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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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四年七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7月1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2014年8月2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日历天。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通过验收,全部“合格”。
四、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
五、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采购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7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 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3)采购文件、(4)投标文件、(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江苏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及无锡市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无需提供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 / __
4、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天提供施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现场施工、设计管理、组织协调、认可工程量,三控制,信息处理,付款签证。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同意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人,(2)变更价款,(3)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工期延误 , (4) 确认索赔,(5)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产生的费用,(6) 其他需要发包人行使的权力 。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 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现场施工、设计管理、组织协调、认可工程量,三控制,信息处理,付款签证及工程签证、变更的认证及增加的工程量认证等现场的一切事物。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通用条款8.1条约定的场地条件。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线路在开工前由发包人提供接口,其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场已具备。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对工程施工应具备的全部申请批准手续及时提供,确保承包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天,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初次会审和交底,以后根据需要组织进一步对施工图纸的会审和详细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若将上述8.1条内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去办理或完善弥补,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无___。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本专用条款第10条约定执行,月度已完工程量报表于每月25日提交工程师计量。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或非夜间施工照明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范围并发生事故,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办。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6条办理,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通用条款9.1.8条并符合无锡市有关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要求。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时,须统一考虑其他规划管线的施工周期,并配合发包人做好协调工作;②临时用地、用电、用水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③如有需要,则双方协商确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发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承包人提交后14天。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须符合“通用条款”中允许工期顺延的条件,并均须经监理核定和发包人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
四、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均须报监理验收。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严格施工安全,承包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而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款范围:投标报价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之间以及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等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纳入投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二)条款中2)、4)执行。
(二)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未发生设计变更的计价: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均不变,工程数量按实调整。
2)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施工期间如有设计变更,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漏项、发包人指令或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规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①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发生更换的,则只调整材料价格,其它都不变。
②因采取新工艺、新方法施工组织有变动引起造价调整的,须经监理、业主同意后才可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③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引起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报价中有综合单价的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执行;无综合单价的按04《江苏省装饰工程计价表》中的含量、报价中的工、料、机的单价及有关费率同口径组成综合单价。
3)为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核定制度,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布的文明工地评定结果,列入结算中。
4)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参考锡建价(2008)5号文。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审计结束后支付工程审定价的95%,余下5%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___ ___。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 _按“通用条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通用条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通用条款”的规定__ ___________。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通用条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补充条款执行__________________ ___。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均由承包人采购。以暂定价形式列入的材料只能按清单中规定的暂定价格和施工时甲乙双方看样定货定价的价格调整材料价差,其它都不变。承包人投标时自报价格部分的材料,如发生品牌及价格变化,需经发包方同意并确认其价格,结算时只调整差价。采购、保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程变更
29.1 若发包人有设计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9.2 变更工作量工程师审核时间:工程师一般应在15天内予以认可。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承包人提交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图贰份。
32.2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了竣工报告和32.1条款要求的竣工资料、无锡建筑工程预验收表等相关资料后,只有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的竣工报告才被认可。
32.3本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移交接管前,由承包人 承担工程保管和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 按补充条款,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 _按补充条款,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 _ 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补充条款____ ________ ____。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按补充条款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施工的单位,若擅自改变或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2%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在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给其它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 _ _ 调解;
(2) 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_____二 ____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_ _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非主体的,不超过整个工程造价的30%的部位同意分包,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_发包人确定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承包人投保内容:__承包人确定_。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 2 份,双方各持 1 份,副本 6 份,双方各持 3 份,由承包人提供 1 份合同副本供财政局备案。
47、 补充条款
47.1(1)本工程确保一次性通过验收,全部“合格”。如验收达不到工程承诺标准,则承包方必须返修整改达到承诺标准为止,才能交付发包方,其返修费用均有承包方自行承担。返修工期计入总工期考核,并按照单位工程总造价的5%向发包方支付质量违约金。
(2)验收通过后,承包方在28天内提供全部结算资料,由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大于10%而小于等于15%,按审减额的5%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审减率大于15%而小于等于20%,按审减额的8%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审减率大于20%,按审减额的10%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
(3) 涉及到工程价款的签证,应有监理方、跟踪审计方审核,发包方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所有签证承包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报出签证申请,逾期作为让利。
(4)根据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 (六)”中相关条款,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任何车辆上路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承担因损坏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包括村镇道路)而发生的修复、加固等费用,这些费用和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和其它开支,发包人概不承担。
(5)严格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并应参加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责任和经济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委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得任意调换,如果需要换,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回上述人员,同时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2%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投标书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的,应安排同等资历的人员且经发包人批准。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承诺派遣了各类人员,如果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适应现场施工需要且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本工程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作。
(7)除通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另要约定的不可抗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视事件情况共同论定。
(8)承包人宗旨:保证与发包人密切配合,服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高标准、严要求、优质、快速地完成该合同工程的施工建设,确保发包人满意。
(9)承包人采购或发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测单位复验,当发包人或质检部门按高于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复验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其费用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物(2001)113号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其余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验收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复验合格后的材料,并对该进场后的复验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的才能使用。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
(10)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监督实施。
(11)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承包人逾期提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12)工期: 日历天(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按照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误期赔偿费不设上限。
(13)施工期间,乙方要做到文明施工,并符合市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文明创建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则每次按该标段总建筑面积1元/M2扣款。
(14)水电费按分表自行计量支付,并在当期支付工程款前先行支付,总分表损耗由各施工单位分摊。
(15)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9)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临时水、电、设施,若投标报价已包含以上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后,上述水、电设施应完好交还给发包人。
(16)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额度为合同价的10%,待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承包人。
(17)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好《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检。若未按规定办理的,发包人将暂缓支付工程款和暂不结清工程尾款,直至手续办理。
47.2竣工验收与结算执行《通用条款》。
47.3本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7.4在工程造价确定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请无锡市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47.5暂停施工执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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