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要求,努力打造“平安校园”,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加快建设我区教育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分步推进法律顾问体系建设。
1.2015年1月学习省市教育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深刻领会学校建立和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2.2015年1月,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制定《关于建立健全XX县区学校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并1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
3.2015年2月,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和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工作考评等工作。
4.2015年3月,落实经费,择优聘请学校法律顾问。聘请方式:一校一聘、校聘校用。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设立学校法律顾问专项经费。
5.2015年3月,根据公平合理和择优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6.2015年4月,各学校把学校聘请律师的相关材料送教育局备案。
7.2015年5月,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和考评等相关制度,落实顾问律师职责。
8.到2015年底,全区40%以上学校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9.到2016年底,实现全区学校法律顾问全覆盖。
(二)多途径聘请落实法律顾问。根据学校规模、日常工作需要及经济状况,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即可聘请一名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也可聘请一名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还可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聘请具有法律服务资格又乐意为学校服务的义务法律顾问等。
(三)明确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为学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指导,指导学校建立内部涉法性事务管理机制,参与审核重大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实践和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对学校相关事务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评估,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协助学校应对突发事件、解决教育发展中诸多涉法问题和矛盾,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体系是深化教育法制实践、建立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民主法治建设、合力推进教育法治进程的有效举措,各校要高度重视,集体研究,注重实效。
2.规范聘用,落实责任。法律顾问聘请对象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要求,并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作用。
3.加强领导,落实保障。各校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便利,并根据法律顾问性质及提供法律服务情况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篇: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长安希望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长安希望小学校
第三篇: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区、镇有关依法治区、依法治镇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导部门的依法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订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纲要、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正在实施中的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负责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组织实施。四组织、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活动,并组织指导活动的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定期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人员会议,通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七组织调查研究,抓好试点单位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八领导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指示精神。
二、负责起草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计划,对实施规划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三、负责指导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工作。
四、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五、组织、筹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关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研究制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
七、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推广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建议,当好参谋。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工作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三、培训讲究方法,注重效果,准备工作充分,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四、培训应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
五、培训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六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保障和监督。考核与奖惩等工作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调阅、借阅。
二、档案管理要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防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的侵蚀。
三、档案必须按规定排列,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定期清理核对工作,使档案目录与实际档案相符合。
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严格履行移交、接交工作。
五、要认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如需销毁档案,应先编制销毁注册,由鉴定小组批准后在鉴定小组监督下销毁。
六、如档案保管不妥,造成毁坏和丢失,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人关人员的责任。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召开会议应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实行议事制度。通报与普法依法治理有关的重大事项、重要讲话、重要工作情况,需作出的有关决定,必须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三、每次会议确定一至二个主题,力争解决一至二个问题。
四、每次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未达到50%以上不得召开会议。
五、会议重大事项实行举手表决制度,表决事宜必须达到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不包括本数)以上,否则无效。
六、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
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产生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单位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单位所属机构和单位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单位所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第四条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全面工作。
第五条单位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单位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承担。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上。
第七条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八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
(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普法依法治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认真执行上级机关规定的各项普法依法治理方针、政策遵章守法,严肃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熟悉工作的规定和管理。
三、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各种措施要落实。
四、严格遵守普法依法治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帮助他人学法、守法、用发和提高领导班子的依法管理水平。
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上一个新的台阶。
七、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负责、到位及时反馈情况及时解决,密切联系群众。
八、对上级下达的任务,必须依时、依法完成,任务完成的实绩直接与年终考核相挂勾。
“法治学校”创建工作规章制度
一、学校领导把民主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作为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总体规划,有专人负责和保障措施。
二、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体制科学、民主、高效、学校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基本健全并不断完善。广泛深入地开展校务公开活动,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
三、法制宣传教育措施到位。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认真学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并积极参加地方、系统组织的普法培训和统考,考试率及格率均达100%。
(二)、按照教学大纲和上级要求,坚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三)、学校聘任了法制副校长。
(四)、学校设有法制教育阵地,经常性地开展适宜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生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遵纪守法及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
四、校园治安和周边环境良好,无歌厅、游戏厅、游商小贩活动滋扰,为学生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
五、学校与社会、家庭建立了三位一体的良好合作关系,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共建文明校园,为培养提高学生的德育发展和法治思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六、《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学校得到贯彻实施,做到无乱收费、无辍学生,无未成年人犯罪,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七、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环境卫生整洁、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信息反馈制度
1、重要信息要在会议和文件规定时间内报送。
2、要按照信息专报范围规定,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动态,向镇各单位报告。
3、重要信息网络,要设专(兼)职信息员。
4、严格信息报告时限,重要信息要采取一切可能快速的手段立即上报。
5、上报信息要实事求是,不得漏报、误报。
6、对重要信息漏报、误报、错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篇:法律顾问制度水富云水医院法律顾问制度
为加强医院法制建设,使医院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医院今后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此我院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4、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根据医院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6、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7、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8、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重点法律事务
1、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4、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
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瑕疵。
5、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6、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医方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7、为拒绝医疗、不配合医疗相关文书制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9、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医院科室间医疗协作(会诊、转科等),防范科室间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10、为家庭病床管理,院外诊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11、为医院实习人员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12、为院际会诊、协助诊疗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院际长期医疗合作谈判。
13、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法律培训。
14、为出院医嘱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后续医疗纠纷。
15、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联系。
16、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和解、调解。
17、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8、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诉讼。
三、其他法律事务
1、为医院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2、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提供法律咨询。
3、医院基建、装修工程的招标事务,有关合同审查。
4、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责任保险索赔纠纷。
5、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篇:法律顾问制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
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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