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及其价值实现.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783929 上传时间:2024-03-18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8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及其价值实现.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及其价值实现.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及其价值实现.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Vol.37 No.4Aug.2023第 37 卷第4期2023 年 8 月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xi Da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收稿日期:2022-12-12作者简介:陈佳宁(1995-),女,河北定州人,在读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及其价值实现陈佳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摘要:责令改正因其特有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特征,成为了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执法手段,2021年修订的 行政处罚法 对责令类行政处罚的扩容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但与此同时,

2、责令改正的性质缺乏共识,使得其存在法律规范难以界定,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进而影响了责令改正的价值实现。因此,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对责令改正的类型进行梳理,进而对“适用于行政处罚做出之前”与“适用于行政处罚作出之时”责令改正的不同性质进行探讨。最终明确责令改正的实体规范、规范责令改正的执行程序,推动实现责令改正的应有价值。关键词:责令改正;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价值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4-0882.2023.04.006“责令改正”的相关词汇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使用频率很高,经过搜索可以发现,直接包含有“责令改正”的规范性文

3、件 44900多篇,可见其数量之多。责令改正的行为内容以及行使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其中与社会具体管理领域的结合最为广泛,有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止使用、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等,规定于 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 等多部法律文件,庞杂繁多的种类对责令改正行为的类型划分和性质认定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同时,在责令改正的适用过程中,说理过程的缺失和过分滥用也使其行为效力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极大的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责令改正规范使用首先是明确责令改正这一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含义和性质,这是完善责令改正执法规范和执法程序的必然前提,也是实现对责令改正的主体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规制的

4、必然要求。这对于责令改正相关的问题,例如行政相对人对有争议的责令改正行为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在相对人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时的程序规定等内容也更有利于作出体系性的完善,最终实现责令改正的应有价值。一、责令改正的含义和特征(一)责令改正的含义相对于责令改正行为性质的各种学说争议,责令改正的含义在某种程度上已取得一定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处罚法)第2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看到,责令改正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辅助性措施出现在法律规范中。除了 处罚法 之外,工会法、种子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300多部法律中都以同样的形式对责令改正进行了

5、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或纠正某项违法行为,来达到恢复原状、消除不良后果、维持法律秩序的目的。比如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章建筑,以及在公路运输中违规超载的行政处罚中,除罚款之外,应当责令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来预防发生“罚款单变成超载通行证”的结果。因此,行政法学研究意义上的责令改正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停止或纠正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险状态、不利后果,要求行政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状态或后果的行政决定。但责令改正不具备执行的强制力,需要相对人的配合才能实现。1(二)责令改正的特征 首先,责令改正是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

6、的行政行为。只有特定的执法主体才有权力责令相对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且责令改正的做出应当是在法律、法规的依据下,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具有针文章编号:1674-0882(2023)04-0025-07 252023年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对性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重复性。与此同时,责令改正行为一旦做出,也应当相继产生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确保它能够得以执行。其次,责令改正的前提是存在违反了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行为。责令改正措施是具有针对性的,只有违法法律规范的行为确有发生,行政执法主体才能要求其责令整改。否则,无论是该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还是已经严重到触犯了刑事法律

7、规范,在没有违反了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以责令改正的方式介入都是不合理的。最后,责令改正的行使应当确保行政实效性。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共利益,责令改正也要在这个大前提下实行。在执法过程中,“若法令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被置若罔闻,得不到履行的话,就会有损于公共的利益因此,在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便有必要确立直接或者间接地强制履行义务的手段,通过简易迅速的程序,确保行政的实效性。”2(P121)责令改正行为由于程序简便,内容具有针对性,能够使行政执法主体迅速有效地对违法行为作出反应,更好地实现执法目的,保护公共利益,确保行政执法切实有效,这也是

8、责令改正最突出的特征。二、责令改正的类型和性质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都对“责令”一词有不同程度上的规定,且通常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结合,这种立法现状使得对责令改正行为的类型划分和性质定位有很大的困难。责令改正类型的不同划分标准,也会使得学界对责令改正的性质认识产生不同的理解。(一)责令改正的类型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多种责令改正行为进行条分缕析,是对责令改正的类型进行划分的前提,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进行更加深刻的理解。目前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类型划分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首先,从内容形式来划分,责令改正主要分为停止违法行为和消除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两种。其中,停止违法行为可

9、以进一步区分为停止作为和停止不作为,相对人不作为也可以产生违法的状态和后果。但梳理法律规范可以看到,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规制的过程中,“责令停止”与“恢复原状”往往难以分割,尤其体现在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已经发生时,责令相对人恢复原状是确保责令改正实效性的重要方式。但这不代表着两项内容不可以独立出现,在部分违法情境中,有些后果难以消除,此时责令停止往往就和行政处罚相结合,以示惩诫。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信息一旦泄漏难以恢复原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就与处罚相结合,即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保护法 第66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

10、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其次,按照期限标准可以划分为责令改正和限期改正。比如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规定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会污染水体的活动,执法机关应当责令该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这是关于责令改正的规定。而同一文件中也有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对未按规定安装法律要求的检测设备的行为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是关于限期改正的规定。它们规定于同一个规范性文件之中,并且也可以看出,根据期限标准划分责令改正

11、行为在具体适用时并没有先后顺序,而仅仅由于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差别或紧迫程度等原因,违法行为的纠正宽限的日期不同、行为的效力也不同。但是,从这个划分标准而言,违法行为的性质探讨会比责令改正的性质更有意义。第三种也是目前学界探讨最多的一种划分标准,就是按照责令改正的适用方式划分,目前实践中主要是单独适用、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适用、作为行政处罚的加重处罚要件、与行政处罚合并适用等方式。例如 环境保护法 第36条“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就是责令改正单独适用的一项规定。而作为行政处罚前置

12、程序的责令改正就很常见,比如说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 81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还有作为行政处罚加重处罚要件的责令改正,例如 药品管理法 第79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而第84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就是与行政处罚合并适用的体现。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的适用标准的责令改正,适用原因、程序、以及违反的后 262023年果和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从这个角度作为线索,责令改正的性质清晰明了,也不再拘泥于纯粹学理的研究,更有利于责令改正的价值实现。(二)责令改正

13、的性质对于责令改正的性质,学界 有 行 政 处 罚 说3、行 政 命 令 说4(P383)、独 立 行 为说5(P212-233)、行政强制说等观点的讨论研究。其中,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区分更是属于经久不衰的课题。但无论是哪种学说,责令改正的性质问题都不能与当前的法律制度割裂开来进行分析,对性质的探讨也不可以失去责令改正的根本价值和目的。如上所述,以责令改正行为的主要适用方式来探讨责令改正的性质,更有利于责令改正行为的规范和适用,更有利于其价值的实现。而在责令改正的具体适用中,很难像理论分类一样界限清晰,但以“适用于行政处罚做出之前”,与“适用于行政处罚作出之时”为路径,6对三种适用

14、情形进行分析就更容易区分。1.“适用于行政处罚做出之前”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行为是在“行政处罚做出之前”予以适用时,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责令改正的单独适用,即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以及第31条规定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从法理角度而言,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是行政执法者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规范规定的第一性法律义务,是法律规范对社会秩序中行为人的非自由状态的限制和恢复。7第一性法律义务与第二性法律

15、义务的区分源于法理学界的新义务论,法律规定的是抽象性的可反复适用的法律义务,而这种抽象性的义务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命令作为载体,来指引相对人的行为,责令改正则是通过对抽象的第一性法律义务进一步明确,使指引性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但是责令改正实质上仅仅是一种“意思行政行为”,2(P189-190)行政执法者只要做出了责令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向相对人出具其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然而相对人可能会违背这种意思表示,就会触发第二性法律义务,执法机关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该理论将法律责任定义为第二性法律义务,认为它是由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范所设定的第

16、一性法律义务所引发的第二性法律义务。8(P122)相反,假如作为第一性法律义务的责令改正命令被遵守,那么也就不再引起第二性法律义务的出现和产生。即责令改正行为作为第一性法律义务的来源而存在,是处罚之前或之外的单纯命令。9(P162)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对执法者需要保障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会产生修复需求和执法者的震慑作用,而责令改正就作为在公权力监督下的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事后修复,与行政处罚的功能定位具有根本上的区别。因此,在学界,有学者将责令改正作为独立的行政命令进行探讨,认为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命令的一种具体形态6,是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种命令性的意思表示。2.“适用于行政处

17、罚做出之时”的责令改正适用于行政处罚做出之时”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行为往往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和加重后果出现。当相对人违反了执法部门的责令改正决定,或者对其义务不作为,行政机关可能以此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是行政强制。以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例,环保部门对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放置标识等作为义务的相对人,应首先责令其改正,仍未履行的,再进行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此时,责令改正就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

18、条件出现,此时责令改正行为的性质,更符合是作为独立的执法机关的意思表示。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作出之时”选择同时适用责令改正行为,也就与 行政处罚法 中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的规定相一致,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责令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的一种执法手段,即符合了 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天然效果。以 城乡规划法 第64条为例,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程序建设的或未取得合法证件的建筑,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首先责令行为人拆除,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不良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法 第68条的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

19、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非表明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或加重措施,而是对第64条执陈佳宁: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及其价值实现 272023年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部门行政处罚的强制力的强调和重申,也是对行政机关执行力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避免行政处罚陷入“为罚而罚”的怪圈,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可忽略的一环出现,此时责令改正的程序要求和事后救济程序的设置,就应当与其同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统一,此时的责令改正是不必单独割裂看待的,应当与行政处罚的适用相辅相成,使

20、得行政执法的治理逻辑和执法程序日臻完善,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效果。3.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责令改正的适用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在法律规范中往往交织出现,甚至有观点将它归类于行政处罚,但两者的性质其实有很大差别,责令改正的规制有其独立的价值。首先,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目的不同。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而责令改正更多是强调它的救济性。10(P49)责令改正更多是执法机关设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是为了要求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者是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行政处罚则不同,它具有惩罚性、震慑性和事后性,这些特征使得行政处罚的惩处功

21、能大于纠正功能,责令改正的出现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处罚措施适用上的不足,纠正了以罚代改的不良循环和误区,使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达到更优的效果。行政处罚的主要作用在于制裁作用、警示作用,而责令改正强调的是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纠正或修复的意思表示。正是因为它更多要求“恢复原状”,因此当事人对于这样的行为要求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低于惩罚中几倍的罚金,或者是吊销许可证、执照,即此时行政相对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是第一性的,而不是附加的惩罚措施或者是权利的剥夺、限制,行政处罚则恰恰相反。除上述之外,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显著区别就在于行政处罚的终局性,终局性是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以“南海明珠轮”

22、一案为例,该案也是强调行政处罚终局性特征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大连港务监督部门的通知书进行了性质上的认定,认为其停航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最高院认为责令停航是对不适航或者有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监督部门的执法目的不是为了要求船舶停止航行,而是通过停航使得原告的船接受检查,但行政处罚应当是对某项违法事实的最终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因此该执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的终局性特征是其制度运行的重要层面。但就责令改正而言,它作为第一性的法律义务,是不具有终局性的,并且需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来维护其法律效力。“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主要

23、方式之一,它与本文所指的责令改正的区分也正在于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混乱,有的责令改正中可能也包含有停产整治的内容,这也从责令改正的适用问题上得到体现,因此不能单从名称来区分两者的不同,而是要结合法律的语境来分析明确该行为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从而使法律规范得以良好的运行。4.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在南海明珠轮一案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目的论、功能论的判断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把责令改正当成是行政强制措施来理解,但是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仍有明显的区别。一是效力不同。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对抽象的第一性法律义务进一步明确,虽然具有单方面、强制性的特征,但本质上仍是“意思行政行为”,它对相对人施加

24、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具有物理性的强制作用,5(P327)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赖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配合。当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或实际拒绝履行执法机关的责令改正时,就需要行政机关的强制力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现,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不仅仅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而是物理化的实际行动,它依靠公权力的强制力保障行动的有效性,可以独立产生法律效果。相较责令改正而言,它对公民权益威胁更大,也要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另一方面在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解除性”。行政强制法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有明确的条件限制,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或是避免危险扩大等情形中依照严格的程序方可使用,具有暂时性的特征

25、,并且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再具备或者该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时,应当立即解除。而责令改正行为则与之不同,虽然同样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但是是责令改正行为时是不能独立产生法律效果的,需要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物理化的强制行为予以配合,基于这一特质,那么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三、责令改正适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责令改正的适用越来越频繁,这在 282023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处罚“为罚而罚”的恶循环,尤其是在环境保护领域有更明确的凸显,行政机关在环境管制方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修复自然环境,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性的执法手段不

26、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保留了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的空间,更有利于执法目的的有效实现。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 12条首次对责令改正的形式进行了规制,将其定性为“行政命令”,但是在目前的责令改正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影响着它的价值实现。(一)责令改正立法内容过于混乱和分散由于对责令改正这一词汇的性质的理解,法律的定位和适用方式并不一致,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责令改正适用上的混淆和滥用。虽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将其定性为行政命令,但是也有一些法律将责令改正归类于行政处罚。例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5条的表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27、、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就直接将行政机关责令相对人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等行为,归类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在 土地管理法 第83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通过规定对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相对人的救济措施,间接地将其纳入进行政处罚措施。但矛盾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一次对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中,又将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在行政处罚的措施之外。从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责令改正一词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使用极为广泛,但缺乏统一的性质定位和规范指引,造成了效力不一、适用混乱,甚至是相互冲

28、突的局面,执法者难以从“责令改正”的相关名称判断其具体属于哪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也难以以此作为行为的指引,这种混乱循环往复,对法律的统一性和可预知性造成了影响,使法律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二)责令改正立法缺乏高阶法律的明确规定责令改正缺乏高阶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责令改正的立法规范过于随意的主要原因。例如责令改正或是限期改正的设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作为指引,却在规范性文件中大量出现并混用,但是两者的效力对相对人而言确是截然不同的。除此之外,由于法律未对责令改正的设定主体进行明确,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甚至是政府内部文件都可以对责令改正进行规定。责令改正规范的不健全也使得其预测

29、性大大降低,不仅是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也难以发挥对相对人的约束作用和预防作用。(三)责令改正的执行程序规范不健全责令改正在立法上出现频率很高,并且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这一执法手段的良好运行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行政的一种体现,也能最大范围的在保护相对人权益的立场上纠正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上缺乏独立规定,我国也没有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责令改正的程序进行规制,导致责令改正的执行程序有很强的随意性,过度依赖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使得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都会对责令改正的实施有很大的影响,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过度滥用、不遵循比例原则、反复多次责令改正的现象。这不仅对行政机关

30、的执法效率和公信力产生影响,也会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执法内容,甚至是程序违法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侵害。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责令改正的性质之争和立法的混乱,带来的难以忽略的问题就是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救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违法的责令改正行为就很难受到监督和救济,相对人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要求权利救济,还是在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不可避免的利益损失之时要求赔偿,这些困难都是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行为缺乏法律必要的严格程序规制,相对人又无指引的法律依据寻求救济和保障,就会使得这一执法手段很难得到公众的信任和遵循,也难以达到行政机关适用这一执法方式的初衷。

31、四、责令改正的价值实现立足于责令改正的价值及其实现,应尽快明确对责令改正行为性质的理解,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形成统一的理解,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执行程序,确保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行为可以有法可依,依法执行。(一)在立法层面,提高立法位阶,加强对责令改正主体合法性的要求由于责令改正行政执法内容和范围上的特殊性,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责令改正行为实效性的保障更需要执法者合理恰当的自由裁量。对于一项制度的良好运行来说,执法者的素质也有很大关系,执法混乱、执法扰民常常与执法主体的不规范有关,主体资格的规范对于强化权责也有很大的意义。因此,行为主体必须具备执法的行政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的

32、明确授权下行使陈佳宁: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及其价值实现 292023年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执法权,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畴之内形成合理的责令改正的决定。(二)在实施层面,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在责令改正的名称使用上,应采用法律统一的规范表述,“责令改正”一词不仅强调正确的结果,也蕴含着期限意义,相较于其他表述更为全面精确。11(P116-125)在责令改正的内容规定上,责令内容应当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迅速有效地解决违法问题。行政机关的责令改正裁量涉及到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尤其是负担性行政行为的实施,更要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与此同时,责令改正内容必须要符合

33、比例原则,选择对相对人利益伤害最小的方式手段,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执法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三)在规范层面,应不断加强对责令改正的程序要求,保障其程序价值规范内容的自由裁量需要形式上的程序要件进行保障。在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制作中,应当载明相对人的身份信息、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作出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在送达程序上,执法人员的身份要求、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内容都应符合基本的法律上的程序要求。此外,执法人员应对责令改正的通知书进行备案,便于对执法程序和执法效果的跟踪调查,加强对这一执法程序的行政监督,避免实践中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居然作出责令改正十几次的决定的现象再次发生

34、。结语责令改正缓和了行政执法程序中“为罚而罚”、“一罚再罚”的局面,使得行政成本大大减少的同时提升了执法效率。严格合法的责令改正,不仅仅增强政府执法的同名度,也会使得法律的运行更具有针对性,在社会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个平衡,更有利于行政执法的有效运行和社会的稳定。但正如王名扬先生所说“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也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和削弱法的不良效果。”责令改正的价值实现需要法律的完善和执法机关的依法执行。虽然责令改正行为的单独立法过于脱离现实,但是法律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明确界定和基本适用程序的制度化运

35、行,应在立法推动过程中予以重视并加以规制。注释:数据统计来源于“北大法宝”,有些规范性文件没有被录入数据库,完全统计的数字会大大高于该统计结果。城乡规划法 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12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36、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 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

37、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参考文献:1 李孝猛.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J.法学,2005(02):54-63.2 南博方,杨建顺译.行政法(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3 程雨燕.试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之制度归属兼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12条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31-39+138.4 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 藤祥志.“责令改正”的独立性原理探讨J.公法研究,2010(00):212-233.6 夏雨.责令改正之行为性质

38、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3(03):37-42+69.7 黄锫.行政执法中责令改正的法理特质与行为结构J.浙江学刊,2019(02):161-169.8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 应松年主编.行政处罚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02023年10 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 叶晓川.“责令改正”的规范性研究J.河北法学,2017(08):116-125.The Nature of Order Correction and Its Value RealizationCHEN Jia-ning(Law school

39、,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100089)Abstract:As a law enforcement mean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management,order correction is fre-quently used,and a large number of normative documents regulate it.This is also reflected in the provisions on the ex

40、pansion of or-dere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in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21.However,at the same time,the academic community has not yet formed a systematic consensus on the nature and types of ordered correction.This has led to a chaotic situa

41、tion in China s legal regulation of it,and also led to chaotic use and abuse in the process of law en-forcement.It not only infringes the prot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but also affects the credi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rgans.Therefore,this paper will try to analyze the l

42、aw enforcement context of order to correct,discuss the behavior na-ture of order to correct,and on this basis,standardize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order to correct,make the order to correct system getgood application and oper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and realize the du

43、e value of order correction.Key words:order correction;administrative execution;administrative sanction;compulsory administration;relief责任编辑刘普庆The Three Dimensions of Integrating the Spirit of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China into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Unive

44、rsitiesCHANG Ya-nan1,2(1.Mechanical Department,Jinzhong University,Jinzhong Shanxi,030619;2.Philippine Christian University,Manila Philippine)Abstract:Following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grating the spirit of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China into ideological and polit

45、ical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based on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for a New Era,extract the main content that needs to be integrated,and based on this,propose a practical strategy,which is to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 teacher teams and the development

46、 of party organizations,promote innovation in theoreticalcourses and social practice systems,and build a campus culture with the spiritu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Communist Party of China.Build a new front for online education,effectively integrate the spirit of the 20th

47、National Congress of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to the entire process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stimulate the subjectiveinitiative of college students,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new journey of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and gather theyouth force to comprehensively build a socialist modern country.Keywords: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责任编辑刘普庆(上接第20页)陈佳宁: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及其价值实现 31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