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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H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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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H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三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13H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13H章 第20条不再受雇时须将通行证交回   通行证持有人如不再受雇于在通行证发出当日是其雇主的人,则须于其不再受雇后即时将其通行证交回该人。   第313H章 第21条通行证在要求下须交回   处长可要求通行证持有人将其通行证交回处长,而通行证持有人须立即遵从此要求。   第313H章 第22条通行证须佩带在外衣上   通行证持有人须于进入、留在或离开限制区域时─   (a)佩带通行证,并将其附于其外衣上的显眼位置;   (b)遵从规限该通行证发出的条件;   (c)遵从任何获授权人员向他发出的所有合理指示;   (d)(如该通行证是共用通行证)须随身携有─   (i)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向他发出的身分证;或   (ii)处长认可的委任证、有效旅行证件或其他身分识别证明。   第313H章 第23条真正乘客的豁免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第12条的条文不适用于以下的任何真正乘客─   (a)该乘客正在通过任何限制区域─   (i)而他曾从渡轮船只下船;或   (ii)而其目的是以渡轮乘客身分登上渡轮船只;或   (iii)而他曾以直升机乘客身分从直升机下机,或其目的是以直升机乘客身分登上直升机;或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b)该乘客正位于限制区域内任何一个保留给过境或转船乘客的范围内,等待继续下一渡轮航程。(2)乘客不得凭借第(1)款获豁免而不受第12条的条文规限,除非─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a)他身为渡轮船只的离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及由渡轮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发出作乘坐渡轮船只之用的有效客票;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aa)他身为直升机的离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及由直升机的拥有人、经营人或机师发出或代上述人士发出作乘坐直升机之用的有效客票;或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b)他身为到境乘客或过境或转船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3)客票须采用处长所认可的格式。   第313H章 第24条遗失通行证   (1)通行证如已遗失,则通行证持有人须以书面将遗失通行证一事及在何等情况下遗失向其雇主(如有的话)报告;如许可证持有人并无雇主或本身是雇主,则须向处长报告,不得延搁。   (2)凡雇主收到遗失通行证及有关情况的报告,他须以书面向处长报告上述遗失及有关情况,不得延搁。   (3)任何人如拾获通行证,须将通行证送交处长、主管任何警署的人员或任何警务人员,不得延搁。   第313H章 第25条补领通行证的发出   凡通行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获发出通行证的人或该人的雇主可向处长提出发出补领通行证的申请;处长如信纳通行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则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可向通行证持有人发出补领通行证,以取代已遗失、损毁或污损的通行证。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26条车辆的管制   第IV部   杂项   (1)除经处长允许外,任何人不得驾驶车辆进出终点码头或在终点码头内驾驶车辆。   (2)当车辆在终点码头内,或正在进入或离开终点码头时,其司机须遵从处长所发出的指示,亦须遵从藉处长命令在终点码头内陈示的任何告示或标志。   第313H章 第27条与动物及物品有关的权力   处长可─   (a)借口头或书面命令─   (i)禁止任何动物或物品进入终点码头;   (ii)规定任何动物或物品须以他指明的方式在终点码头内移动;   (iii)规定从终点码头移走任何动物或物品;(b)在终点码头内移动任何他认为构成障碍、滋扰或烦扰的动物或物品;   (c)从终点码头移走无人看顾或任何他认为构成障碍、滋扰或烦扰的动物或物品。   第313H章 第28条船长就登船或装载货物而给予的允许   (1)除经船只的船长允许外,任何人不得登上或将任何车辆或其他货物装上船只。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2)在处长提出警告,谓某艘渡轮船只已全量载满乘客、车辆或其他货物后,任何人不得搭乘该船只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带上该船只。   (3)在处长提出警告,谓某艘并非渡轮船只的船只已全量载满乘客、车辆或其他货物后,任何人不得在终点码头内搭乘该船只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带上该船只。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29条终点码头内的商业活动及广告宣传   除经处长书面允许外,任何人不得在终点码头内─   (a)出售或分发任何东西,或将任何东西要约出售,或要约提供任何服务;   (b)陈示任何告示或广告。   第313H章 第30条神智不清的人   处长如认为某人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其程度足以令他颇有可能对终点码头的其他使用者构成危险或带来烦扰,则可禁止该人进入终点码头。   第313H章 第31条允许留在渡轮船只上   除《入境条例》(第115章)第3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经处长允许,否则不得留在终点码头内的渡轮船只上。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80号第103(1)条)   第313H章 第32条一般禁止条文   (1)任何人当身处终点码头内或在终点码头内的船只上时,不得─ (1995年第290号法律公告)   (a)抛掷、弃置、遗下或丢掉扔弃物、纸张或废物,但将扔弃物、纸张或废物抛掷、弃置、遗下或丢掉于为上述目的而提供的桶或容器除外;   (b)抛掷、弃置、遗下或丢掉任何足以令人身受伤或财产受损的东西;   (c)从终点码头或船只上抛掷任何救生圈或装备,但在紧急情况时除外;   (d)打开或移走或攀越在终点码头内竖立的任何墙壁、栅栏、栏杆、障碍物、闸门或柱子;   (e)行乞;   (f)钓鱼。(2)除经处长根据第4(5)条宣布为容许吸烟的范围外,任何人不得在终点码头乘客公用的任何空调区内吸烟。 (1995年第290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33条停泊费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终点码头内停泊的每艘船只,均须由其拥有人或船长缴付订明的停泊费。   (2)下列船只可获豁免、不用缴付停泊费─   (a)往来于终点码头、或往来于并靠终点码头停泊的船只而运送货物的装货趸船或中式帆船;   (b)向终点码头内的船只供应淡水的淡水趸船、驳船或其他船只;   (c)向终点码头内的船只或贮藏柜供应燃料的燃料趸船或驳船;   (d)将乘客送往或送离终点码头内的渡轮船只的船只;   (e)处长豁免的其他船只或其他类别的船只。(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每次停泊均须独立缴付停泊费。   (4)凡某船只因遵从根据第6(2)(b)或(c)条发出的指示而离开终点码头内的泊位,则不得在该船只再行停泊时征收任何费用。   (5)除经处长书面允许外,任何船只不得留在终点码头内的泊位超过24小时。   (6)就本条而言,当船只驶至并靠终点码头的任何部分或以任何方式稳固于终点码头的任何部分,即属在终点码头内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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