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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期限及律师会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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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阶段 时期 会见工作 拘留 1、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64条) 2、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65条) 一、会见前准备工作 (1)会见前,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律师可以通过其家属、同事、朋友了解到这些信息,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 (2)对自己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烂熟于心,对于一些涉及立案、量刑的数量、数额等问题更要非常清晰。同时平时也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 (3)认真作好会见提纲。将涉案罪名在《刑法》上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先期摘抄出来到时加以宣读等。 二、会见步骤和内容 (1)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介绍,同时,征询其是否同意家属聘请本人担任他的律师,若同意则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2)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事诉讼法》96条的规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使其了解并明白侦察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这样做同时也是向在场的侦察人员打一个预防针,以防止他们在后面借故制止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例如不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中涉及案情。 (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基本情况(出生、籍贯、工作单位,健康情况)及本案的诉讼程序,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诸如何时被刑拘、何时被逮捕、是否在拘留证和逮捕证上签字。 (4)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嫌的案件情况,诸如是否知道自己所涉嫌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是否参与及怎样参与的涉嫌案件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让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并说明依据和证据何在。若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则让其说明无罪的理由或者依据。 (5)征询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需要律师为其代为申诉和控告的事宜。 (6)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解答提出的问题和主动向其讲述交代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5)代为申诉和控告。 拘留到逮捕 1、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多结流)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即一般拘留期为14日,特殊拘留期为37日)(69条) 2、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69条) 逮捕 1、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71条) 2、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72条) 侦查终结 (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124条)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24条)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审查起诉 + 补充侦查 (最长羁押期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审判期限 (最长羁押期5个月零10日) 1、普通程序一审,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6条) (1)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指定关系。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4)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6)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7)给被告人以法律帮助。这主要是:一是询问其是否如期收到《起诉书》;二是介绍审判程序,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三是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四是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教育其端正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五是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立功,以求获得从宽处理。六是根据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会见 21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 22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律师接待室通知律师。批准会见的,应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开具《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3条: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六)其他案情敏感、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取保候审 58条: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 58条: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期间、送达 79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80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消除障碍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81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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