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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生产质量事故责任处罚规定
生产质量事故责任处罚规定
为规范明确各岗位职能责任制,建立适宜的日常工作跟进不到位所出现的质量事故明确各岗位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产品质量适宜性和有效性维护质量管理的正常运行。通过对所发生的不合格事实分析原因,采取按岗位职责进行处罚,以达到生产质量控制的目的。
现作如下处罚责任规定:
一、 直接处罚
问题发生后由监督部门或直接部门、车间管理人员立即出现,对员工进行直接处罚。(处罚范围:主管以下人员)
二、 间接处罚
事故发生在车间或部门、个人由质检部出现,即车间发生质量问题,但车间主管未能发现或生产部未能发现,由质检部其对进行处罚,(处罚范围:部门经理以下人员)质检部不应受到外罚。
三、 跨部门处罚
生产、质检问题,流通多个车间未能发现,即质检部未能发现,生产车间未能发现,后因其它部门或后工序车间发现,经过的车间一律受到相应的处罚,质检部经理及生产部经理监督不到位相同责任。
1)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要如实及时上报出现质量造成原因及不良数量,提前采取纠正措施,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扩大。
a)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已经知道质量问题发生隐瞒上报,不合格品流转到下车间工序经下工序发现的,造成质量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车间全部承担;
b)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还在其车间流通经质检部检验发现,造成质量事故产生的经济损由责任车间承担;
c)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已经知道质量问题发生未能及时上报,造成部份不合格品流转到下车间工序经下工序发现的,造成质量事故产生的经济损由责任车间承担80%、质检部承担20%;
d) 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已经知道质量问题发生未能及时上报,造成部份不合格品流转到下车间工序经质检部发现的,造成质量事故产生的经济损由责任承担90%、质检部承担10%
e) 对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过大超过500元的公司承担40%;责任车间(部门)按比例承担60%;经济损失低于500元的的公司承担30%;责任车间(部门)按比例承担70%;
f) 在生产过程中1个小时之内发现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较模工可免除相关责任。
2) 对已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要深刻检讨,并作出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报告(交给质检部存档)避免同类的质量问题重复发生。未认真作检讨质量问题重复发生对车间主每次罚款50元。
3)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车间主管如实及时上报的减轻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重轻处罚按30%承担责任,并且看问题的影响范围及产生原因可免予处罚。
4) 由于工艺设计不合理在生产过程需进行改善且造成相关费用由设计部门按40%承担责任。
5) 由于业务部下达错误生产指令或错给样品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业务部承担70%、质检部承担15%、车间承担15%。
6)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模具制造偏离样品设计尺寸,生产造成的损失由模具制造责任人承担。
7) 由于工序全检员在检验过程中未能发现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品流转到下车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造成事故责任车间承担30%(操作者)、管理人员承担20%;工序全检员承担30%、质检部经理承担20%损失赔偿。
8) 由于全检员在工序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未上报部门经理的,不合格品流转到下车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工序全检员承担损失赔偿。
9) 上车间出现的质量问题流转到下车间,下车间未能发现继续生产,对在其车间生产中数量产生相关的损失费用由本车间承担50%、责任车间承担50%。
10) 由操作原因产生的废品损耗和不合格率超标时(每个车间都有相应的废品率)所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其中操作者赔70%,车间主管赔10%,较模工赔20%。
11) 操作者由于操作失误损坏模具设备的,则视损坏程度适当赔偿,故意损坏模具设备的按双倍处罚。
12) 各个车间工序跨部门造成的不合格品除自纠返修外,若需他人协助返修,费用按原工价的2倍支付。由于多人操作责任不清即按比例分担返修费用。
13) 产品在车间内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又不如实上报的,查出加倍处罚。
14) 有意隐瞒本工序的废、次品,如匿藏或擅自送去废料堆,一经查出按材料成本100%赔偿。举报者在三天内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按实际赔偿额30%支付奖金。
15) 对发现质量问题的员工,如损失超过400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元,低于400等于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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