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821630 上传时间:2025-01-1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XX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 (二)查验婚育证明; (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 (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四)登记外出育龄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

3、、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从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负责;无用工单位和雇主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凭批准生育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九条育龄流动人员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广东户

4、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 发证部门按省有关规定向领证者收回工本费。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或违反计划生育拒交计划外生育费及罚款的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劳动部门不予办理外出劳务手续,待其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方予办理。 第十一条育龄流动人员到达现居住地日内,应向当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当地有关规定定期接受查验。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对合格者应登记建档并在证明上盖章。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的育龄

5、流动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和业主不予办理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不得让其购买或租借房屋,承包或租赁经营;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房屋业主和流动人员组织的建筑包工队、种养队等不得招用或容留。 第十三条单位、业主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 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业主应按规定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本省户籍流动人员的独生子女优待证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办理;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对其父母的奖励,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雇主负责;无用工单位和雇主的,

6、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不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业主,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愈期不交验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员,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交验证明;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和业主,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招用、容留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停业检查; (三)育龄流动

7、人员虚报瞒报节育生育情况或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藏匿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办证人员给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明的,处以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伪造、变造、盗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元罚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拘留或收容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流动人员,公安部门可暂扣其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工商部门可暂扣其营业执照;劳动部门或暂扣其务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业主可辞聘解雇、停止承包或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8、、土地和住宿场所等。暂扣的证件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当地征收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如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高于现居住地的,按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不当场执罚事后难以处理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应有名以上计划生育公务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证件和开具统一票据。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颁布的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颁布单位:XX省政府颁布日期:930721第6页 共6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