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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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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解析   近期,许多客户咨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笔者将近阶段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作了一下简单梳理,共大家参考。首先什么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所谓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那么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按购进或自制的时间划分为两种情形,一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为17%),因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销售时按适用税率征收销项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需要说明的是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用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不能用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上述规定只明确了两种情形,如果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如依照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形按适用税率(一般为17%)来缴纳增值税似乎不太合理,因购进或自制时进项税额未予以抵扣,销售时按17%缴纳增值税并不符合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因此《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做了补充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同时也明确了如下几个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免征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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