非国际航线船舶的营救作业可借鉴本指南内容作为参考。
2.3 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配备时间要求如下:
2.3.1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应在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后进行的第一次设备安全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取较早者)之前符合本要求。
2.3.2 2014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应在接近于船舶建造检验完成,最晚不迟于签发设备安全证书之前符合本要求。
2.4 符合 SOLAS 公约第 III 章 26.4 条要求的客滚船应视为符合本计划和程序的配备要求。
第三章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计划应使用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编制,若他们的工作语言发生变化,应使用新的工作语言编制计划。
3.1.2 计划和程序旨在为船长和船上其他船员在营救落水人员时提供指导,最大程度减少对船上营救人员和落水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因此,应尽可能使计划在结构上、逻辑上和及时性上均能提醒船长和船员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
3.1.3 船上有关图纸和资料如总布置图、有关救生设备布置的图纸或资料、船舶操纵手册等,以及用于营救落水人员设备的操作说明应与本计划保存在一起,以增强反应能力,减少差错和失误。
3.1.4 如必要时,船东、营运人或船长应对计划定期进行核查,确保所制定的计划是最新的,资料、设备的更改和变化应尽快纳入和反馈到本计划。在使用本计划进行营救落水人员后,船东、营运人或船长应对本计划进行验证,必要时进行相应修正或更新。
3.1.5 为了使本计划得以有效实施,应建立训练和演习程序,可以结合船上例行的人员落水应急演练使船员熟悉该计划和程序以及相关设备的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3.1.6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纳入船上安全管理体系,作为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A 部分第 8 条所要求的应急演练计划的一部分。
3.1.7 船上的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均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即使可能需要以非常规的方式使用这些设备。
3.1.8 按照 SOLAS 第三章第 17-1 条的要求,启动营救行动、继续营救行动和终止营救行动应由营救船的船长依照其专业判断自行做出决定。
3.2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编制的内容要求
3.2.1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编制应满足《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编写指南》(MSC.1/Circ.1447)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营救技术指南》(MSC.1/Circ.1182)、《寒冷水中生存指南》(MSC.1/Circ.1185/Rev.1)和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IAMSAR)第三卷提供的指导。公司在编制计划和程序时应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 船长及船员的职责
计划和程序中应明确船长和有关船员在营救落水人员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比如谁负责营救,谁负责船舶安全等,便于船上人员能够快速、有效地实施本计划和程序。计划和程序中还应明确启动营救行动、继续营救行动或终止营救行动应由营救船的船长依照其专业判断自行做出决定。
.2 营救落水人员的培训、演习和记录
计划和程序中应对船员的培训和演习的频次及要求做出规定,这种演习可同船上的其他定期演习同时进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3 营救设备
营救设备包括船上的救生设备和可用于营救落水人员的其它设备,即使可能需要以非常规的方式使用这些设备。计划和程序应列出营救设备的数量及明细清单。如果配备了专用营救设备,如捞网、吊篮和气胀式救生圈抛投器等,应在这些设备上清楚地表明其所能承载的最大人数(每人体重以 82.5 公斤计)。并应指定专人按要求对营救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 减少对营救人员和落水人员造成风险的措施
3.2.2 风险评估
在编写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留下详细记录,主要包括危险识别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识别出影响营救落水人员的危险因素及其后果,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危险识别的分析对象应包括拟使用的设备,应考虑预期的条件和船舶特有的特性。船舶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程序应具体说明预期的条件,基于这些条件可以实施营救操作而不会对船舶和船员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程序应考虑但不限于:
.1 船舶的操纵性能;
.2 船舶的干舷;
.3 可以营救落水人员的船上的位置点(一个或多个);
.4 拟用于营救操作的设备的特性和局限性;
.5 可用的船员和个人保护装备(PPE);
.6 风力、风向和水雾喷溅;
.7 有义波高;
.8 波浪周期;
.9 浪涌;
.10 航行安全。
3.2.3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便于落水人员向船上转移,同时应将因撞击船舶舷侧或其它结构(包括营救装备本身)而导致人员受伤的风险降至最低。
3.2.4 实施营救操作的位置应远离船舶螺旋桨,并尽可能在船舶平行舯体范围以内。
3.2.5 在实施营救操作的区域,应设有照明光源,需要时,应设有动力源。
3.2.6 在可行的范围内,营救程序应考虑到落水人员在营救过程中需要平躺或近乎平躺(如躺在“折叠躺椅”上)。任何时候都应避免落水人员在营救过程中呈现直立姿态,因为那样做体温过低的伤员会有心脏骤停的危险(参见《寒冷水中生存指南》(MSC.1/Circ.1185/Rev.1))。
3.3 营救落水人员的具体实施
3.3.1 计划和程序应对营救落水人员的具体操作和在实施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风险评估、应采取的措施等做出详细说明,具体操作包括营救落水人员计划的制定,营救前的准备、将落水人员带至船侧和营救上船,对营救后人员的安 置 和 照 顾 , 以 及 对 无 法 营 救 人 员 的 守 护 等 。《 营 救 技 术 指 南 》(MSC.1/Circ.1182)、《寒冷水中生存指南》(MSC.1/Circ.1185/Rev.1)和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IAMSAR)第三卷对营救落水人员给出了详细的指导,
在编写计划和程序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指导和建议。
第四章 计划和程序的核查与检验
4.1 初次核查与检验
4.1.1 船舶应配备适合于该船舶的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计划与程序,该计划与程序应基于船上现有的布置和设备来编制,并保存在船上以供需要时使用。
4.1.2 计划与程序的内容应符合 MSC.1/Circ.1447《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的编写指南》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到:
.1 MSC.1/Circ.1182《营救技术指南》,以及
.2 MSC.1/Circ.1185/Rev.1《寒冷水中生存指南》。
4.1.3 初次核查与检验时应确认营救落水人员计划和程序的内容是否满足上述要求。另外,还应确认计划与程序所涉及的布置与设备,如救助设备/救生设备、专用营救设备、照明光源布置等,是否处于可用状态。如果船舶携带有专用营救设备,应清楚地标明其所能承载的最大人数(体重取 82.5kg/人)。
4.1.4 核查营救落水人员计划和程序、相关的操作手册、维护保养计划等文件都已放置在船上。
4.1.5 对营救落水人员计划和程序涉及的布置和设备,必要时可进行效用试验。
4.1.6 验船师在满意地验证上述要求后,应在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封面上注明“确认(Confirm)”并签署,加盖业务章。
4.2 后续核查与检验
4.2.1 结合年度检验范围及以上的设备安全检验,应确认船舶上是否保存有营救落水人员计划和程序,并核查应急演练记录。
4.2.2 应确认该计划和程序是否保持最新有效:如船舶总布置发生变化影响到该计划和程序的实施,指定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化,更换了相关设备,诸如此类情形,均应及时更新该计划和程序。若涉及更换船旗、船东、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必要情形时,应重新编制该计划和程序。
4.2.3 确认计划和程序涉及的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