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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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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西安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XX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四条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宏观咨询服务的重大科技计划,是全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以确保软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申报与计划编制 第五条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国家和全省重大决策以及科技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好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招标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原则上应符合当年度发布的《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突出重点,限额申报。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认真如实填写《XX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在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未进行初审的申请项目,一概不予受理。 第八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申报的招标项目、重点项目都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支持。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编制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为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各级市州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省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均需签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即具有指令性效力。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对无故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软科学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视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经费开支仅限于如下范围: 1.国内外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论证费等; 6.必需的会议费等; 7.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拨款按照与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相符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分期拨付,原则上规定: (一)一般项目,一次性拨付; (二)重点项目、招标项目,可先拨付70%; (三)重点项目、招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展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后续拨款手续; (四)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经费的重点项目或招标项目,待匹配经费落实后,再按此条第 二、三款拨付经费。 第十六条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或委托单位分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报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资助项目承担人如调动工作需把研究经费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将节余经费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中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已 下拨经费的余额返还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结题与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进行成果评审或验收。评审或验收工作由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在申请评审或验收前,对一般项目,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对重点项目、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有专著出版。否则将不予进行成果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一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一般项目采用通讯评审形式进行;对重点项目、招标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 第二十三条凡由省科学技术厅拨款资助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申报成果和公开发表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XX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申报XX省科学技术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XX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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