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牟平区四十里湾海域筏式养殖拆除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区海洋与渔业局)
为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旅游观光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对四十里湾海域筏式养殖进行拆除补偿。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内容
拆除牟平区在四十里湾的1740亩筏式养殖。市政府收回四十里湾筏式养殖海域使用权,拆除全部养殖筏架,回收养殖机动渔船、舢板和拖拉机等养殖辅助设施。
二、工作标准
2010年完成:登记测量公示、协议签订、档案复核、首次50%补偿资金的发放、海上拆除工作。
2011年上半年完成:拆除复核验收、二次50%补偿资金发放。
三、补偿标准和资金安排
(一)科学确定补偿金额
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对四十里湾海域筏式养殖进行评估,科学确定拆除补偿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确认。
(二)补偿标准
1.筏式养殖,3000元/亩;
2.养殖机动渔船,600元/马力;
3.拖拉机,5000元/台。
(三)补偿资金安排
实行“谁占用、谁补偿”的补偿原则。补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承担80%,区级财政承担20%。
实行“两年拆完、两年补齐”的补偿办法。养殖设施拆除当年,发放50%的补偿资金,第二年验收合格后发放其余的补偿资金。
四、工作流程
1.登记测量公示协议
2010年4月底前完成测量登记、核实档案、公示、协议签订等工作,并分批将筏式养殖项目资金申请资料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2.首次补偿资金发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15日内完成海域档案和申报材料的复核,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将市级财政负担资金拨付区财政。区财政于15日内完成配套相应资金,发放到养殖户,并监督拆除。
3.拆除复核验收
2011年4月,组织海上拆除验收。区政府将通过验收的筏式养殖项目补偿资金申请送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复核后,送市财政局。
4.二次补偿资金发放
收到市海洋与渔业局申报材料后,市财政局于15日内将市级财政负担资金拨付区财政。区财政于15日内配套相应资金,发放到养殖户。
五、具体安排
1.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对拆除范围内的全部筏式养殖进行普查登记、海上测量、核实档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2.区海洋与渔业局将拆除范围内的全部筏式养殖的测量登记情况进行公示,逐户签订拆除补偿协议,限期监督拆除养殖设施。
3.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拆迁补偿工作进度,建立进度月报和定期简报制度。
4.四十里湾海域筏式养殖拆除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验收,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附件:牟平区四十里湾海域筏式养殖拆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牟平区四十里湾海域筏式养殖
拆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树福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志虎 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 员:王兆明 鱼鸟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可珏 区监察局副局长
杨国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俊英 区财政局总会计师
谷昭涛 区信访局副局长
王传超 区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海洋与渔业局,王传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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