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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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南宁市商务局
办理地址:
科园东五路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商务局窗口
联系方式:
0771-322121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一式五份;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4、《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5、《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6、《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7、《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3、4、5、6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一次申报的经营企业须同时提供备案材料一套:
1、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法人代表证;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以上备案材料均为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凡产品包括地图标识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须提交测绘部门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2、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3、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申报说明:
1、开展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2、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办理流程:
1、提交相关材料;
2、通过加工贸易录入系统上报变更(延期)数据;
3、审批机关审批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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