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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收管理计划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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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行业税收管理计划 电脑经销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电脑经销行业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范税收风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电脑经销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电脑经销企业是指从事电脑及其零配件经销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分局各科室应根据征管工作实际,充分运用科学管理办法和信息化手段,通过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科学确定行业管理重点,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在提高征管效能的同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第四条电脑经销企业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条件、程序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分局各科室应加强对辖区内电脑经销企业的行业认定管理: (一)分局各管理科应对电脑经销企业的认定实施动态跟踪。由责任区管理员根据新办综合调查、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和日常巡查的结果进行新增或取消确认,填制业务传递单,报科长和分管局长批准后转一科进行维护; (二)各管理科责任区管理员在电脑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中,应重点核查企业账册建立情况,财务核算制度情况,特别是针对库存商品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情况,并应在调查报告中注明。一旦确 定成本核算办法,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成本核算办法,必须在责任区管户员处备案,按规定办理确定手续。 第六条电脑经销企业应建立并完善企业发票管理内控制度: (一)电脑经销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二)电脑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开具的购货单位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必须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 (三)电脑经销企业一律不得代替其关联企业向购货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七条电脑经销企业应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及时准确核算企业的各类涉税事项。对购进货物已入库,而购货发票未到的,必须在当月末做估价入账处理,次月初做红冲处理。 第八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必须保持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的一致性。 第九条电脑经销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第十条分局管事员和管户员应认真贯彻分类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流程,切实加强行业税收分析和日常管理,提升行业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分局管户员应及时收集和整合各管理科及评估科对电脑经销行业的管理经验,统一公布分析指标、预警标准和分析要求。 各管理科管事员应准确掌控辖区内电脑经销企业税源变化的情况,根据分局要求按季对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案头分析,定期与管户员进行税源变动信息的交换。 (一)管户员除按季进行各系统预警信息的日常税收分析外,应重点加强对评估期内以下指标的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开票销售收入的比例; 2、未开票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3、每月增值税税负比较,是否存在增值税税负趋同的情况; 4、存货周转率; (二)管户员应对照企业历史数据和行业同期平均数据,对指标中超过预警指标或超出预警范围的数据进行审核评析,形成《案头分析工作底稿》。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纳税辅导、跟踪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不同的服务管理措施。 (三)管事员应对不同电脑卖场中的关联企业资料进行详细,包括法人、股东、财务人员、经营地址,并与管户员及时进行沟通,对各电脑卖场中的关联企业经营动态、纳税情况进行密切关注。 第十二条各管理科管户员在电脑经销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应及时核查综合科要求核查的各类信息。同时应结合专题分析结果,按季对电脑经销企业进行巡查。巡查应着重于以下内容: (一)立足于优化纳税服务,针对纳税人不了解税收政策、纳税意识薄弱的情况,把日常巡查与辅导排险相结合,加强税法政策宣传,做好各类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各管理科责任区管户员在对电脑经销卖场进行巡查过程中应对存货计价方法注意查看核对,防止企业人为调整计价方法; (三)核实企业库存明细帐的记录是否按照规定,记录是否真实、准确、详尽;对分析疑点大的企业应实地核查库存,并与账面相关数据核对; (四)随机抽查企业各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 (五)审核分析企业购进货物品种、数量与销售品种、数量是否相匹配。 (六)管户员在进行核查的时候应注意查看不同卖场间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发票串用、虚开的情况。 第十三条分局评估科应根据本办法对电脑经销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内部税源管理指标及日常巡查内容,开展电脑经销行业评估。 第十四条电脑经销企业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一)电脑经销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并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ic卡; (二)电脑经销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产品或商品明细账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处相应的惩治措施。 第十五条分局结合风险管理办法,对电脑经销行业税收风险管理中的信息采集、审核评析、日常巡查、纳税评估等税收管理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纳税人偷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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