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计划生育第二胎条件及申请书 .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809484 上传时间:2025-01-1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7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计划生育第二胎条件及申请书 .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计划生育第二胎条件及申请书 .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计划生育第二胎条件及申请书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第十八条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2页 共2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