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资料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政发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二、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是指由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计划、劳动部门按照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下达指标招用的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企业增加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经考核合格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收
2、录用手续,发给劳动手册,同时用人单位要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五份,招用单位二份(一份装入本人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局各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减员,凡生产工作需要的,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申请,予以补充。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分别办理联系手续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并与转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迁移户、粮关系的,应准予迁移。 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
3、工人、定期轮换工人的户、粮关系,一律不得转移。口粮由企业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供应加价粮,加价部分由企业负担。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由从事劳动合同制工作之日起计算,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待业期间不计算工龄。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学徒、熟练期制度,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相同。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累计工作时间已满三年的,试用期间的工资:在企业,重体力工种不低于三级正的工资标准,其它工种不低于二级正的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五类工资区为五十点五元,六类工资区为五十二元
4、,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累计工作不满三年的,按新参加工作对待。 九、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幅度,按本人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计发。这项工资性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 十、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十二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四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五个月;十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十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
5、,应按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具体办法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半月内持证明手续和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企业应同时将本人的档案材料转交劳动服务公司。 十五、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