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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西鑫苑名家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最终版)!鑫苑公司标准化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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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_郑西鑫苑名家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出卖人:荥阳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买受人: 国 籍: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欲购买由出卖人开发建设的【郑西鑫苑名家】中【 号楼 单元 户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在签定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依法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依法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及“五证”等证明文件,以及项目所在城市【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文

2、件。买受人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及可能存在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第一条:“买受人信息”和送达方式1、买受人确认,买卖合同所填写买受人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均为准确有效。买卖合同有效期内,如买受人的通信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买受人应在变更后立即亲笔签发、向出卖人送达变更通知书,经出卖人指定专人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通信地址或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出卖人,造成出卖人任何通知未能实际送达买受

3、人的,出卖人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买受人,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全部承担,出卖人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出卖人给买受人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在【项目所在地主要报纸】或当地其他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买卖合同中载明(含买受人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报纸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第二条:贷款付

4、款(如涉及)1、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拟申请贷款银行关于办理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下同)所需条件、程序及所需费用,并已向相关银行了解其贷款资格和可贷额度。买受人承诺其实际情况符合贷款办理条件,并无条件接受贷款银行等相关单位贷款资格审查。出卖人不保证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银行的批准。买受人已充分认识到,贷款银行可能会因买受人不具备贷款资格或存在不良记录而拒绝贷款,或者提高贷款首付款比例。该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买受人应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指定的贷款银行提交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并在买卖合同签订当天签署借款合同。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

5、按揭贷款手续,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因协助而承担责任。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导致买受人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房款的,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买受人申请贷款额度与贷款银行批准额产生差额,或者国家调整购房贷款政策,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付款通知之日后7日内自行付清差额部分,或者在贷款银行公布新政策之日起7日内补足贷款所需首期房款及其余房款,以获得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买受人承诺其已具备贷款条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购房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出卖

6、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7日内变更付款方式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如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即出卖人在该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送达贷款银行前为买受人偿还房款贷款提供担保),则:(1)买受人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发出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将出卖人代其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及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支付给出卖人,同时自出卖人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向

7、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代偿银行款项及损失赔偿金)万分之五的补偿金。(2)买受人没有按本项第(1)小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包括违约金)延迟达30日,构成买卖合同项下严重违约。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除有权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外,还有权扣除其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3)如买受人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贷款银行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则买受人除应照本条前款约定向出卖人还款、赔偿及支付补偿金外,自出卖人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偿还所有担保贷款本息之日起,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等

8、自动解除。买受人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十条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前,如买受人存在违反本条第5项约定行为,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垫付款项仍未获偿还的,则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及其后,出卖人有权不向买受人交房,直至买受人还清所有欠款为止。如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出卖人有权不再向买受人交房。双方特别明确,本项约定效力优先于所有双方相关约定。第三条:房屋交付1、在该房屋符合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并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按买受人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执行,出卖人就此不承担延

9、期交房责任。为免疑问,买受人提出有关房屋及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工艺等优化意见和要求,不作为交房验收条件,不作为退房事由。是否采纳,出卖人有最终决定权。2、在出卖人具备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但无义务)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买受人应出卖人房屋交付通知(含电话、传真、信函、报纸等形式)确定的交付开始时间7日内,或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仅适用于出卖人未发出房屋交付通知的情形),到房屋所在地或出卖人另行通知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包括签署房屋交接单、支付应付未付房款(如有)和该房屋各类代收代缴费用(如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他项权证费、工本费等)。如买受人未付清前述款项

10、,视为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该房屋涉及面积差价款的,在房屋实测后结清。买受人未补足应交面积差价款前,出卖人有权留置房屋暂不交付,且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面积差价款涉及税费增减由买受人承担。3、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或买受人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且视为出卖人在房屋交付通知所确定的交付手续办理开始之日后第7日或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出卖人未发出房屋交付通知的情形)已经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出卖人除根据买卖合同规定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外,该房屋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均

11、由买受人承担。基于该房屋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均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并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如买受人逾期30日仍未办理交付手续、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则买受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明确,该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买受人要求整修的,整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4、如发生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可据实顺延交房日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2) 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房屋所在项目

12、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临时措施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3) 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4)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突发事件导致延期交付。(5)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前仍有到期应付房款或其他费用(含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税费)尚未付清。(6)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形。5、如发生本条第4项第(5)小项除外所述延期交房情况之一,出卖人应在发生该情形后30日内通知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有关政策文件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出卖人未履行本款所述通知及提交文件义务,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延期交房责任,但不可

13、抗力等客观原因或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6、出卖人自身原因造成未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则:(1) 买受人给予出卖人3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2) 如宽展期届满后出卖人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自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第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四条:房屋质量、装修装饰、设备标准1、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对该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2、双方确定,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问题仅指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的房屋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14、3、如买受人收房后该房屋发生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结论,认定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经出卖人复核确认的,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4、如该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或装修问题,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属保修期内开发商依法应保修范围,并经出卖人复核确认的,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否则以出卖人通知或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视为交付日。5、买受人收房后该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属保修期内开发商依法应保修范围,并经出卖人复

15、核确认的,出卖人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买受人确认,该房屋装修、设施标准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其中未提及的装修及设施不属于出卖人负责范围。如交付时该房屋装修装饰达不到约定标准,出卖人应在双方确认之日起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纠正。如逾期仍未达到标准,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已付房款百分之一);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按本补充协议第十条执行。除上述补救措施及补偿外,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装修装饰达不到约定标准影响使用为由,要求补偿或者提出其他要求。7、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

16、通道护栏及其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不得封闭室内煤气(或天然气)管线,不得随意调整煤气(或天然气)管线;不得封闭管道井的检查口。买受人或其他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该房屋飘窗(如有)时应自行负责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邻住户权利。买受人如需安装防盗网,应按物业服务公司规定办理。8、买受人使用不当(含装修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无论该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保修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出卖人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9、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对买受人或其毗邻业主履行保修义务时,买受人应予配合,否则因此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

17、由买受人承担。10、买受人知悉买卖合同列明的石材、天然石材及地板等材料(如涉及),因其自身特性会存在色差。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保证不以该等材料存在色差为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第五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双方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如有)。2、买受人确认,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国家或该房屋所在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涉及契税等税费,买受人保证按调整后标准交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该房屋所在地政府对购房出具任何补贴政策,均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政府查明和办理,出卖人给予必要的配合,但不承

18、担补贴落实或担保责任。3、如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则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代办单位统一办理。买受人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代办单位出具委托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并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预交契税、专项维修资金、测绘费、产权代办费等税费。如买受人选择自行缴纳税费,则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出卖人移交全部完税、缴费证明,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按本补充协议有关买受人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约定执行。买受人应保证提供给出卖人的文件、资料均为完整、真实、合法。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认为买受

19、人提交资料不完整或有瑕疵,买受人必须于收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或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重新提交符合通知要求的文件、资料。如买受人未按照本项前述约定提交资料或预交税费,或未按通知要求重新提交资料、文件,则每迟延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出卖人因此遭受损失(包括买受人未办理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造成出卖人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等),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据实赔偿。出卖人有权暂停代办该房屋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直至买受人提供全部符合要求的资料、缴纳相关税费。4、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依法自行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委托出卖人或代办

20、单位办理,则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或代办单位要求无条件配合。5、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出卖人按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累计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总房款1%。为免疑问,出卖人已提交资料,因政府部门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该房屋所在建筑初始产权登记、影响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的,不属于出卖人违约情况。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出卖人选聘【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包干制,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价格为准。买受人签定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同时,须签定临时管理规约等有关文件。第七条:墙体与屋面、车位

21、等1、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底商(如有)为商业用途,且该底商的屋面、墙体的使用权及受益权归底商所有权人所有,该所有权人有权自行使用或提供给第三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店招、广告位等设施),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2、双方就该房屋所在项目所有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等权属、收益等权利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1)房屋所在项目中规划的所有的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所有规划的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等全部归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享有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不因该房屋买卖而受到任何影响。(2)如买受人需使用归出卖人所有的地上车位、地下车位

22、,则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协商一致,以有偿方式取得相应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如因出卖人将车位已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无法提供给买受人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双方特别明确,该房屋所在项目内住宅或公寓(如有)的地上、地下车位,以及其他相应配套车位等,买受人不享有任何权益。第八条:规划及设计变更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出卖人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向出卖人做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视为买受人接

23、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买卖合同继续履行。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房屋、提出退房或主张其他权益。3、(如适用)买卖合同附件所示该房屋所在区域的平面布局为暂定。如为优化原因进行调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则出卖人可自主实施,不需提前征得买受人同意。但如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相关通知,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回复,或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视为买受人同意并接受该调整。第九条: 广告效力及示范单位1、甲、乙双方有关该房屋的权利义务,均以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及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相

24、关协议约定为准。出卖人在签署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及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相关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以及展示沙盘所述内容,仅为要约邀请,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房实际情况为准。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认为,出卖人(包括其销售代理机构)发布或提供商品房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内容属于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具体明确说明和允诺,且对买卖合同订立及房价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主动要求出卖人确认该等广告或宣传资料为买卖合

25、同组成部分并加盖公章。除书面记载于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之外,任何的口头承诺和保证,均不构成出卖人的合同义务。2、该房屋装修、户型结构等,均以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图约定为准。出卖人不因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以外的文件、图纸等,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3、该房屋所在项目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屋面绿化景观及其色彩效果,均以实际建成为准。如出卖人宣传资料与实际建成效果存在差别或局部调整,出卖人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4、该房屋所在项目内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沙盘、模型等所展示上述环境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出卖人就此不对买

26、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合同解除1、买受人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所付【贰】万元定金,在买卖合同签署后即转为买受人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履约定金。2、买受人签署本补充协议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持该授权委托书,在房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办理解除该房屋备案、预告登记等撤销手续。3、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卖人有权扣留买受人履约定金不予返还,且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3%的违约赔偿金。出卖人因签署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费(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以及交易手续费等)、销售佣金、签约律师费以及因此

27、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购房款(无息)前将履约定金和上述税、费先行予以扣除。买受人购房款不足以抵扣履约定金和前述税费及的,出卖人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偿。如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付款,除承担前述责任外,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撤销贷款的所有手续,如确需出卖人协助的,出卖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支付。如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补偿。(2)如合同解除后需办理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撤销手续,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因购买该房屋使买受人或任何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办理户

28、口迁出手续,恢复该房屋相应的户口指标。如买受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或将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仍未能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撤销手续或将户口迁出的,则自逾期第21日起,买受人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之前扣除前述违约金,且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强制买受人履行前述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和迁出户口的义务。(3)如合同解除,需买受人腾退该房屋的,除出卖人书面允许保留的装修(出卖人无需补偿装修费)外,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发出腾退房屋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房屋恢

29、复至交付时原状,解除该房屋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将该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则除继续承担前述责任外,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的2作为赔偿金。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前扣除前述赔偿金。如买受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腾退房屋,出卖人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并有权通过公证等形式,自行腾空该房屋内买受人物品,由此造成损失或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则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解除合同,则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买受人系以一次性付款

30、方式购房,则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不含履约定金)及其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双倍履约定金;买受人交予出卖人的代缴税、费(不计息)。(2)如买受人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则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不含履约定金)及其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其中买受人首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按银行与买受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执行);双倍履约定金;买受人交予出卖人的代缴税、费(不计息)。买受人明确同意,前述出卖人应返还款项中买受人尚欠银行的按揭

31、贷款及利息,出卖人有权直接返还给贷款银行。(3)双方明确,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本条本项前述列明款项即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4)买受人应按照本条第2项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户口迁移手续,腾退并向出卖人交还该房屋,否则应承担本条第2项约定的相关责任。5、除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外,如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事由,出卖人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解除权及责任追究权(如有)。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其影响的一方

32、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否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发生。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尽可能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解决方案,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根据建筑结构需要,该房屋室内可能天棚局部有结构梁、沿墙有结构柱或剪力墙,可能有明管或管道井,可能临近通风口。前述情况最终以交房实际为准。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2、本项目红线外不属于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红线外范围的调整

33、、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对红线以外的规划变动不承担任何责任。3、买卖合同约定的该房屋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可能变更,最终均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定为准。如有变更,不影响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履行。4、出卖人可在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标识。如涉及政府审批手续,由出卖人自行办理并相关税费。出卖人无须就前述设置标志、标识向买受人或其他产权人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5、该房屋的水、电、天然气等能源费及有线电视、电信、网络等费用,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按公用事业部门收费标准执行。6、本补充协议经

34、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双方均清晰知晓所有内容及可能的法律效果,愿意承担。双方同意不援引法律有关格式条款有关规定,不要求对方承担约定之外责任。7、本补充协议项下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8、在买受人办理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前,如买受人拟将该房屋购买人更名、加名或减名(无论是否涉及直系亲属),或将该房屋转售、赠与他人或与他人置换,买受人应依法自行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出卖人没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办理购房手续更名。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出卖人不承担责任。9、如买受人曾签署该房屋认购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均在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生效

35、同时失效。10、买受人保证其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购房款为其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不会被法院、公安或任何有权机关追溯。如因买受人已付购房款被有关机关追溯、冻结或导致出卖人丧失占有,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该房屋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损失。11、质量保修约定(1)买受人不得对出卖人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设定额外条件,否则买受人承担因此扩大损失和责任。相邻业主侵权或者不配合维修造成损失的,不属于买卖合同项下出卖人责任范围,买受人应自行向该侵权人(相邻业主)主张赔偿。(2)双方同意就该房屋交付后工程质量问题补偿执行如下约定:如经鉴定属严重质量问题的,出

36、卖人承担的合理补偿最高限额为买受人已付房款的10%且不超过5万元;买受人要求补偿额超过前述最高限额的,出卖人有权拒绝补偿,届时双方按解除合同处理。经鉴定属一般质量问题的,出卖人承担的合理补偿最高限额为买受人已付房款的4%且不超过2万元;买受人要求补偿额超过前述最高限额的,出卖人有权拒绝补偿,届时双方按解除合同处理。对空鼓、裂缝、抹灰不均匀、墙面不平整、阳台或飘窗渗水等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常见质量瑕疵(如涉及),买受人不得在出卖人履行维修义务后再要求赔偿或补偿。12、如该房屋属商业用途,则买受人开办商业服务项目必须遵循本项目商业规划,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利。13、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本项目后续

37、各期开发施工所需,可对项目内道路合理临时使用并理解可能产生灰尘、施工噪音,并承诺不就前述事项向出卖人主张权利。14、买受人已充分知悉项目所在城市限购政策规定,承诺其提供购房资料真实合法。出卖人对买受人提供购房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审查义务。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及政府限制购房政策变化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前述情形致使买受人不能正常办理备案手续及办理产权证的,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7日内无条件配合出卖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逾期办理的,买受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零点三的违约金。第十三条:补充协议的效力1、本补充协议在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同时签署,与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与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的,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生效;一式肆份,出卖人持叁份,买受人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共有人(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地点:【郑西鑫苑名家】售楼处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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