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拓展创业孵化空间对策研究.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781476 上传时间:2024-03-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8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拓展创业孵化空间对策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拓展创业孵化空间对策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p>拓展创业孵化空间对策研究 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 二OO四年十月 &nbsp; &nbsp;随着创业企业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创业大厦可供挖掘利用的孵化空间资源已十分有限。为了顺利引进高科技创业项目,满足创业企业成长对孵化空间的需求,确保科技园区创业孵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拓展创业孵化空间。 &nbsp; &nbsp;一、设法利用园区内现有闲置厂房 &nbsp; &nbsp;据初步调查,目前园区内可供利用的厂房有: &nbsp; &nbsp;(一)梅墟将门工艺品厂厂房 &nbsp; &nbsp;位于梅墟东三路和北二路交界处,建筑面积约9600m2,为“∏”型建筑,层高4层。厂房没有货梯及卫生设施,租用后需作全面改造。租金要求10元/m2·月,一次性全部租下。 &nbsp; &nbsp;(二)柯力传感器厂房 &nbsp; &nbsp;位于园区启动区中试基地第一、二层。据了解年内有可能提供1800m2,到春节后可再提供5000m2。统一租用,租金15元/m2·月。 &nbsp; &nbsp;(三)韵升工业园厂房 &nbsp; &nbsp;位于园区杨帆路1号。空置的3号标准厂房建筑面积5000m2,经分隔改造可用作孵化空间,预计5年内可供租用。统一租用,租金15元/m2·月。 (四)老庙村办公用房 &nbsp; &nbsp;位于园区老庙村,园区公安分局旁,建筑面积1500m2,层高3层,每层500m2。统一租用,租金22元/m2·月。 &nbsp; &nbsp;(五)科技创新大厦 &nbsp; &nbsp;网络学院年底搬出后,创新大厦部分空间用于机关办公,还有部分空间可用作孵化用房。 &nbsp; &nbsp;(六)浙大科技园创业中心 &nbsp; &nbsp;预计浙大科技园创业中心年内可投入使用,在未来2—3年内,会有闲置空间供租用。统一租用,租金20元/m2·月。 &nbsp; &nbsp;二、与梅墟合作开发村级留用地 &nbsp; &nbsp;据梅墟街道陈国芳副主任介绍,5个村100亩村级留用地项目园区经发局已立项。与梅墟有关村合作,有两种模式可选择: &nbsp; &nbsp;第一种:与某一个村约定,按创业用房要求由村出资建标准厂房,建成后每年按总资本投入量的10%左右获取回报。按这一模式,假设某村土地为20亩,地价为2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为1.5,每平方米建筑成本1000元,即可建标准厂房13400m2,某村需投入土地款400万元,投入建设资金1340万元,累计一次性投入为1740万元。创业中心全部租用,每年需支付租金150—200万元。 &nbsp; &nbsp;第二种:直接向某一个村租用村级发展用地,自行建设创业孵化用房。根据这一模式,假设租金为1.5万元/亩·年,其它条件不变,则创业中心第一年需投入建设资金1340万元,租金30万元,共计1370万元;以后每年需支付租金30万元。 &nbsp; &nbsp;三、与太平洋投资集团合作开发国际创投中心 &nbsp; &nbsp;据了解,太平洋投资集团与宁波市政府及科技园区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成定局。经交流沟通,太平洋投资集团愿意与创业中心联合开发建设和管理国际创投中心。初步设想: &nbsp; &nbsp;1、太平洋方主要以现金出资,园区方以管理团队及少量现金出资,组建国际创投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nbsp; &nbsp;2、由发展有限公司出面,在创业大厦附近征地80亩,用以建造国际创投大厦,以及与创投大厦、创业大厦相配套的创业者公寓、创业者俱乐部等。设想总建筑面积8万m2,总投资控制在1.5元亿以内。 &nbsp; &nbsp;3、由创业中心负责管理国际创投中心。 &nbsp; &nbsp;四、必要的配套条件 &nbsp; &nbsp;创业中心要拓展孵化空间,逐步走向市场,由于受自身性质定位及宁波市孵化资源奇缺等因素的制约,光靠自身力量及现在创业大厦房租收入很难实现,必须参照武汉等地做法,政府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nbsp; &nbsp;(一)明确相关财政补贴政策 &nbsp; &nbsp;参照武汉市武政办[2000]63号、武政[2003]3号文规定,财政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补贴:“为降低创业中心孵化成本,提高创业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由同级财政对创业中心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数额按在孵企业(含当年毕业企业)当年所交纳的地方各税的总额,加上上年度毕业企业当年所交纳的地方各税的50%进行确定。” (二)明确相关股权投资政策 &nbsp; &nbsp;参照武汉市武政办[2000]63号“鼓励创业中心通过投资、提供优质服务等方式持有在孵企业的一定股权,允许专门从事创业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创业中心不超过25%的股份,逐步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参照武汉市武政办[2002]225号“允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实行年薪制或股权激励制,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管理要素作为出资向在孵企业入股,允许其经营者获取在孵企业的认购权或购买在孵企业的期权股份”。</p>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