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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民法通则》第71条在船舶上的体现
问题:
1、 如何确定和识别船舶所有人?
2、 方便旗船舶存在登记船舶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问题:
1、 什么是“国家所有船舶”?
2、 什么是“经营管理”?
3、 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为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所有人是否合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 登记的效力:“对抗主义”和“生效主义”;“物权法”第24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 理由:公示,保护第三者利益
3、 书面:
《海商法》第43条:电报、电传和传真
《合同法》第11条: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
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采用书面而未采用,
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问题:
《海商法》第43条与《合同法》第11条和第36条关系?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物权法》第八章“共有”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1、 抵押人(mortgagor)不履行债务?
2、 《担保法》第33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仅规定拍卖的理由与利弊
4、 《拍卖法》的适用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授权的人以自己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1、 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188条“船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物权法》第16条、第17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确有错误;
3、 “公众”;《物权法》第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1、 船舶建造融资
2、 谁有权设定?按照约定;加工承揽型(清包型),船舶买卖型
3、 抵押财产的范围?“建造中的船舶”:
(1) 交通部海事局《1994年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2)《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未生效)第8条:“The national law may provide that the registered rights on a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 shall attach to material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which are within the precincts of the builder’s yard and which by marking or other means identified as intended to be incorporated in the vessel”
(3)《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4、 效力:《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问题:
1、如无约定:险别?保险金额?
2、抵押权人进行保险:被保险人?险别?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1、 按份共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就自己的份额设定,另有约定除外
2、 共同共有:全体同意
3、 第二款:共有权分割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问题:
抵押权人同意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非绝对登记顺序
第二十条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1、 担保物权:物灭失,权利丧失
2、 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船舶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的物上代位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
2、 海事请求(maritime claim)的债务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
3、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的性质:担保物权,以船舶担保特定海事请求的实现;
4、 英美法系“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而非“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
5、 优先受偿的标的:船舶?拍卖船舶所得价款(proceeds of sale by auction)?
6、 “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当事船(offending ship),拟人化(personification)处理
《Black’s Law Dictionary》
Maritime lien: A special property right in a ship given to a creditor by law as security for a debt or claim subsisting from the moment the debt arises with right to have the ship sold and debt paid out of proceeds.
Lien: A charge or security or encumbrance upon property. Qualified right of property which a creditor has in or over specific property of his debtor, as security for the debt or charge or for performance of some act.
问题:
1、 为什么要设立船舶优先权制度?
2、 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的含义?与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的区别?
3、 为什么债务人是其他人时,海事请求不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与船舶的利益关联不紧密;减少受maritime lien 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1、 “具有”与“secured by”
2、 船员工资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
3、 “港口规费”:非劳务性
4、 “侵权行为”的限制:不包括根据合同产生而基于责任竞合的侵权之债
5、 “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除外的理由
6、 项目以及减少的理由:提升船舶抵押权的受偿位次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例子:
第一航次:人身伤亡(1)、船舶吨税(2)、海难救助(3)侵权(4)
第二航次:人身伤亡(5)、船舶吨税(6)、海难救助(7)侵权(8)
(7)(5)(6)(3)(1)(2)[(4)+(8)]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这些费用的产生是实现海事请求的前提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1、 海事请求受偿顺序:第二十四条费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其他海事请求
2、 船舶留置权优先的理由
3、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需要扩大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1、“跟船走”:理由和对船舶买卖的影响
2、船舶优先权公告除斥效力的理由、公告程序
3、船舶买卖情况下买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可转让性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1、 船舶扣押还是扣押+拍卖?
2、 例外:船舶已被扣押和拍卖,其他请求权人债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1、 一年短时效的理由,请求权不消灭
2、 强制出售:拍卖价款用于受偿,保护买受人利益
3、 灭失:保险赔款不用于受偿:没有代位权
4、 政府行政部门依法拍卖、没收是否消灭船舶优先权
第三十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的实施
问题:
海事请求受偿顺序的综合分析: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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