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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局关于防汛工作的安排[最终定稿]_1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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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电局关于防汛工作的安排最终定稿 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农电总站 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农电总站(以下简称“总站”)防汛工作,促进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总站防汛管理办法,结合总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站防汛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辖各供电所安全度汛,积极配合各级地方政府抗洪抢险,保障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电力供应。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

2、条防汛工作主要分管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管理,逐级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第五条防汛工作高度重视汛前准备。一是协同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防洪标准;二是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与队伍建设,确保抢险有力。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芷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农电总站管辖。 第二章防汛目标 第七条总站确保在发生暴雨、洪水时,保证电力设施防汛安全, 1不发生因洪灾造成的重大电网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因人员责任引起的防汛重点设施(单位)停电事故;同时保障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 第八条确保发生洪水、暴雨时,不发生因洪灾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章防汛管理及职责 第九条总站成立以站长为组长、副站长

3、为副组长,专责及各所正副所长为成员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 第十条防汛管理工作由农电总站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防汛办公室日常管理、防汛应急状态指令发布管理、设施的防汛管理工作、防汛抢险工作中的安全督察、洪灾损失负荷及停复电数据统计。 第十一条总站防汛职责 1.全面负责总站所属各供电所防汛工作,对各供电所防汛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 2.负责总站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3.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防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评估所属供电所发现的与防汛有关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5.负责组织对所辖辖区的防

4、汛检查;加强水库调度和防汛协调,及时汇总所辖辖区抗洪、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 6.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汇总各种防汛情况,及时发 布应对实时强降雨、大洪水等的预警、通知,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总站所属各供电所防汛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要求,执行上级的防汛命令,服从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部门的调度指挥。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管理制度。 3.组织进行抗洪抢险,修复水毁、受损电力设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保证抗洪抢险电力供应。 4.组织防汛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 5.负责汛后的防汛工作总结。 第四章汛前准备 第十三条防汛检查。总站在每年4月

5、上中旬结合“春检”完成防汛检查。防汛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度汛标准、应对措施、防汛组织、防汛制度、防汛责任制、防汛预案、防汛设施、防汛物质等。第十四条防汛预案 1.各供电所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超标洪水、大面积停电、抢险救灾紧急供电以及有关防汛应急抢险预案。 2.基建单位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超标洪水以及有关防汛应急抢险预案。 第五章汛期值班与应急启动 第十五条湖南汛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主汛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主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值班人员要 忠于职守,保证通讯畅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及总站报告。 第十六条防汛险情预案的启动标准和相应险情应对处理措施按照X

6、X省电力公司防汛应急预案执行。在防汛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及时启动XX省电力公司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总站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七条加强汛期信息管理。按照防汛职责分工,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范围内的汛情、工情和灾情,主汛期内各所于每周三12:00之前上报各所情况,如遇受灾,各所必须于每天12:00之前向总站报送受灾情况。 第六章汛后恢复与总结 第十八条各供电所必须在每场洪水过后及时对遭受洪灾损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修复的电力设施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应急措施。各供电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设备进行投保,在遭受洪灾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以使损失减到最小

7、程度。 第十九条各供电所应在汛期结束后及时进行防汛总结,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总站对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XX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供电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农电总站防汛抢险指 令、玩忽职守、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挪用贪污防汛物质等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行政正职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分析确认事故责任亦应追究有关供电所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芷江电力有限负责公司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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