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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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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秩序,对于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它要求行政运行主体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化机制,即做到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行政行为的程序化和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在这种大趋势下,计划生育工作如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一要求,其行政运行就难以发挥作用,各项工作的开展将面临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维护人民

2、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服务群众,保障公民权利。 (二)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内在要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目前,人口过多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人口结构不尽合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现计划生育仍有相当难度。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加之大多数地区的低生育率主要是依靠

3、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的,当前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相当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还很不规范,这就要求在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重视教育、加强服务的同时,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注重用法律来引导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保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的规范性来解决行政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盲目性;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行;同时,要用法律来明确和调整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实现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创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初步构建了以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将计划生育全面纳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轨道,实现了人 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制的重大转变,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基层政府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了加快工作进度,完成上级分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习惯于靠行政手段和强迫命令推行计划生育,甚至滥用手中权力,损害群众利益,这势必将脱离群众,败坏计划生育的声誉,严重损害党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从法律和制度上对计

5、划生育行政行为加以规范。只有坚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才能赢得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支持和参与,才能创建和谐计生、和谐社会,使人民群众真正投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去。 (四)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必然要求贯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中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对保证计划生育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一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生违

6、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一致,也与党和人民的利益需求相矛盾。因此,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能够依法行政。 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几年来,广大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识大为增强,工作行为更加规范,有力地推动了计生工作开展。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的理念不强。个别地方不坚持依法行政,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懂计划生

7、育法律法规,既不认为自已超生等行为是违法的,也不懂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二)计划生育执法水平不高。由于习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少数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干部重政策、轻法律,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部分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把执法权异化为特权,其表现为。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

8、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四)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难以尽快进入角色,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

9、针,也是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实践“三个代表”,坚持依法行政,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一)继续贯彻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为: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城镇 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来进行管理。2001年9月,中共

10、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此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9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的两部计划生育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规范人们婚育行为、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稳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要继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逐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施行,为人口与计

11、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快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规、规章,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以保证计划生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意识。一是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熟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决策和领导该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加强计划生育系统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使计划生育部门的广大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和计划生育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对

12、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又要依法保障自己在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法制机构,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公正廉洁的计划生育行政队伍,是实现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要求,加强培训,定期考核,持证上岗,打造一支知法懂法、操行高洁、能力高强、思想高尚、追求高远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 (五)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保证计划生育依

13、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主要健全五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对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受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对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理,做出判决;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实行监督;三是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通过受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和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对下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监察、审计活动对机关内部和行政执法监督;四是社会监督,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

14、协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报纸、广播、电视等舆论的监督;基层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群众举报和信访监督等;五是党的监督,党 第二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定稿)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秩序,对于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它要求行政运行主体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化机制,即做到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行政行为的程序化和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在这种大趋势下,计划生育工作

15、如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一要求,其行政运行就难以发挥作用,各项工作的开展将面临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合法 权益,服务群众,保障公民权利。 (二)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内在要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目前,人口过多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人口结构不尽合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

16、响还将长期存在,实现计划生育仍有相当难度。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加之大多数地区的低生育率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的,当前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相当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还很不规范,这就要求在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重视教育、加强服务的同时,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注重用法律来引导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保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的规范性来解决行政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盲目性;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行;同时,要用法律来明确和调整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实现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稳定低

17、生育水平。 (三)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创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初步构建了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将计划生育全面纳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轨道,实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制的重大转变,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基层政府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了加快工作进度,完成上级分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习惯于靠行政手段和强迫命令推行计划生育,甚至

18、滥用手中权力,损害群众利益,这势必将脱离群众,败坏计划生育的声誉,严重损害党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从法律和制度上对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加以规范。只有坚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才能赢得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支持和参与,才能创建和谐计生、和谐社会,使人民群众真正投入 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去。 (四)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必然要求贯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中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对保证计

19、划生育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一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生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一致,也与党和人民的利益需求相矛盾。因此,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 能够依法行政。 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几年来,广大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识大为增强,工作行为更加规范,有力地推动了计生工作开展。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仍然 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依

20、法行政的理念不强。个别地方不坚持依法行政,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既不认为自已超生等行为是违法的,也不懂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 法权益。 (二)计划生育执法水平不高。由于习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少数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干部重政策、轻法律,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以权代法,以言代 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部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把执法权异化为特权,其表现为: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

21、的尺度;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四)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难以尽快进入角色,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

22、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也是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实践“三个代表”,坚持依法行政,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一)继续贯彻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为: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

23、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来进行管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此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9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的两部计划生育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规范人们婚育行为、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稳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要继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

24、法,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逐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施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快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规、规章,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以保证计划生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意识。一是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熟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决策和领导该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加强计划生育系统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使计划生育部门的广大干部和职工

25、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和计划生育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又要依法保障自己在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法制机构,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公正廉洁的计划生育行政队伍,是实现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要求,加强培训,定期考核,持证上岗,打造一支知法懂法、操行高洁、能力高强、思想高尚、追求高远

26、的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队伍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 (五)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保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主要健全五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对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受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对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理,做出判决;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实行监督;三是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通过受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和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对下级计划生育行政

27、机关的执法监督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监察、审计活动对机关内部和行政执法监督;四是社会监督,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报纸、广播、电视等舆论的监督;基层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群众举报和信访监督等;五是党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和党的组织是否模范执法和守法实行全面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做出党纪处分等。通过对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可以逐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管理进程。 (六)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计划生

28、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农村基层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依法管理”,组织群众参与讨论、研究、决定本社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群众民主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这些有益的探索使基层民主管理计划生育的机制不断完善,有力地推进了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的深入发展。 第三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制度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 一、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制度 1、每年要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两次以上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培训班,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认识,树立人口意识,人均观念和

29、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观念。 2、建议党委,政府把人口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层层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亲自督促人口目标责任书中项目的落实,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 3、亲自抓人口计划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与考核,并按照签订的目标进行兑现奖惩,建议党委、政府在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奖励表彰、提拔晋升中把计划生育作为项重要指标。 4、各级人口学校都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教育作为必修课,抓好对党员和于部的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教育。 二、依法执收执罚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

30、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会计法、国家审计法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依法建立健全执收执罚内控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禁止一切经济活动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2,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一定要分别依据国务院第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计生委(99)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征收,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3,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一定要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减免缓等。 4、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

31、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款。收费票据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月报表,按照要求定期缴销票据。 5,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金融部门进行缴纳,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按有关规定杜绝收取计划生育各类保证金(押金),禁止变相收费和搭车收费。 6、单位内审与审计部门联合,定期对依法执收执罚有关的程序、项目、标准、范围、交款方式、票据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看是否按照有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操

32、作,重点揭露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擅自减免缓以及管理不完善、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7、定期对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进行审计,看是否实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坐收、坐支、贪占挪用及私设小金库、滥发资金,实物、福利费等。 8、凡在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工作中,不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擅自设立,变更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截留克扣,贪占挪用、坐收坐支,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33、追究刑事责任。 三、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业务培训制度 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市计生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班,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计划生育“法三规”和省条例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奉献、权力就是责任的理念,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对考试合格人员,发给上岗证书。 2,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或检举。 3、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市汁生局举办的法律法

34、规培训班,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新思想和新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计划生育执收执罚错案追究制度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一)在计划生育执收执罚过程中,根据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1、执收执罚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2、执收执罚行为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3、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

35、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4、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造成的错案,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2、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于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

36、由审核和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3、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3、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子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1、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2,越权

37、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5、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3、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六)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1、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2、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3、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

38、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5、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发生错案的,应当自错案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八)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抄送原处理机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子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九)依法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计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

39、案,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五、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和三乱治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各行政村对本单位计划生育执收执罚情况、“三乱”治理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行政村每月向镇计生办报告一次;镇计生办每季向县计生局报告次。 2、对出现的违法收罚和“三乱”情况,应书面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特别严重的违法案件应在发现的当日上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3、对严重违法案件,上一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4、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收执罚和“三乱”案件要做好登记; 5、对出现违法执收执罚和三乱案件

40、单位的当事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其情况,给于一定的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于开除、撤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定期检查制度 为规范依法执收执罚行为,维护育龄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特制订本制度。 1、纪检、财政、审计和计生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村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情况对照上级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无在育龄群众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违法收费、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强行服务,硬性推销计划生育宣传品和保健品,有

41、无以“健康查体”等名义变相收费;有无自立收罚项目,自定收罚标准,并且收罚后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正式票据;有无存在社会抚养费不按标准征收或超出标准征收;有无与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依然变相收取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有无财政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落实,存在坐收坐支、贪占挪用等现象。 3、在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工作中,检查出问题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公示制度 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向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下达执收执罚决定书前,应

42、在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村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1、执收执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2、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 3、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4、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其他收费的政策依据和执收执罚数额; 5、代市计生局执收执罚的机关名称和缴费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6、不服执收执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执收执罚决定的市计划生育局名称和执收执罚决定日期; 8、公示时间为37天。 八、依法执收执罚文件(文书)审查备案制度 镇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应建立以下审查备案制度。 1、镇计生站在制定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时,必须严格

43、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到有理有据,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制定。 2、镇计生站依法制定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后5日内应报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 3、镇计生站制定的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在15日内收到上级机构审核意见通知书后,必须在5日内完成正式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并实施执收执罚。 4、镇计生站在实施执收执罚措施后,应将有关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进行妥善保存并存档备查。 九、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 1、在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办理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违法、超标准,变相搭车收费强行服务、硬性推销计划生育宣传品和保健品的; 2、违法、超标准征收社会抚

44、养费,变相收取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节育押金;收罚后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正式票据的: 3、计划外生育(违法生育)瞒报、漏报、错报的; 4、违法为他人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未经市计生局批准政策内在孕私自流引产的; 5、利用职权更改户口年龄或制贩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 (二)举报办法 举报分现场举报和写信密码举报。现场举报即直接到所在镇计生办法规信访科反映,并办理有关举报证明,查实后凭证领奖。写信密码举报,即将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情况和自编的六位数密码,写信寄给镇镇计生办或市计生局法规信访科。 (三)具体有奖举报办法、资金数额、领奖方式见各个时期的有奖举报公告。 (四)对有奖举报查实的当事人、

45、直接责任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计划生育免费及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 为加强收费管理,进步规范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保证避孕节育及优生、优育各种服务措施的落实、制定计划生育免费及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 1、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开展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及标准,按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所有计划生育服务收费项目均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本标准末涉及到的项目仍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系统的医疗收费标准。 2、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均按规定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

46、费许可证,依法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属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全部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补充药品以及更新手术用具和医疗设备。 3、严禁个体医生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项目。 4、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全市计划生育服务收费的检查监督,对巧立名目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必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公示: 1、公开发行的报刊; 2、政务公开栏; 3、公开场所或办事大厅、办事机构。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的公共网站。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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